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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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
2009年4月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

導 言[編輯]

  實現充分的人權是人類長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長期為之奮鬥的目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政府將人權的普遍性原則與中國的具體國情相結合,為促進和保障人權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中國人民的命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中國人權事業實現了歷史性發展。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原則,莊嚴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促進人權事業發展,使中國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高,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權利得到切實保障,譜寫了中國人權事業發展的新篇章。

  中國是一個擁有13億人口、人均資源占有率很低、生產力欠發達、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的發展中國家。當前,中國正處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階段,改革發展穩定的任務十分繁重。受自然、歷史、文化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中國的人權發展還面臨諸多挑戰,不斷推進人權事業發展任重道遠。

  中國政府堅持以人為本,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既尊重人權普遍性原則,又從基本國情出發,切實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發展權放在保障人權的首要位置,在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基礎上,依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中國政府在治國理政中堅持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着力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堅持以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為根本,從各個層次、各個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着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與此同時,中國政府主張加強國際人權交流、對話與合作,同世界各國一道,共同致力於推動世界人權事業健康發展,為建設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做出應有的貢獻。

  中國政府堅定不移地推進中國的人權事業,並響應聯合國關於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倡議,在認真總結經驗、客觀分析當前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明確未來兩年中國政府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

  制定本行動計劃的基本原則是:第一,根據中國憲法的基本原則,遵循《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條約的基本精神,完善保障人權的各項法律法規,依法推進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第二,堅持各類人權相互依賴與不可分割的原則,平衡推進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協調發展,促進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的均衡發展;第三,從中國的國情出發,本着務實的精神,確保設定的目標和措施切實可行,科學推進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是在中國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廣泛參與下制定的。為制定好本行動計劃,中國政府專門設立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機制。聯席會議機制的牽頭單位為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外交部,成員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人權研究會等53家單位。同時,邀請了來自南開大學、上海社會科學院、山東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北京大學、武漢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央黨校等高校和研究機構的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參與本計劃的起草制定工作。在計劃起草制定過程中,多次召開聯席會議,與政府各有關部門進行反覆研究;多次召開座談會,邀請中國法學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教育學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等20多個單位參加,廣泛徵求各社會團體、非政府組織、高等院校、研究機構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反覆討論和修訂。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是中國政府促進和保障人權的階段性政策文件,其內容覆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領域。各級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門將依照「各司其職、分工負責」的原則,將本行動計劃納入本地區和本部門的工作職責積極認真地予以落實。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政府組織、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積極參與本行動計劃的宣傳,參與推動本行動計劃的落實。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外交部牽頭、立法和司法機關以及國務院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機制,負責統籌協調本行動計劃的執行、監督與評估工作。

  本計劃業經國務院批准,授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予以公布。

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保障[編輯]

  2009―2010年,國家將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努力克服國際金融危機帶來的消極影響,切實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一)工作權利[編輯]

  大力促進就業和再就業,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落實就業促進法,實現城鄉就業統籌,促進就業增長。2009―2010年,新增1800萬城鎮就業人口,轉移1800萬農業勞動人口,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5%以內,重點解決高校畢業生和農民工就業問題。
  • 落實勞動合同法,普遍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大力推廣集體合同制度,健全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全面落實最低工資制度,促進職工工資水平穩步增長。
  • 擴大職業培訓,全國技能勞動者總數達到1.1億,其中技師和高級技師占技能勞動者總數的5%,高級工占20%。
  • 落實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勞動保護,改善生產條件,億元國內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降低35%,工礦商貿就業人員10萬人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降低25%。
  • 落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推廣工資支付監控和工資保證金制度,依法追究惡意拖欠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基本生活水準權利[編輯]

  繼續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城鄉居民特別是中低收入居民收入的逐步增長,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努力維護城鄉居民獲得基本生活水準的權利。

  • 努力提高國民收入水平,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人民幣15781元以上,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在2008年的4761元的基礎上,每年實際增長6%左右。
  • 加大扶貧工作力度,儘快穩定解決扶貧對象溫飽問題,並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實現脫貧致富。加大「雨露計劃」(注1)實施力度,每年完成對100萬貧困勞動者的轉移技能培訓和對1000萬勞動者的實用技術培訓。
  • 發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健全廉租房制度,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嚴格執行拆遷的許可、資金監管、協議、評估、項目轉讓審批、住房保障、補償救濟和聽證等制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三)社會保障權利[編輯]

  完善和落實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和社會救助制度,提高社會保障水平。

  • 抓緊起草制定與社會保障有關的法律法規的配套規定,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促進社會保險基金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
  • 擴大各類社會保險覆蓋面。到2010年,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超過2.23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超過4億,失業保險參保人數超過1.2億,工傷保險參保人數超過1.4億,生育保險參保人數超過1億。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人數逐年增長。
  • 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基本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推進醫療、失業和工傷保險市(地)級統籌,完善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

(四)健康權利[編輯]

  初步建立覆蓋全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框架,使中國進入實施全民基本衛生保健國家行列。

