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見醫用防護用品使用範圍指引(試行)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衛辦醫函〔2020〕74號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見醫用防護用品使用範圍指引(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20〕75號
2020年1月26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
國衛辦醫函〔2020〕76號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見醫用防護用品使用範圍指引(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20〕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指導合理使用醫用防護用品,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的個人防護工作,我委組織專家制定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見醫用防護用品使用範圍指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考使用。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0年1月26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
常見醫用防護用品使用範圍指引(試行)


  一、外科口罩:預檢分診、發熱門診及全院診療區域應當使用,需正確佩戴。污染或潮濕時隨時更換。

  二、醫用防護口罩:原則上在發熱門診、隔離留觀病區(房)、隔離病區(房)和隔離重症監護病區(房)等區域,以及進行採集呼吸道標本、氣管插管、氣管切開、無創通氣、吸痰等可能產生氣溶膠的操作時使用。一般4小時更換,污染或潮濕時隨時更換。其他區域和在其他區域的診療操作,原則上不使用。

  三、乳膠檢查手套:在預檢分診、發熱門診、隔離留觀病區(房)、隔離病區(房)和隔離重症監護病區(房)等區域使用,但需正確穿戴和脫摘,注意及時更換手套。禁止戴手套離開診療區域。戴手套不能取代手衛生。

  四、速干手消毒劑:醫務人員診療操作過程中,手部未見明顯污染物時使用,全院均應當使用。預檢分診、發熱門診、隔離留觀病區(房)、隔離病區(房)和隔離重症監護病區(房)必須配備使用。

  五、護目鏡:在隔離留觀病區(房)、隔離病區(房)和隔離重症監護病區(房)等區域,以及採集呼吸道標本、氣管插管、氣管切開、無創通氣、吸痰等可能出現血液、體液和分泌物等噴濺操作時使用。禁止戴着護目鏡離開上述區域。如護目鏡為可重複使用的,應當消毒後再復用。其他區域和在其他區域的診療操作原則上不使用護目鏡。

  六、防護面罩/防護面屏:診療操作中可能發生血液、體液和分泌物等噴濺時使用。如為可重複使用的,使用後應當消毒方可再用;如為一次性使用的,不得重複使用。護目鏡和防護面罩/防護面屏不需要同時使用。禁止戴着防護面罩/防護面屏離開診療區域。

  七、隔離衣:預檢分診、發熱門診使用普通隔離衣,隔離留觀病區(房)、隔離病區(房)和隔離重症監護病區(房)使用防滲一次性隔離衣,其他科室或區域根據是否接觸患者使用。一次性隔離衣不得重複使用。如使用可復用的隔離衣,使用後按規定消毒後方可再用。禁止穿着隔離衣離開上述區域。

  八、防護服:隔離留觀病區(房)、隔離病區(房)和隔離重症監護病區(房)使用。防護服不得重複使用。禁止戴着醫用防護口罩和穿着防護服離開上述區域。其他區域和在其他區域的診療操作原則上不使用防護服。

  其他人員如物業保潔人員、保安人員等需進入相關區域時,按相關區域防護要求使用防護用品,並正確穿戴和脫摘。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