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庾縣人民政府催促商民人等恢復營業的布告
此作品來源不明,或因未經查證而存有疑慮。歡迎補充可靠來源,或就此發起相關討論。 |
大庾縣人民政府布告 秘字第2號 1949年8月27日 |
查我縣解放已經數日,但商民等仍有逃匿,仰下聽信謠言,不敢回城營業,以致市面 蕭條,物資爾能流通,軍民均感困難.此種現象急宜克服. 「發展生產,繁榮經濟,保護 一切工商業者正當之營業及其財產所有權,嚴禁有害國計民生之投機倒把,囤積居奇之行 為」乃我政府既定不移之政策,望我所有商民人等,迅速返家照常營業,並向本府進行營 業手續登記,切勿拖延。切切!
1949年8月27日
縣 長 胡獻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這份文獻需要將對應的漢字進行繁體化或正體化。請按照本是傳統漢字的原文對本文進行校對,並且特別注意一簡對多繁及異體字的情況。但是,如果不能校對原文,請不要簡單地使用機器或者人工轉換,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中文簡化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6年後,以及新加坡自1969年後,所規定施行的漢字簡化制度。 1956年前的文獻應以傳統漢字(繁體字/正體字)保存。中華民國、香港、澳門文獻和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亦應以傳統漢字保存。 部分中國大陸1956年之後的半簡半繁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應以其原文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