  • 2010年預定達到的主要健康指標是:人口平均預期壽命達到73歲,嬰兒死亡率控制在14.9‰以內,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控制在17.7‰以內,孕產婦死亡率控制在40/10萬以內,兒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城市和農村分別達到95%以上和90%以上。
  • 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到2010年,各級財政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到2011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城鄉全體居民,參保(合)率提高到90%以上。逐步提高財政範圍內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擴大門診費用報銷範圍和比例。
  • 健全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從2009年起,三年內重點支持約2000所縣級醫院(含中醫院)建設,使每個縣至少有1所縣級醫院基本達到標準化水平;新建、改造3700所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1.1萬個社區衛生服務站。全面完成中央規劃支持的2.9萬所鄉鎮衛生院建設任務,改建擴建5000所中心鄉鎮衛生院,每個縣1―3所。
  • 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從2009年開始,逐步在全國統一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定期為65歲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檢查,為3歲以下嬰幼兒做生長發育檢查,為孕產婦做產前檢查和產後訪視,為高血壓、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結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導服務。實施結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國家免疫規劃、農村婦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衛生項目。開展為15歲以下人群補種乙肝疫苗、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農村改水改廁以及為預防出生缺陷而進行的農村婦女孕前和孕早期補服葉酸等項目。
  • 有效控制傳染病流行。加大艾滋病防治力度,加強重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縣級以上和鄉鎮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網絡直報覆蓋率分別達到100%和80%以上,報告的完整率和及時率達到90%以上。強化計劃免疫,保持無脊髓灰質炎狀態,麻疹發病率比2007年下降50%,乙腦、狂犬病、出血熱等可預防傳染病發病率比2007年下降30%。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種類,落實農村人口和流動人口的預防接種措施,優先保護新生兒和在校生等重點人群,有效遏制乙肝的高流行狀態。切實加強對寄生蟲病等地方病的防治,力爭所有流行縣(市、區)都達到控制傳播標準。
  • 制定出台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與食品、藥品相關的生產許可、強制檢驗、市場准入、召回以及進出口檢驗檢疫等制度,並對貫徹實施情況加強檢查監督,確保嚴格執法,保障食品、藥品安全。
  • 在2009年再解決6000萬農村人口的飲水安全問題,提前實現聯合國確定的「2015年前無法可持續獲得安全飲水人口比例減半」的目標。
  • 加強城鄉社區體育設施建設,力爭到2010年人均體育場地設施面積達到1.4平方米,城市社區和農村村鎮的公共體育設施條件明顯改善。廣泛開展全民健身運動,健全群眾體育組織,完善全民健身體系。

(五)受教育權利[編輯]

  優先發展義務教育、農村教育,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質量,進一步推進校外教育,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權利。

  • 全面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小學淨入學率保持在99%以上,初中毛入學率達到98%以上,初中三年保留率達到95%。繼續掃除青壯年文盲,青壯年文盲率下降到4%以下。流動人口中的兒童基本能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大中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適齡兒童基本能接受學前3年教育,農村兒童學前1年受教育率有較大提高。
  • 積極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將義務教育的重點放在辦好每一所學校和關注每一個孩子的健康成長上,積極回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力倡導的「全納教育」理念,關注每一個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長,把提高農村學校教育質量和改造城鎮薄弱學校放在重要的位置。
  • 加快發展農村教育事業。落實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和辦學經費保障機制,實施中西部農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新農村衛生校園建設工程,基本建成農村學校遠程教育網絡。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劃、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
  • 加快發展職業教育。建設2000個專業門類齊全、裝備水平較高、優質資源共享的職業教育重點專業實訓基地,扶持建設一批縣級職業教育中心、中等職業學校和100所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
  • 中央政府投入專項資金實施「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繼續實施「211工程」(注4)和「985工程」(注5),加快推進高水平大學建設。
  • 加快校外教育發展。2009―2010年,中央政府將籌集彩票公益金30億元,用於支持校外活動場所的建設和運營,力爭到2010年實現全國每個縣(區)都有一所校外活動場所的目標,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校外教育的權利。
  • 進一步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加大財政投入,落實各項助學政策,擴大受助學生覆蓋面,提高資助水平。

(六)文化權利[編輯]

  採取有力措施,發展繁榮文化事業,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

  • 建設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基本建成覆蓋城鄉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網絡,實現大城市和中心城市有大劇院、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電影院、群眾藝術館,縣(市)有文化館、圖書館、電影院,行政村有文化活動室,社區有文化中心。在中西部地區新建、改擴建2.67萬個綜合文化站。每年建設農家書屋7萬家左右,到2010年底,全國共建設農家書屋23.7萬餘家。國家財政投入11.15億元,建成覆蓋城鄉的數字文化服務體系。
  • 實現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十一五」建設目標。到2010年底,實現縣縣建有支中心、村村建有基層服務點,完成100TB數字資源建設任務。
  • 全面推進廣播影視數字化。構建全國地面數字電視覆蓋網、衛星直播及移動多媒體廣播系統,推進「三網融合」,構建海量內容資源管理系統和內容集成分發交換平台,建立電影數字節目集成等平台,推進農村流動數字放映進程。
  • 實施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帶動戰略。加快文化產業基地和區域性特色文化產業群建設,培育文化產業骨幹企業和戰略投資者,鼓勵非公有資本進入政策許可的文化產業領域,鼓勵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發展,依法發展文藝經紀代理、無形資產評估鑑定、信息諮詢等中介服務機構。
  • 鼓勵支持文化創造和普及。設立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和優秀劇節目創作演出專項資金,扶持傳統劇種新劇目的創作、人才培養及公益演出,扶持公益性、示範性文化藝術活動。鼓勵國有文藝表演團體深入基層演出,2009―2010年,國家財政投入1億元,為劇團等基層文化機構配備流動舞台車300輛左右,開展流動文化服務,使文化下鄉活動小型化、經常化。國家安排資金34億元,運用衛星直播技術,到2010年底實現71.66萬個20戶以上已通電自然村通廣播電視,基本實現全國農村電影數字化放映,一村一月放映一場。
  • 繼續推動博物館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向公眾免費開放,研究建立有關公益性文化事業保障的法律制度。
  • 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依法懲處各種侵權行為,維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初步建成服務公眾的專利檢索與服務平台。

