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昌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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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昌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的通知
(53)府商行字第1號
1953年6月12日

查本縣自貫徹中南軍政委員會關於活躍初級市場六項措施,放寬市場管理以來,有力地促進了城鄉物資交流,但有少數糧商,藉口「自由貿易」,任意抬價、壓價、截購、鑽購、爭購、搶購,因而造成了糧食市場的混亂。茲為加強糧食市場領導,保證糧價穩定和糧食供應,以維護廣大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利益起見,特成立陸侄交易所,進行米谷豆麥交易管理,並作如下規定:

一、凡在本縣之米、谷、豆、麥交易,必須集中交易所交易,不得在場外成交,或攔路截購、爭購、搶購。

二、米、谷、豆、麥成交後,由買方向交易所繳納千分之二的管理費。

三、米、谷、豆、麥購銷價格,一律按照國營糧店牌價,結合品質,實行優貨優價,分等議價,嚴禁變相抬價、壓價等不法行為。

四、內外地糧商在本縣採購糧食者,一律到本府工商科登記,經許可後,方准入場交易。

五、凡違犯上項規定者,由本府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分別處理。

特此通告,希各遵照為要!

縣長 王德珍

195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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