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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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95〕38號
1995年5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

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95〕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的規定重新組建獨立於行政機關的仲裁機構,國務院辦公廳於1994年11月13日發出了《關於做好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和籌建中國仲裁協會籌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4〕99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下發以後,各地方、各有關部門和組織對重新組建仲裁機構都比較重視,做了大量細緻、紮實的工作。同時,從實際情況看,落實仲裁法和《通知》的要求,任務仍很艱巨。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的工商、城建、科技等部門設立的現有仲裁機構1995年9月1日即將終止,設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現有隸屬於行政部門的仲裁機構最遲到1996年9月1日也要終止。因此,依法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時間已經相當緊迫。為了進一步做好重新組建仲裁機構的工作,保證仲裁工作的連續性,保護經濟糾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將有關事項

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本地區重新組建仲裁機構的工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確定一名政府領導同志負責這項工作。要抓緊對本地區現有仲裁機構調查摸底,提出1996年9月1日前本地區組建仲裁機構的工作規劃(根據本省、自治區的需要與可能,在對仲裁法規定可以設立仲裁機構的設區的市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分類排隊,作出分期分批重新組建仲裁機構的具體安排)並負責協調、指導、落實。各省、自治區要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和國務院即將下發的統一規範,力爭在1995年9月1日前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列入計劃第一批重新組建仲裁機構的其他設區的市的仲裁機構組建起來。同時,要分期分批地抓好其他設區的市的仲裁機構的重新組建工作。要大力宣傳仲裁法,組織培訓有關人員。具體工作由省、自治區和有關城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局(辦)牽頭,有關部門和組織參加,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共同做好。

二、國辦發〔1994〕99號文件確定的北京、上海、天津、廣州、西安、呼和浩特和深圳7個試點城市要在前一階段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抓緊落實組織仲裁委員會、聘任仲裁員、設立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及其人員的選用、經費來源、辦公條件等準備工作,確保在1995年9月1日前成立仲裁委員會。

三、要認真做好現有仲裁機構與新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銜接工作,保證經濟糾紛公正、及時、有效地得到解決,維護經濟秩序。現有仲裁機構在依法終止前,應當繼續受理仲裁申請,所受理的案件應當自該仲裁機構依法終止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其仲裁裁決的執行問題,經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將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發文。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儘快將本通知轉發至縣級人民政府。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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