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國縣人民法院(79)法刑字第28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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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國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79)法刑字第28號

安國縣人民法院
1979年10月25日

公訴機關:安國縣公安局

被告人:鍾志剛,又名鍾大剛,男,五十二歲,貧農出身,商人成份,小學文化,漢族,原籍安國縣西伏路公社張家營大隊人。一九六四年因投機倒把被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緩期二年執行。一九六五年回原籍,現住城鎮一分會,於一九七五年五月三十ー日因投機倒把被深縣公安局收容,同年六月十二日由衡水專區收容遣送站轉來我縣公安局,一九七八年三月三日依法逮捕。

被告鍾志剛,因詐騙一案,由安國縣公安局向本院提起公訴,經審理查明:

鍾志剛自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五年,先後在武強、深縣、獻縣、安平、安國北張各莊等九個大隊,以買橡膠、自行車為名詐騙十起,共詐騙集體和個人款六千三百餘元。除三千六百元送禮外,鍾犯實得款二千七百餘元,並全部揮霍。

鍾犯志剛,曾被政府判刑教育,但仍不悔改,重犯新罪,繼續詐騙作案,嚴重的破壞了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為打擊一切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特判決如下:

判處鍾志剛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一九七五年五月三十ー日起,至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ー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自接到判決書之日起,限十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兩份,上訴於:

河北省保定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 永

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崔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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