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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日本國稅廳駐北京代表處有關稅收處理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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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日本國稅廳駐
北京代表處有關稅收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1998〕759號
1998年12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文件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我局同日本國國稅廳達成的協議,經有關部門批准,日本國稅廳駐北京代表處已於1998年11月5日設立。現就該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日本國稅廳是隸屬於大藏省的政府機構,其在我國北京設立的代表處僅為履行政府職能從事中日兩國稅務交流與合作的聯絡活動,不從事我國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業務活動,可予以免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對該代表處日方派遣的工作人員免徵個人所得稅。

  附件:關於日本國稅廳北京代表處外國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申請(中譯文)(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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