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北京大學助學金及獎學金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立北京大學助學金及獎學金條例
作者:胡適

  [1]

  一,本校為輔助畢業生繼續求學起見,設助學金額,為獎勵畢業生學術上的貢獻起見,設獎學金額。

  二,助學金額每名每年得國幣二百元,分四次給與之。獎學金額每名每年得五百元,分四次給與之。

  三,助學金之給與,限於貧苦之學生;獎學金之給與,以成績為標準,不限於經濟的狀況。

  四,本校研究所每門設助學金額六個,獎學金額兩個,皆以研究所各門之名稱稱之。例如「研究所國學門助學金額」,「研究所自然科學門獎學金額」,有時,為特別提倡某種學科起見,得由研究所委員會指定一部分的金額為某種學科的助學金,例如研究所國學門得有一個「中國古物學助學金額」,或一個「中國科學史助學金額」……。獎學金額不立學科名稱,但每年的授與,應按照每研究所內所包學科的種類,略采均勻輪遞之意(例如今年獎中國文學及哲學的研究生,明年輪獎中國古文及美術史的研究生,如美術史缺人,則輪獎科學史的研究生)。

  五,除本校設立之獎學助學金額之外,各研究所均得收受校外私人或法人捐助的助學或獎學金額。其每人每年應得金數,由捐款人定之。此項捐助的金額,即以捐款人的姓名名之,例如「張□□先生中國古物學助學金額」。

  六,凡欲得助學金者須填請願書,附加成績,證書及著作物,於每年5月1日以前送至研究所所長辦公室。由所長於五月內召集研究所委員會審查決定之。審查之結果皆於6月1日大學日刊上發表。審查合格者,於下學年9月1日,12月1日,3月1日,6月1日,到會計課領取助學金。

  七,獎學金之授與,由研究所委員會根據本年研究生的成績,以四分之三以上的表決,擬定應得獎學金之研究生姓名,附加著作物,於每年6月1日以前,函請所長決定發表。發表之後,應得獎學金者,於下學年9月1日,12月1日,3月1日,6月1日,到會計課領取獎學金。

  八,助學金額與獎學金額,如本年不得相當之人,則寧闕無濫,此項闕人之金額存儲會計課;其用途——或留為下學年之特別金額,或供研究所購書之用——另由研究所委員會決定之。

  九,凡本年得獎學金或助學金之研究生姓名,皆刊於本年大學一覽之末。

  十,本條例經評議會通過後施行。

  (原載1922年3月20日《北京大學日刊》「本校紀事欄」)

  1. 編者按:此條例草案由胡適擬定,經1922年3月13日北大研究所國學門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