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南水北調辦等部門關於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治污規劃實施意見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批轉南水北調辦等部門關於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治污規劃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函〔2003〕104號
2003年10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南水北調辦等部門


關於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治污規劃


實 施 意 見 的 通 知

國函〔2003〕104號

江蘇省、山東省人民政府,南水北調辦、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建設部、水利部、環保總局:

  國務院同意南水北調辦等部門上報的《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治污規劃實施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二○○三年十月二日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治污規劃實施意見

南水北調辦 發展改革委 監察部
建設部 水利部 環保總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南水北調工程是緩解我國北方地區水資源短缺,實現水資源合理配置,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戰略性基礎設施。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先節水後調水、先治污後通水、先環保後用水」(以下簡稱「三先三後」)的指示精神,儘快啟動實施《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治污規劃》(以下簡稱《規劃》),保障東線第一期工程輸水水質安全,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要求

  (一)指導思想。

  根據「三先三後」的原則,以《規劃》為依據,結合淮河流域、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以控制單元為基礎,以產業結構調整、工業綜合治理、流域綜合整治、城市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截污導流工程為重點,把節水、治污、生態環境保護與調水工程建設有機結合起來,統籌兼顧,明確責任,確保南水北調東線第一期工程輸水目標的實現,為保障受水區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二)實施要求。

  1.實行水質、總量、項目、投資、責任五位一體。以控制單元為基礎,落實治污項目和投資,明確治污責任主體,實施排污總量控制措施,建立水質、總量、項目、投資、責任五位一體的治污機制。

  2.節水優先、治污為本。把節水作為治污工作的重要內容,有計劃地關閉公共供水範圍內的企業自備水源,促進企業清潔生產,加強公眾節水意識,從源頭減少污水產生;在加強污水治理的同時,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和農業灌溉用水效率,提高資源的利用水平,從首尾兩端,強化治污效果。

  3.治污與調水工程建設相協調。治污工程要在布局、規模、投資、時序安排等方面,與調水工程建設同步,並適當超前,做到「清一段,通一段」,以利於調水工程及時發揮效益。

  4.總體推進、重點突破。根據東線工程治污工作的特點和調水工程通水的水質要求,要按照區域內各城鎮對輸水幹線水質影響程度和範圍的不同,結合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建設進度要求,劃定重點治污區域和控制單元,優先實施重點區域治污項目,確保治污目標按期實現。

  5.落實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治污的責任主體是地方人民政府。要以控制單元為基礎,確定輸水幹線水質目標與治理措施,落實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規劃》的要求,制訂本行政區域內各控制單元的實施方案,並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實行行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逐級簽訂目標責任書,確保各項治污措施的落實。

    二、實施目標

  (一)總體目標。

  2007年實現東線第一期工程輸水幹線全線達到地表水Ⅲ類水質標準。江蘇省進入輸水幹渠的化學需氧量控制在2萬噸以內,氨氮量控制在0.1萬噸以內;山東省進入輸水幹渠的化學需氧量控制在4.3萬噸以內,氨氮量控制在0.43萬噸以內。

  (二)階段目標。

  2005年黃河以南段輸水幹線基本達到地表水Ⅲ類水質標準。江蘇省境內及出省水質達到地表水Ⅲ類水質標準,山東省南四湖、東平湖水體水質基本達到地表水Ⅲ類水質標準。2007年黃河以南段水質穩定達到地表水Ⅲ類水質標準,輸水幹線全線達到地表水Ⅲ類水質標準。

    三、實施進度和重點

  治污工作將圍繞《規劃》確定的41個控制單元展開。2003年至2007年的實施進度和重點是:

  2003年至2005年,主要實施黃河以南段清水廊道工程項目,重點解決江蘇省揚州水源區和徐州地區、山東省南四湖區域和東平湖區域的污染問題,確保2005年南四湖和東平湖水體水質基本達到地表水Ⅲ類水質標準。2003年治污的重點是江蘇省不牢河、山東省大汶河和城郭河,2004年和2005年治污的重點是南四湖區域、東平湖、駱馬湖到南四湖區域及長江到駱馬湖區域。