(七)環境權利[編輯]

  堅持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方針,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創造有益於人類生存和持續發展的環境,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保障公眾環境權益。

  • 到2010年,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排放得到控制,重點地區和城市的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基本遏制,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2010年,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10%,地表水國控斷面劣Ⅴ類水質的比例比2005年下降4.1個百分點,七大水系國控斷面好於Ⅲ類的比例提高2個百分點,重點城市空氣質量好於Ⅱ級標準的天數超過292天的比例提高5.6個百分點。
  • 落實《國家環境與健康行動計劃(2007―2015)》,完善環境與健康工作的法律、管理和科技支撐體系,控制有害環境因素及其對健康的影響,減少環境相關性疾病發生,維護公眾健康,促進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中提出的環保約束性指標和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的實現。
  • 強化環境法治,維護公眾環境權益。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專項行動,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和案件。持續開展環境安全檢查,重點排查沿江沿河和人口密集區的石油、化工、冶煉等企業,努力消除環境隱患。加強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廢物監管,防範環境風險。推行政務公開,實行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項目審批、案件處理等政務公告公示制度。加強信訪工作,充分發揮12369環保熱線作用,拓寬和暢通群眾舉報投訴渠道。
  • 力爭實現201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
  • 發展可再生能源。努力使可再生能源消費到2010年達到全部能源消費的10%。
  • 落實《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在通過提高能源效率和開發可再生能源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同時,力爭使工業生產過程的氧化亞氮排放穩定在2005年的水平,森林覆蓋率達到20%,年碳匯數量比2005年增加約0.5億噸二氧化碳。到2010年使改良草地達到4000萬公頃,治理退化、沙化和鹼化草地達到1.1億公頃,將農業灌溉用水有效利用係數提高到0.5。努力使90%左右的典型森林生態系統和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得到有效保護,自然保護區面積占國土總面積的比重達到16%左右,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積2200萬公頃。50%的自然濕地得到有效保護。
  • 2009―2010年,新增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面積10萬平方公里,實施生態修復面積12萬平方公里。黑河、塔里木河、石羊河等部分生態脆弱河流得到初步治理。

(八)農民權益的保障[編輯]

  着力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加快新農村建設,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 保障農民土地權利。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依法保障農民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懲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的行為;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確保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
  • 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宅基地管理工作。規範簡化宅基地審批程序,通過公開、公示等方式接受村民監督,強化對農村宅基地分配和使用情況監管,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 改革徵地制度,嚴格界定公益性、經營性用地,逐步縮小徵地範圍,完善徵地補償機制。依法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給予農民集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並解決好被徵地農民的就業、住房、社會保障問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經批准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的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
  • 提高農民收入水平。逐年較大幅度增加農民種糧補貼,完善與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上漲掛鉤的農資綜合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完善糧食等主要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健全農產品價格保護制度,完善農產品市場調控體系,穩步提高糧食最低收購價,改善其他主要農產品價格保護辦法,保持農產品價格合理水平。
  • 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農村信貸擔保機制,加快建立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支持農民外出就業、就近轉移就業和返鄉創業。
  • 提高農民健康水平。到2010年,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基本覆蓋農村居民。每個鄉鎮設立1所政府辦的衛生院,每個行政村設立1個衛生室。加強農村初級衛生保健工作,以縣為單位的初級衛生保健合格率達到80%。2009―2010年全國計劃解決1.2億農村人口飲水問題。使現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區村、砷病區村、血吸蟲疫區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區村實現安全飲水。完成《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2010―2013年」規劃》的編制工作。
  • 加強農民工權益保護。逐步實現農民工在勞動報酬、技能培訓等方面與城鎮職工享有同等待遇,逐步改善農民工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等方面的待遇。改善農民工勞動條件,擴大農民工工傷、醫療、養老保險覆蓋面,儘快制定和實施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寬中小城市落戶條件。

(九)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災後重建中的人權保障[編輯]

  2008年5月12日發生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給災區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國務院專門制定了《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和《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決定用三年左右時間完成恢復重建的主要任務,使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條件和災區經濟發展水平達到或超過災前水平,實現家家有房住、戶戶有就業、人人有保障的目標。

