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等部門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等部門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3〕78號
2013年7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

總參謀部等部門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

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3〕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

  民政部、總參謀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公務員局《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實《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對於推進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國家和軍隊改革相協調、具有中國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建設,開創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軍地各有關部門要站在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義,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決策部署上來,以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組織協調,狠抓工作落實,確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順利實施,以實際行動為退役士兵服務,為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服務,為國家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服務。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2013年7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見

民政部 總參謀部 中央組織部 中央宣傳部 中央編辦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資委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公務員局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對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作出重大決策部署,2011年10月29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公布,標誌着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基本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進入新的歷史時期。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有序推進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全力推進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免費教育培訓

  (一)認真貫徹落實《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和《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等法規政策,健全制度機制,全力推進實施退役士兵免費教育培訓,切實落實退役士兵教育資助和職業培訓補貼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

  (二)按照「政府主導、個人自願、城鄉一體、免費參加」的基本要求,通過政府組織、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最大限度滿足退役士兵接受各類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需求。

  (三)堅持統籌銜接待遇政策的原則,退役1年內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按規定免費參加教育培訓;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或者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資助或者補貼。

  (四)要把促進退役士兵穩定就業作為教育培訓工作出發點,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目標考核體系以及機構年檢制度,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切實提高退役士兵就業競爭力。

  (五)努力創新教育培訓形式和內容,鼓勵有條件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機構、企業承擔教育培訓任務,提供實訓實習條件,鼓勵各地開展有針對性的創業培訓,提高退役士兵創業成功率。

  (六)完善退役士兵參加高等教育考試加分、在校大學生士兵復學優待等優惠政策,鼓勵高等職業學校及專升本培養院校採取單列計劃、單獨劃線、對口招生等措施,引導更多退役士兵繼續深造、更多大學生應徵入伍。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

  (一)按照城鄉一體的原則,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規定的就業服務、教育優待、小額貸款、個體經營減免費用和稅收等各方面優惠政策,調整適用於所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其中,由原來規定按接收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比例免徵企業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調整為3年內按企業實際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對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限額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備案。

  (二)各地要認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強的扶持就業創業措施辦法,將扶持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搭建信息網絡平台,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要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出台優惠政策,鼓勵有創業要求、具備創業條件的退役士兵創業。

  三、採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就業

  (一)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3號)等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力度,強化保障措施,按規定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機會。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不分單位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中央國家機關和國有大中型企業要帶頭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務。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原則,科學合理擬訂安置計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下達。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務重的縣(市),可以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四)在招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要確保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邊疆、民族地區鄉鎮機關招錄公務員時,可拿出一定數量的職位,招錄符合職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應當首先用於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

  (五)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拿出5%的工作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之間公開競爭,用人單位擇優招錄。確有困難的國有企業,經當地政府批准後,可適當降低接收比例。

  (六)各用人單位要切實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實,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儘快安排上崗,依法合理確定工資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關係,保證享受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同等待遇,軍齡10年以上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組織領導

  (一)各地要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工作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視、工作上落實責任、組織上提供保障,確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順利開展。要進一步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機構能力建設,充實力量,履職盡責,充分發揮其牽頭組織、統籌協調作用;要建立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門與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用人計劃及相關信息的共享、協調機制。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成績突出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安置法律法規,特別是拒絕接收政府下達的安排工作計劃任務和歧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個人,依法予以處罰。

  (二)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強化分工協作力度;各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要積極提供相關信息,參與擬訂安置計劃,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崗位落實;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免費教育培訓、考學優惠、就業指導與服務等工作,稅務、工商等部門要落實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經費預算和必要的工作經費預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一次性經濟補助、傷病殘安置等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要始終不懈抓好擁軍愛兵的輿論宣傳。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揚人民軍隊保家衛國的豐功偉績和在搶險救災、維穩處突等非戰爭軍事行動中的重大作用,增強全民國防意識,關愛軍人,情系國防,定期總結、宣傳各行各業優秀退役士兵成才報國先進事跡、各級推動安置工作先進經驗、社會各界支持安置工作先進典型,努力營造愛國擁軍、關愛士兵的良好氛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