  2006年至2007年,鞏固黃河以南段治污成果,實施江蘇省槐泗河、山東省小清河用水保障工程,完成黃河以北位臨運河山東段、小運河——七一河——六五河、衛運河山東段、南運河山東段等治污工程,全面實現清水廊道。

     四、治污項目審批程序和具體分工

  治污項目按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程序報批。具體分工如下:

  (一)由環保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東線工程治污工作總體目標和階段目標的要求,在充分考慮水域納污能力和限制排污總量的基礎上,提出各控制單元的水質、排污總量、實施順序、時限和工藝要求。

  (二)由江蘇、山東省計委牽頭組織地方有關部門按照實施順序編報控制單元治污實施方案,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後,由兩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規劃》對本單元的要求;本單元水質、排污總量、項目和投資方案;申報項目的技術指標及在本單元實施方案中的作用;工程進度及分年度投資安排;地方人民政府保障措施和地方行政首長目標責任及責任人等。

  (三)由江蘇、山東省計委根據批准的控制單元治污實施方案,按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地方有關部門開展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並編報年度投資計劃。

  (四)由江蘇、山東省人民政府與南水北調辦簽訂治污目標責任書,各控制單元所在的地級人民政府與省人民政府簽訂治污目標責任書,明確各自在實施控制單元治污方案中的責任和義務。

     五、資金來源

  (一)對未做到達標排放的工業企業,按照「誰污染、誰治理,污染者付費」的原則,治污資金由企業自籌解決;對已經做到達標排放仍需進一步治理的工業企業,國家給予治理污染的補助。

  (二)截污導流項目資金,列入調水工程投資。

  (三)城市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項目和流域綜合整治項目資金,從城市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工程基金、銀行貸款或地方自籌等多個渠道籌措。

    六、職責分工

  江蘇、山東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治污項目;組織編制控制單元治污實施方案;制訂產業結構調整和清潔生產實施方案;對本行政區域內治污工作及調水水質負責,制訂年度實施計劃和總量削減計劃;落實目標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分年度對各地級人民政府治污工作(配套資金、項目進展、總量削減、防治目標及水質狀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南水北調辦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在南水北調辦的協調下,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團結協作。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區域治污實施方案,並將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治污工作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督促並指導地方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技術改造和清潔生產計劃的實施;加強對項目前期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會同財政部落實國家補助投資的資金來源。環保總局負責對東線工程治污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建立環境監測制度,制訂環境監測規範,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環境監測網絡,發布環境質量狀況,提出控制單元水質、總量、實施順序、時限和工藝要求;負責監督並指導地方治污工作;協調解決重大環境問題。建設部負責指導並監督地方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含配套管網)的計劃、建設和運營;加快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參與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工程與截污導流的銜接工作;建立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成本的約束機制。水利部負責指導並監督流域水土保持和小流域綜合治理等計劃的制訂和實施;參與環境監測網絡,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負責截污導流項目的前期工作;加強水閘調度,建立水量、水質協調機制。監察部負責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治污任務和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監督管理

  (一)建立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治污行政首長負責制考核辦法和媒體監督機制。將負責治污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和項目負責人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接受社會及輿論監督。

  (二)加強對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治污工作的監督檢查。由環保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東線工程治污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通報南水北調辦。

  (三)設立監測站點。在已有監測站點的基礎上,國家在輸水幹線源頭和省界設立水質自動監測站;沿線各省在主要支流入河(湖)口及控制單元設立監測斷面;在各重點污染源企業排放口設置在線監測設備(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污水按《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99)》執行),對主要污染物指標進行控制。

  (四)加強監察工作。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等法規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有關規定,對發現的問題提出相應的監察建議和處理意見,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