  • 基本完成因災倒塌和嚴重損毀的農房重建,保證受災群眾在2009年12月底前住進新房。
  • 採取多種措施,解決恢復重建規劃區內100萬左右勞動力的穩定就業問題,重點幫助零就業家庭實現至少一人就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超過災前水平,災區群眾普遍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 高質量地恢復重建中小學校,重點恢復、重建縣級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以及鄉鎮衛生院、中心鄉鎮計劃生育服務站。
  • 尊重遇難者,對地震中遇難和失蹤人員登記造冊並予以公布。
  • 堅持不懈地做好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督檢查工作,確保救災資金物資全部用於災區、用於受災群眾,確保災後恢復重建順利進行。建立健全社會捐贈和援建資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環節的專項檢查,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嚴肅查處貪污私分、截留剋扣、擠占挪用救災款物等違紀違法行為。
  • 貫徹執行防震減災法等法律和相關法規,為今後防震減災提供更為健全的法制保障。普及減災知識,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將災害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將減災知識納入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活動中,將應急避難場所等防災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

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保障[編輯]

  2009―2010年,國家將繼續加強民主法治建設,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強化行政執法和司法中的人權保障,提高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的保障水平。

(一)人身權利[編輯]

  完善預防和救濟措施,在執法、司法的各個環節,依法保障人身權利。

  • 嚴禁刑訊逼供。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對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侮辱犯罪嫌疑人的,將根據不同情節和後果,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嚴禁執法人員實施非法拘禁行為。收押、換押、延押必須依法進行,防止錯誤羈押和超期羈押。完善對受害者的經濟賠償、法律救濟、恢復名譽等措施,對造成非法拘禁、錯誤羈押、超期羈押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罰。
  • 嚴格控制並慎用死刑。慎重判處死刑,完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制度,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不執行死刑並予以減刑。
  • 嚴格死刑審判程序,完善死刑覆核程序。辦理死刑案件,應當嚴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堅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審判公開、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則;堅持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並重原則,切實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等訴訟權利;堅持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確保死刑案件質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人民檢察院依法加強對死刑案件的監督。
  • 建立和完善執法、司法監督機制。嚴格實施執法責任制、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制、錯案責任追究制、領導責任追究和引咎辭職制度。依法懲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依法懲處司法工作人員非法取證、暴力取證等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

(二)被羈押者的權利[編輯]

  完善監管立法,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羈押者的權利與人道待遇。

  • 推動完善被羈押者權利保護與人道待遇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
  • 嚴格依法執行收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釋放等主要刑罰執行環節。進一步規範執法程序,保證執法程序嚴密、細緻,各執法環節的法律文書和憑證齊備真實、保存完好、檔案規範。
  • 完善監所執法責任制、執法公示制、執法工作評議考核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建立監所執法執紀監督制度和權力制約機制,加大對監所執法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和責任追究的力度。
  • 採取有效措施,嚴防對被羈押者實施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的發生;所有提訊室實施強制物理隔離;建立並推廣提訊前後對被羈押者進行體檢的制度。
  • 進一步完善被羈押者的處遇制度。完善被羈押者通信、會見、生活娛樂、離監探親等規定;完善被羈押者生活衛生管理制度和醫療保障機制,推行生活衛生標準化管理;加強對被羈押者的個別化教育和矯治,推廣和深化心理諮詢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大對監所的資金投入,改善被羈押者的監管環境和條件,保障監所的給養費、公務費、裝備購置消耗費、修繕費及其他費用。
  • 完善監管執法公開制度,將被羈押者權利以及監所有關執法標準、程序向被羈押者、家屬及社會公開,通過舉報箱、舉報電話、監所領導接待日、聘請執法監督員等方式,對監所執法活動進行有效監督。
  • 加強人民檢察院對監管場所內執法活動的實時檢察監督。在監室設置舉報箱,方便被羈押者投訴。落實被羈押者約見駐監所檢察官制度,被羈押者若認為自己遭受非法待遇,可約見駐監所檢察官。

(三)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編輯]

  依法保障訴訟當事人特別是受刑事指控者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 採取有效措施,保證依法、及時、公正審理各類案件。保證案件審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
  • 全面公開審判信息。對於公開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須宣布依法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 公開審理時,公開舉證、質證、辯論,並公開宣判。公民持有效證件,可以旁聽。
  • 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對於庭審活動和相關重要審判活動進行錄音、錄像,建立審判工作的聲像檔案,當事人可以按規定查閱和複製。
  • 鼓勵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通過出版物、局域網、互聯網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的具體辦法,加大生效裁判文書公開的力度。
  • 切實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的權利,保證人民陪審員在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
  • 推動修改或廢止與律師法規定不一致的各類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保障律師會見、通信、閱卷和調查取證等方面的權利,保障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辯護權和辯論權。
  • 擴大司法救助的對象和範圍。按照有關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降低訴訟費用的收取標準,依法增加緩、減、免交訴訟費用的範圍和數額,簡化程序;推動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立法工作,明確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的條件、標準、程序等。
  • 加強法律援助制度建設,落實政府責任。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加大經費保障力度,努力為更多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法律援助。
  • 推進國家賠償法的修訂,完善對賠償請求人、賠償種類和範圍、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程序、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等問題的規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

