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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旅遊局關於建立飯店管理公司及有關政策問題請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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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旅遊局關於
建立飯店管理公司及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88〕17號
1988年4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旅遊局關於建立

飯店管理公司及有關政策問題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88〕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旅遊局《關於建立飯店管理公司及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建立飯店管理公司及

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

  近幾年來,為了發展旅遊事業,各地(主要是重點旅遊城市)陸續興建了一批設備較為先進、檔次較高的旅遊飯店,並對一部分老飯店進行了改造裝修。其中,有些是吸收外資建設的合資飯店,有一批飯店聘請國外飯店管理集團管理。在我國旅遊業發展初期,這樣做對於解決國內建設資金不足,學習國外先進經驗,培養幹部,提高旅遊飯店管理水平,是必要的、正確的。

  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飯店管理體制過於分散,基本上是誰建誰管,各自為政。截止一九八七年底,全國一千三百家旅遊涉外飯店分別歸屬三百多個部門和單位,不儘快改變這種狀況實行專業管理,就很難提高飯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二是外管飯店越來越多,造成外匯不應有的流失。據典型調查,一座八百間左右客房的飯店,僅外方管理費和管理者工資、福利、探親、交通費開支一年約需兩千萬元外匯人民幣,他們通過採購飯店所需物資等形式拿走的外匯,還不在其內。另外,目前除合資飯店大部分已經交由外方管理外,國內投資興建、改造的飯店也在陸續聘請國外飯店集團管理。這些飯店80%集中在主要口岸城市和旅遊熱點城市,合同期限多為十年以上。聘請國外飯店集團管理飯店過多對我們很不利,應該改變這種狀況,探索中國式的飯店管理路子,為此,我們建議採取如下兩項措施:

  一、對外管飯店應嚴格控制,原則上不再增加。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各部門的旅遊內資飯店,原則上不再僱請外國飯店管理集團管理。要積極引導中外合資、合作飯店聘請我國的飯店管理公司來管理。沒有與國外飯店管理集團簽訂管理合同的,一般不要再簽約;已經正式簽約的,鼓勵實行聯合管理;對已交國外飯店管理集團管理的飯店,要加強財務監督和審計工作。

  二、建立我國自己的飯店管理公司,實行專業化、集團化管理。

  經過這幾年的努力,我們積累了一些管理現代化大型飯店的經驗,培養鍛煉了一批飯店管理人才,已經能夠靠我們自己的力量管理好旅遊飯店。因此,要積極建立和發展自己的飯店管理公司,並逐步實行專業化、集團化管理。

  飯店管理公司的任務是: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國內投資興建的飯店提供有償管理,有償輸送或培訓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為提高飯店管理水平、培養人才提供服務。

  飯店管理公司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飯店管理公司同飯店本着互惠互利、雙方自願的原則,簽訂管理合同,不改變所管飯店的隸屬關係和所有權。

  飯店管理公司以我國現有的一些管理水平較高的飯店為主體,逐步組建。中央一級部門成立飯店管理公司,由國家旅遊局審查批准;地方成立飯店管理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審核,報國家旅遊局批准。

  飯店管理公司的責任,是使所管理的飯店的經營水平和服務質量在一定時間內達到其主體飯店的同等水平。為了保證飯店管理公司有較好的管理水準,在成立初期,允許從國外聘請少數專家做技術顧問,但管理幹部和技術人員應由國內抽調配備。在收費方面要明顯低於國外飯店管理集團的收費標準。管理費大部分收人民幣,少量收外匯。

  為了儘快地把我國自己的飯店管理公司組建起來,並增強其與國外飯店管理集團的競爭力,建議國家在政策上給予必要的支持,原則上應享受外國飯店管理集團在中國管理飯店的同等待遇。

  (1)初建三年,銀行按信貸原則,在資金方面給予適當支持並由國家給予少量培訓費。

  (2)稅收方面,凡是我國飯店管理公司管理的飯店,在進口材料設備、償還貸款、建築稅等方面,按《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86〕101號)及海關總署等部門(87)署稅字第37號文執行。根據經營實際情況,經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在所得稅方面給予優惠。

  (3)在經營管理上,可參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國發〔1986〕103號),給飯店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飯店以更大的自主權。為了使所管飯店逐步達到國際水準,允許飯店管理公司根據(87)署稅字第37號文規定的進口範圍,按用匯規定為所管飯店直接進口所必需的物品。

  客房出租價的管理,可按《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86〕101號)規定的權限執行。

  飯店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飯店,在招工、用工、辭退和獎懲等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權。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飯店均實行總經理負責制,飯店總經理由管理公司任免,管理幹部採用聘任制。

  (4)飯店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飯店的職工待遇,可暫按《國務院批轉國家旅遊局關於推廣北京建國飯店經營管理方法有關事項的請示的通知》(國發〔1984〕100號文)執行。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有關地區和部門執行。

國家旅遊局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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