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關於進一步加強反假貨幣工作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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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關於進一步加強反假貨幣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發〔1996〕8號
1996年2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

聯席會議關於進一步加強反假貨幣

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發〔199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關於進一步加強反假貨幣工作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反假貨幣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

   近幾年,境內外製造、販賣假人民幣(以下簡稱假幣)的犯罪活動十分猖獗。據不完全統計,1990年發現假幣4272次,金額1368萬元,而1994年發現假幣30多萬次,金額13億元,假幣發案次數和發案金額均逐年大幅度上升。從查獲的假幣案件分析,絕大多數是境外製造、境內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走私販運入境的,但1995年也發現兩起由國內犯罪分子製版、印刷的特大假幣案件。為了加強反假幣工作力度,1994年11月國務院批准成立了由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使反假幣工作有了專門的組織領導機構。同時,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也使打擊製造、販賣、使用假幣的犯罪活動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為認真貫徹落實《決定》的有關規定,加大打擊力度,現就下一步反假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加強工作力度。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反假幣工作,充分認識假幣的危害性和反假幣工作的重要性,把反假幣工作當作一件大事來抓。特別是東南沿海走私販運假幣活動猖獗的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反假幣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打擊走私活動和打擊製造、販賣假幣活動結合起來,加強反假幣工作力度。

二、健全組織體系,加強統一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反假幣工作的領導,建立本地區的反假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並指定相應的辦事機構(該辦事機構掛靠在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負責本地區反假幣工作的組織領導,定期研究、解決反假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協調有關部門統一行動,保證反假幣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加強部門協作,共同做好反假幣工作。

   (一)目前我國假幣主要來自境外,各級海關要加強對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檢查,嚴格人民幣出入境管理,防止假幣入境。海關、邊防等部門要在加強海上緝私的同時,注意查緝偷運假幣入境的犯罪活動,並將其列入打擊走私的重要內容。

   (二)公安部門要把反假幣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切實加強偵破工作,對發現的假幣案件及時立案,組織力量開展偵破。對跨省(區、市)的案件,各地要積極配合,認真協查案件線索,及時反饋查證結果。同時要加強同國際刑警組織、外國警察機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警方的合作,共同打擊、防範國際和跨地區製造、販賣假幣的犯罪活動。

   (三)工商行政管理和新聞出版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上濫用人民幣和國家債券圖樣的通知》(國辦發〔1994〕51號)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等部門《關於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及有關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外幣和國家債券圖樣的通知》(銀髮〔1991〕71號)的有關規定,對出版社、印刷企業和經營複印業務的企業嚴格管理,定期檢查。對未經批准非法印製、複印、出版貨幣圖樣的單位,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四)司法部門對販賣、運輸、投放假幣者,應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及時進行審理,從重打擊。對公開審理的假幣案件,新聞媒介應有選擇地進行公開報道,以威懾犯罪分子,教育廣大群眾。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各類金融機構反假幣工作的指導,做好反假幣人員的技能培訓。各金融機構要發揮櫃檯一線人員在反假幣工作中的作用,採取切實有效的嚴密措施,及時發現、查繳假幣,保證假幣不從金融機構流出或流入。凡收付50元以上大面額鈔票時,所收鈔票應經手工和儀器雙重鑑別,發現假幣一律嚴格按規定沒收處理。

   四、加強宣傳教育,普及人民幣知識。

   (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印發宣傳材料、舉辦展覽等形式,宣傳人民幣基本知識,把愛護人民幣提高到愛國主義的高度來認識,在全社會中形成愛護人民幣的良好風氣。宣傳工作要經常化、制度化,既要宣傳人民幣的基本知識,也要宣傳識別假幣的基本方法和發現可疑幣、假幣後的處理辦法。

   (二)加強法制宣傳,特別要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有關規定,做好宣傳工作。從1996年開始,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每年在全國範圍內組織一次「反假幣宣傳周」,具體工作由各地反假幣工作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負責落實。

   五、人民幣反假鑑別儀器的生產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歸口管理。要對目前生產人民幣反假鑑別儀器的廠家、產品進行技術鑑定,審查合格後發給生產許可證。各金融機構及收現金較多的單位均應配備獲得生產許可證的反假鑑別儀器。

   反假幣工作所需經費,可在人民銀行業務支出科目「貨幣發行費」中列支,用於開展愛護人民幣和反假幣宣傳活動、培訓業務骨幹、購買反假幣鑑別儀器以及反假幣獎勵等各項費用的開支,並在年終決算中專項說明。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    

                          一九九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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