(四)宗教信仰自由[編輯]

  全面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切實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 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 落實《宗教事務條例》,完善相關配套規章,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 保護公民不被強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視,保障宗教信徒的權益。
  • 尊重少數民族的信仰傳統,保護少數民族宗教文化遺產。繼續投入必要資金用於維修少數民族地區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寺廟和宗教設施。
  • 充分發揮宗教界在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鼓勵和支持宗教界開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探索宗教服務社會、服務人群的方法和途徑。

(五)知情權[編輯]

  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 全面貫徹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政府及相關部門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全面定期考核,檢查督促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務信息的情況,依法追究違反該條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完善地方性政務公開法規。
  • 逐步形成相對完整的政務公開制度體系。鄉鎮機構重點公開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農村工作政策,以及財政、財務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等情況。縣、市政府重點公開本地區發展規劃、重大項目審批和實施、政府採購、徵地拆遷等事項。省級政府重點公開本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相關政策和總體規劃、財政預決算報告、產權交易等情況。深入推進電子政務建設,逐步實現所有縣級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門建立政府網站,絕大多數政府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開通熱線電話。
  • 完善政府新聞發布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加大對新聞發言人和新聞發布工作人員的培訓,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新聞發布,提高發布會質量,及時、準確、權威地發布政府信息,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信息服務水平。
  • 依法、及時、準確發布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果。
  • 深入推進村務公開。加強村務公開目錄的編制工作,基本實現縣級單位制定村務公開目錄,推進村務公開規範化。

(六)參與權[編輯]

  從各個層次、各個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保障公民的參與權。

  • 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修改選舉法,完善選舉制度,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適度提高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少數民族、歸國華僑、婦女、基層工人、農民與農民工代表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選民的聯繫。切實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
  • 進一步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提高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政議政實效。適當提高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擔任政府部門實職、尤其是擔任正職幹部的比例。尊重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委員在政協的各種會議上發表的意見,保障他們開展視察、參與調查和檢查活動、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的權利。
  • 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擴大基層群眾自治範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動修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提高農村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水平;進一步擴大城市居民委員會直接選舉的覆蓋面,到2010年爭取達到50%;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支持職工參與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探索城市社區社會組織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的方式和途徑,健全城市社區民主聽證會、協調會等社會參與形式;探索流動人口參與經常居住地社區居民自治的有效途徑。
  • 推進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增強決策過程中公眾的參與度。在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時,原則上要公開聽取意見。推進重要法律法規的立法聽證會、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公開聽取意見、重大決策接受專家諮詢或第三方論證的制度化建設。
  • 保障工會、婦聯、青聯等人民團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積極拓寬渠道,支持各人民團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時,認真聽取各人民團體的意見。
  • 加強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增強服務社會功能。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保障社會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鼓勵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領域興辦民辦非企業單位,發揮行業協會、學會、商會等社會團體的社會功能。發展和規範各類基金會,促進公益事業發展。

(七)表達權[編輯]

  採取有力措施,發展新聞、出版事業,暢通各種渠道,保障公民的表達權利。

  • 加強對新聞機構和新聞記者合法權利的制度保障,維護新聞機構、採編人員和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保障新聞記者的採訪權、批評權、評論權、發表權。繼續推動電視台、廣播電台、互聯網以及報業的改革與發展,到2010年,千人日報擁有量力爭達到90 份,報紙普及率達到每戶0.3份。
  • 完善治理互聯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促進互聯網有序發展和運用,依法保障公民使用互聯網的權益。
  • 發揮社會組織在擴大群眾參與、反映群眾訴求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強社會自治功能。在各級政協中,應當增加社會組織代表比例,各級政府在制定重大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時,應當聽取社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行業協會、商會要收集行業、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學會、研究會要研究社會大眾的呼聲,基金會、公益性組織要反映弱勢群體利益訴求和需求,城鄉社區社會組織要了解社情民意,引導社會公眾合理表達意見,有序參與公共事務。
  • 進一步拓寬和暢通信訪渠道。通過開通綠色郵政、專線電話、網上信訪、信訪代理等多種渠道,使人民群眾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表達訴求;建設全國信訪信息系統,設立國家投訴受理辦公室,建立健全人民建議徵集制度,為人民群眾表達訴求、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建議提供便利;堅持黨政領導幹部閱批群眾來信、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制度,完善黨政領導幹部和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繫信訪群眾制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八)監督權[編輯]

  健全法律法規,探索科學有效的形式,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障人民的民主監督權利。

