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省人民政府執行中央關於調整省、區建制的決議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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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省人民政府命令
辦字第二三九號
1952年11月24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調整省、區建制的決議》,撤銷平原省建制,是完全正確的、必要的。這是適應即將到來的大規模的經濟與文化建設的新形勢與新任務的正確措施。我全省工作人員應當熱烈地擁護中央的這一主張,努力把一切工作做好。

平原省建制撤銷後,區劃的劃分,則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委員會的決議:將原屬山東省舊轄高唐、清平、博平、茌平、聊城、堂邑、冠縣、莘縣、朝城、陽穀、東阿、梁山、壽張、范縣、觀城、濮縣、鄄城、鄆城、南旺、嘉祥、鉅野、菏澤、定陶、城武、金鄉、魚臺、單縣、復程、曹縣等二十九縣全部劃回山東省屬;原為河南舊轄之林縣、安陽、鄴縣、內黃、湯陰、濬縣、滑縣、淇縣、汲縣、輝縣、新鄉、延津、封邱、原陽、獲嘉、修武、武陟、博愛、溫縣、沁陽、孟縣、濟源等二十二縣,新鄉、安陽兩市及焦作礦區全部劃回河南省屬;原為河北省舊轄之清豐、南樂、濮陽、東明、長垣等五縣,為治黃及建設工作之便,亦劃歸河南省屬。以上所有市、縣、礦區及專署的組織機構、幹部等,均隨區劃轉移不變,以利今後工作。

遵照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委員會決議,本府已向山東、河南兩省進行交代。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即於十一月三十日撤銷。自十二月一日始,所有行政事宜均由山東、河南兩省分別接收辦理。望各專署、市、縣(礦區)人民政府遵照執行。

平原省人民政府結束之後,即建立平原省結束、移交工作辦事處,專管結束,移交工作之未盡事宜。各專署、市、縣(礦區)人民政府,所有屬於前平原省之工作結束、移交問題,均可與平原省結束、移交辦事處接洽解決。

此令

主席晁哲甫

副主席羅玉川

賈心齋

戴曉東

平原省人民政府(印)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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