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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關於舊住宅區環境整治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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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關於舊住宅區環境整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2008年9月9日
文件

  為做好舊住宅區環境整治工作,進一步改善職工的居住環境,根據《關於調整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方向的意見》(國管房改〔2006〕326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 財政部第165號令)和北京市舊住宅區環境整治方案的要求,現就舊住宅區環境整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範圍和內容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舊住宅區環境整治的範圍,原則上為1984年底之前集中建設的住宅區。整治的內容包括:

  (一)維修和加固具有安全隱患或達不到北京市現行抗震設防要求的住宅基礎、牆體、梁、柱等房屋構件;

  (二)改造需採取保溫、隔熱等節能措施的房屋門窗和牆體;

  (三)維修和新建消防、安全、給排水、無障礙等設施設備;

  (四)維修和改造公共道路、綠地、地下管網等基礎設施;

  (五)整修和改造公共地面、樓面、屋面或立體空間環境;

  (六)維修、更新和改造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等。

  涉及老舊供熱管網的改造項目,按北京市《關於加快老舊供熱管網改造的通知》(京政管發〔2008〕24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項目申報和使用程序

  舊住宅區環境整治改造由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統一組織,各部門、各單位為舊住宅區環境整治的責任主體。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售房款進行環境整治,實行事前申報制度。項目申報和資金使用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各部門、各單位須編制舊住宅區環境整治計劃和實施方案,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售房款管理渠道,分別報送國管局或中直管理局。申報材料包括項目概述、必要性分析、實施方案、工程概預算、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售房款金額(分攤費用的,須提供分攤明細)等。其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程序進行申報。

  (二)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依據環境整治計劃和房屋修繕標準審核項目的相關材料,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售房款結餘數額和使用情況審核批覆項目,並核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售房款數額。

  (三)各部門、各單位根據核定的資金數額,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做好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資金籌集渠道

  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售房款歸集在國管局、中直管理局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均可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售房款進行舊住宅區環境整治。根據整治內容,資金籌集渠道如下:

  (一)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區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和體育等配套設施以及規劃紅線外市政配套設施,所需資金按《北京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管理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9號)、《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2007〕27號)等規定執行。

  (二)實施舊住宅區環境整治項目,所需資金原則上從單位和個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可申請從售房款扣除計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付售房相關稅費和當年發放住房補貼預算資金後的餘額中解決,或由各部門、各單位自籌解決。

  (三)涉及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所需資金按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的資金籌措方式籌集。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售房款歸集在北京市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的單位,依據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進行售房的舊住宅區,按北京市的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售房款;依據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進行售房的,按本通知的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售房款。

  四、項目採購和資金撥付

  工程預算造價達6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須實行政府集中採購。採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60萬元以下的項目具備競價採購條件的,也須實行競價採購。

  用於舊住宅區環境整治項目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售房款,按工程進度撥付,首次撥付的資金數額為審核批覆額度的50%;待工程完工後,根據審計部門或造價審核單位出具的審核意見,撥付剩餘資金。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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