  • 貫徹落實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把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影響社會和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作為監督重點,加強人大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2009―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促進就業和再就業等方面的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民事執行工作情況的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瀆職侵權檢查工作情況的報告等專項工作報告;繼續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預決算的審查監督;認真組織開展對工會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實施情況的檢查工作,做好勞動合同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執法檢查報告所提建議的跟蹤監督;進一步加強對規範性文件合憲合法性的審查監督。
  • 完善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機制。在知情、溝通、反饋環節上建立健全制度,暢通民主監督的渠道,提高民主監督的質量和成效。切實發揮政協提案、建議案在民主監督方面的作用,有關政府部門要認真辦理政協提案和建議案,及時給予正式答覆。
  • 加強人民群眾對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的監督。加大執法監察、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力度,進一步完善特約監察員制度,加強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探索、試行特約監督員制度,配合其他監督形式,開展對法院工作及審判人員的審判作風、工作作風、職業道德和廉潔自律等方面的監督;探索、試行特約檢查員制度,改革和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配合其他監督形式,對檢察機關進行監督。
  • 保障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發揮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作用。
  • 嚴格落實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各項法規制度,認真抓好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貫徹落實,切實加強對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充分發揮行政監察職能作用,堅決糾正損害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不正之風,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三、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利保障[編輯]

  2009―2010年,國家將採取措施,進一步保障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益。

(一)少數民族權利[編輯]

  中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迄今為止,通過識別並經中央政府確認的民族有56個。除漢族以外的55個少數民族總人口為10643萬,占全國總人口的8.41%(注6)。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

  • 保障少數民族依法管理民族自治地方事務和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保證55個少數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國人大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有一名代表。保證人口超過100萬的少數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繼續保證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中均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長、縣長均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繼續保證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有相當數量的少數民族人員,參加國家和地方事務的管理。
  • 促進少數民族教育事業發展。繼續建立和發展各類民族學校,舉辦民族預科班,實行雙語教學,對少數民族考生升學予以照顧,在廣大農牧區推行寄宿制教育,在內地設立西藏中學和新疆高中班等。至2010年,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義務教育人口覆蓋率達到95%以上。
  • 加強對少數民族人才的培養,並使各類少數民族人員就業的比重接近少數民族人口在全國總人口中的比重。對地、縣級少數民族幹部進行輪訓,對民族工作系統的幹部進行現代管理知識和綜合能力培訓,選拔縣(市、旗、區)、鄉鎮少數民族中青年幹部接受各種形式的大專以上學歷教育,包括選派優秀的少數民族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到國外參加培訓。
  • 保障少數民族學習、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培養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專門人才,保證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在司法、行政、教育領域中的應用,增加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版物資助,扶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圖書報刊的出版,提高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譯製、製作能力,提高邊境地區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視覆蓋率,促進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
  • 促進少數民族文化發展。推出在國內外具有較大影響的少數民族文學、戲曲、音樂、舞蹈、美術、工藝、建築、風情、服飾、飲食等文化藝術品牌。製作優秀的少數民族題材廣播影視作品,扶持對少數民族文化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民族出版項目。向少數民族聚居的縣(市、旗、區)圖書館和中小學校、農牧區村贈送民族語文和漢語文圖書、雜誌。保護、發展和培育少數民族特色表演藝術。
  • 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提高少數民族的生活水平。加大對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投入的力度。2009―2010年,國家將投入少數民族發展資金20億元以上,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其中投入近10億元,用於幫助人口較少民族聚居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茅草房危舊房改造、群眾生產生活條件改善、產業發展、群眾增收和社會事業發展。繼續支持邊境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重點解決邊境地區群眾民生方面的特殊困難。優先解決少數民族特困村的貧困問題,基本實現具備條件的特困村通路、通電、通電話、通廣播電視,有學校、有衛生室、有安全的人畜飲用水、有安居房、有穩定解決溫飽的基本農田或草場的目標。

(二)婦女權利[編輯]

  全面實現《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年)》規定的目標,促進婦女在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保障婦女合法權益。

  • 提高婦女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水平。各級人大、政協和人民政府領導成員中都要有1名以上的女性。50%以上的國家機關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政府工作部門要有女性領導成員,提高女性在市(地)級以上國家機關中的廳局級、處級公務員中的比例,在省、市、縣級後備幹部隊伍中女性不少於20%。提高女性在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公務員中的比例,在女性比較集中的部門、行業管理層中女性的數量要與女職工比例相適應。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員。
  • 保障婦女工作權利和獲得經濟資源的平等權利。在招工、招聘中禁止性別歧視。保證在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中有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條款,健全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覆蓋面達到90%以上。保障農村婦女依法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各項合法權益,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侵犯農村婦女權益的村規民約,保障婦女的土地及其相關財產權益。
  • 保障女性受教育的權利。小學適齡女童的淨入學率達到99%以上,小學5年鞏固率提高到95%左右,初中女童毛入學率達到95%左右,高中女性毛入學率達到75%左右,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學率達到15%左右。成人婦女的識字率要提高到85%以上,其中青壯年婦女識字率提高到95%左右。把社會性別意識教育納入教師培訓課程。
  • 保障婦女的生育權利,完善生育保健服務。實行計劃生育男女平等,提供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教育,提供避孕節育技術和生殖保健服務,為婦女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提供有效服務。到2010年,孕產婦保健覆蓋率在城市達到90%以上,在農村達到80%以上。普及生殖保健和育齡人口計劃生育知識,普及率達到80%以上。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達到90%以上。住院分娩確有困難的邊遠地區,新法接生率達到95%以上。節育手術併發症發生率控制在1‰以下。
  • 預防和打擊拐賣婦女犯罪。出台並落實《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2008-2012年)》,建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開展對拐賣犯罪的綜合治理,防範、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積極救助、妥善安置被拐賣的婦女兒童。
  • 禁止針對婦女的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探索建立預防、制止、救助一體化的反對家庭暴力的工作機制。
  • 對被監禁女性採用適用女性特點的管理方式。重視被監禁女性回歸社會後生存就業能力的提高,對她們開展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

