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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開展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技術支撐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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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開展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技術支撐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知辦函保字〔2019〕455號
2019年5月27日
發布機關: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知識產權局網站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開展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檢驗鑑定技術支撐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知辦函保字〔2019〕4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各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為落實2019年全國知識產權局局長會議要求,做好商標、專利執法指導工作,制定商標、專利執法檢驗、鑑定標準,加強商標、專利行政執法技術支撐,切實提高商標、專利侵權判定能力和水平,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部分地區開展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技術支撐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試點地區立足實際並充分依託已有工作基礎,探索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工作體系,制定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工作規範,建設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工作隊伍,為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仲裁調解等工作提供及時、準確、有效的技術支撐,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工作模式。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依法行政。開展試點工作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不得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要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各項要求,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為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創造條件。打破市場准入限制和區域分割,鼓勵社會力量進入。

(二)做好專業支撐。開展試點工作要落實好機構改革的要求,適應綜合執法專業性、技術性要求,加強專業化、職業化隊伍建設,做好對綜合執法的專業支撐。要發揮好機構改革的綜合優勢,強化問題會商、橫向協同等工作機制,加強資源統籌、綜合施策。

(三)加強探索創新。開展試點工作要注重問題導向,集中資源和力量破解制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事實認定的難題,充分了解新技術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工作的新需求。要注重理論與實踐層面的探索創新,不斷推動標準、規範和法律法規的完善。要注重機制模式創新,探索認證認可、公益服務等多種模式。

三、工作任務

(一)探索建立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工作體系。充分調研機構改革後執法工作需求和社會需求,立足本地實際,建立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工作機制,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探索跨部門、跨區域協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強資源共享。

(二)探索形成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業務規範。針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技術、法律等不同問題,以及不同領域不同類型案件,建立相應工作程序。明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業務內容,明確鑑定機構性質、類型和功能,明確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資質條件,探索社會力量參與機制,加強業務管理,制定工作規範。

(三)加強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工作支撐。充分利用系統內外專業人才資源,建立知識產權檢驗鑑定專家庫。充分利用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建立案例庫、電子檔案庫等。積極爭取地方財政支持,完善人才培訓機制。對於試點工作成效顯著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給予必要支持。

四、申報條件

省級知識產權局統一組織省內申報工作。申報主體為地級及以上城市知識產權局,相鄰地區知識產權局可以聯合申報。申報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對開展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工作有需求,工作目標明確,思路清晰,地方政府重視,試點方案落實有保障。

(二)2016-2018年度報送的知識產權(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數量保持增長,有足夠支撐檢驗鑑定工作開展的案源。

(三)有開展知識產權檢驗鑑定工作基礎,區域內有能夠開展知識產權(專利)檢驗鑑定工作的機構和人員隊伍。

(四)開展聯合申報的地區應至少有一個地區符合前三項要求。

五、申報程序

申報單位按照試點目標和試點工作任務要求提交「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技術支撐體系建設試點申報書」和「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技術支撐體系建設試點方案」。地級及以上城市知識產權局申報由省級知識產權局審核後統一申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方案進行評審,綜合考量確定試點名單。請於2019年6月5日前將申報材料以正式文件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執法指導處,同時報送電子版)。

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要高度重視,爭取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深入調研、立足實際,做好申報相關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技術支撐體系建設試點申報書

      2.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技術支撐體系建設試點方案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19年5月27日

    (聯繫人及電話:董曉梅 李偉 010-62086278  62086849  郵箱:zhifa@cnipa.gov.cn)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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