(三)兒童權利[編輯]

  全面實現《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年)》規定的目標,根據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努力保障兒童的生存、發展和參與的權利。

  • 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政策體系。推動修訂省級未成年人保護法配套法規,推動各地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配套法規。
  • 保障兒童健康權。以2000年為基數,5歲以下兒童中重度營養不良患病率下降四分之一。兒童保健覆蓋率在城市達到90%以上,在農村達到60%以上,中小學生符合《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及格率達到90%以上。
  • 促進兒童參與。根據兒童的身心發展程度,創造空間和機會,擴大兒童在家庭、學校、社區和社會生活中的參與。促進媒體、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單位保障兒童獲取必要信息的權利。
  • 禁止雇用童工。依法懲治僱傭童工的單位和個人。
  • 預防和打擊拐賣兒童犯罪,建立完善救助機制,幫助被解救兒童順利回歸社會,幫助其解決生活、維權和康復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 強化司法中的未成年人權利保護。人民法院根據需要設立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的機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設立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開展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復、回歸社會工作,積極探索社區矯正新模式。
  • 保護弱勢兒童權利。對孤殘兒童,鼓勵公民收養,推進家庭寄養,強化親屬監護,提倡社會助養和規範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到2010年,主要地級城市均有1所具有養護、康復、教育能力的兒童福利院。在地級以上城市和重點縣區建設一批設施比較完善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對視力、聽力、言語、智力等有殘疾的兒童實施特殊教育。
  • 保護女童權利。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中止妊娠,懲治溺棄女嬰等違法犯罪行為。

(四)老年人權利[編輯]

  逐步完善老年人社會保障制度,推進老年人服務體系建設,保障老年人的各項合法權益。

  • 推動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健全對老年人住房、財產、婚姻、醫療、養老等方面的法律保障。
  • 構建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照料為依託、機構養老為補充的老年人服務體系。採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老年人服務事業。以社區為平台,通過多種方式,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衛生服務。
  • 推進老齡服務設施建設。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新增供養床位220萬張。新增城鎮孤老集中供養床位80萬張。在大中城市建設一批「老年護理院」。加強農村鄉鎮敬老院、老年活動中心和綜合性老年福利服務中心建設,爭取覆蓋75%以上的鄉鎮。
  • 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積極興辦各類老年大學和老年學校。西部地區的每個縣、中東部地區的鄉鎮至少建1所設施比較齊全的老年活動中心。
  • 培育為老年人服務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發展志願者隊伍和社工隊伍。

(五)殘疾人權利[編輯]

  中國有各類殘疾人8300多萬,占總人口的6.34%。國家大力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建設,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 完善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和保障殘疾人權利的法律法規體系,推動制定精神衛生法,啟動制定殘疾人康復條例、無障礙建設條例等行政法規,推動地方修訂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和優惠扶助規定。
  • 做好殘疾預防、康復和服務工作。啟動制定國家預防出生缺陷、減少殘疾規劃,探索建立0―6歲兒童早期篩查、早期康復工作機制。加強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監督,防止和減少因工傷和職業病致殘。2009―2010年,在全國80%的市轄區和70%的縣開展規範化的社區康復服務,向200萬殘疾人提供社區康復服務。開展智力、精神及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鼓勵發展殘疾人社區服務和居家服務。
  • 推動無障礙建設。在100個城市開展無障礙城市創建工作。採用盲文、手語、字幕、特殊通訊設備等輔助技術或替代技術,為殘疾人接受和傳播信息、參與社會生活創造條件。開辦電視手語節目,開設廣播電台殘疾人專題節目,推動影視作品加配字幕工作。
  • 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利。保障殘疾學生享受國家助學政策,實施好社會扶殘助學項目。在中西部地區,新建和改擴建一批特殊教育學校。推動殘疾人中職學校骨幹課程建設。
  • 保障殘疾人的勞動就業權利。加強對殘疾人的就業培訓和就業服務網絡建設,規範和發展殘疾人集中就業,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完善稅費減免、專產專營等殘疾人就業保護制度。落實公益崗位開發、社會保險補貼等措施,到2010年,城鎮新增殘疾人就業30萬人。
  • 加大對農村貧困殘疾人的扶助力度。扶助400萬尚未解決溫飽的農村殘疾人基本解決溫飽,幫助中西部地區40萬農村貧困殘疾人接受實用技術培訓,扶持12.8萬戶農村貧困殘疾人進行危房改造。
  • 保障殘疾人的文化體育權利。繼續推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對殘疾人優惠開放。扶持殘疾人文化藝術產品生產和盲人讀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殘疾人特殊藝術,培養優秀特殊藝術人才。開展殘疾人群眾性體育健身活動和殘奧、特奧、聾奧運動。

四、人權教育[編輯]

  2009―2010年期間,國家將結合普法活動,積極依託現有的義務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體系和國家機關內的培訓機構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媒體,有計劃地開展形式多樣的人權教育,普及和傳播法律知識和人權知識。

  • 在中小學教育中逐步增加法律和人權方面的教學內容。充分利用思想品德課等課程,培養學生的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樹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形成健康的人際觀念、集體觀念以及國家和社會觀念。
  • 中小學人權教育根據中小學生的年齡特點,採取靈活多樣、生動有趣的方式進行。通過豐富多彩的課外實踐活動,使學生在親身體驗中,接受人權教育,養成健全人格。在教學以及學校管理方面,積極推動教學與學校管理方式的改革,倡導教師與學生的民主平等、積極互動關係,鼓勵學生參與班級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讓學生在一種平等、民主關係的體驗和實踐中,增強民主、法治、人權意識。
  • 在高級中學,除了進行一般性的人權觀念培育外,要在有關課程中,系統開展有關中國憲法「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教育和國際人權知識的教育。
  • 繼續鼓勵高等院校開展人權理論研究與教育。選取若干高等院校進行人權教育的調研,鼓勵高校學者開展人權研究,推動制定高等院校人權教育規劃。鼓勵高等院校面向本科生開設人權公共選修課,面向法學專業本科生開設人權法課程。推進人權法教材的編寫以及教學課件的開發。選取若干開展人權教育較早的高等院校作為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
  • 有重點地開展針對公職人員的人權教育培訓,特別是針對公安、檢察院、法院、監獄、城管、行政執法機構等特定執法機構和人員的人權教育培訓。各執法部門根據自己的工作特點制定人權教育培訓計劃,加大對人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推動人權知識教育常態化、經常化、制度化。組織專家編寫人權培訓專門教材。選取一些有條件的國家機關和城市作為人權教育培訓的示範單位,進行跟蹤監測。
  • 有計劃地開展面向大眾的人權教育活動,普及人權知識,提高全民的人權意識。支持中國人權研究會在全社會組織人權理論研究和實地調查研究,舉辦人權知識培訓班和講座等形式多樣的人權知識教育和普及活動。鼓勵開發民眾喜聞樂見的人權教育產品,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寓教於樂,建立起人權教育的長效機制。
  •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對公眾進行人權知識的普及。鼓勵中央新聞媒體和地方新聞媒體開設人權專欄、專題。支持《人權》雜誌、「中國人權網」和其他民間人權網站的發展,充分利用互聯網等新媒體開展人權知識普及教育。
  • 開展人權教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鼓勵、支持中國人權研究會、高等院校和社會科學研究院所的人權研究機構,充分利用教學、科研平台,多渠道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努力培養具備國際視野的人權領域高級專門人才。

五、國際人權義務的履行及國際人權領域交流與合作[編輯]

  2009―2010年,國家將繼續認真履行已參加的國際人權條約規定的義務,倡導並積極參與國際人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一)國際人權義務的履行[編輯]

  國家重視國際人權文書對促進和保護人權的重要作用。截至目前,中國已參加25項國際人權條約。國家將認真履行條約義務,及時向相關條約機構提交履約報告,與條約機構開展建設性對話,並充分考慮條約機構提出的建議與意見,結合中國國情對合理可行的建議加以採納和落實。

  • 完成《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四期合併履約報告的撰寫工作,並將報告提交兒童權利委員會審議。
  • 完成《殘疾人權利公約》首期履約報告的撰寫工作,並將報告提交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審議。
  • 認真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努力做好《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與中國法律制度相銜接的有關工作。

(二)國際人權領域交流與合作[編輯]

  中國致力於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國際人權交流與合作,推動國際人權事業健康發展。

  • 深入參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工作,推動理事會以公正、客觀和非選擇方式處理人權問題。
  • 認真參加人權理事會對中國的首次普遍定期審議,與各方開展建設性對話,落實合理建議。
  • 繼續與聯合國人權特別機制合作,答覆特別機制的來函,根據接待能力併兼顧各類人權平衡的原則,考慮邀請一位特別報告員訪華。
  • 繼續與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公室開展人權技術合作。
  • 繼續加強與聯合國糧農組織、教科文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勞工組織等專門機構和其他相關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 繼續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與有關國家開展雙邊人權對話與交流。
  • 繼續參與亞太地區、次區域框架下的人權活動。

  註:

  1、2006年11月,國務院扶貧辦公室正式啟動「雨露計劃」,計劃在「十一五」期間通過職業技能培訓,促成500萬左右經過培訓的青壯年貧困農民和30萬左右貧困地區復員退伍士兵轉移就業。

  2、「五保」供養制度指為農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提供吃、穿、住、醫、葬(教)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3、「霞光計劃」指民政部於2007年1月開始啟動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設施建設霞光計劃」,計劃在「十一五」時期,在政府投入的基礎上,利用發行福利彩票籌集的彩票公益金,修建、改建一批敬老院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及散居五保對象的集中居住點,集中解決各地農村五保供養設施滯後的問題。

  4、「211工程」是中國政府在21世紀,重點建設100所左右的高等學校和一批重點學科的建設工程。

  5、「985工程」是指教育部1998年5月開始啟動的建設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批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知名大學的建設工程。

  6、根據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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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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