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人民政府關於2014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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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市人民政府關於2014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規定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2號
2014年2月26日於張家口市
發布機關:張家口市林業局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令

[2014]第2號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關於2014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規定》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公布。

市長 侯亮
2014年2月26日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關於2014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規定

針對今年森林草原防火的嚴峻形勢,為切實做好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國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河北省森林防火規定》、《河北省森林防火重點管理縣(市、區)實施辦法》、《張家口市森林防火重點管理鄉鎮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全市範圍內發布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規定:

一、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期:3月1日至5月31日。

二、管制區域:全市「增綠添彩」工程區、國有和鄉村林場、重點林區、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區、退耕還林工程區、廊道綠化工程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一級防火縣及環京荒山荒坡。

三、管制期內在管制區域嚴禁以下野外用火行為,違者從嚴查處:

(一)燒荒燒茬、燒灰積肥、焚燒秸稈、焚燒垃圾、燒地埂、烘烤加工、爆破作業等野外用火;

(二)墳頭燒紙、燒香點燭、燃放鞭炮及煙花、吸煙、烤火、打火把、放孔明燈、玩火自娛、野炊和舉辦篝火活動等野外用火;

(三)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品進入林區;

(四)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四、在管制期內,確需在林區從事生產、生活用火的單位或者居民,必須持有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發放的《生產用火許可證》,用火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劃定的區域內從事生產生活活動;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省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緊急任務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在重點林區路口、景區入口、墓區通道等主要地段設立固定或臨時檢查站,對進入林區人員和車輛嚴格例行檢查,嚴禁攜帶火種進入林區。准許入山的車輛必須安裝防火裝置。

六、各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對轄區內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員等特殊人群加強監管,落實責任制。對特殊人群所引起的森林火災,要追究監護人及相關監管人員的責任。

七、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後,所在地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機構必須及時逐級上報上一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並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的原則,立即啟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應急處置預案,就地就近組織力量進行撲救,實現「打早、打小、打了」。做好火災撲救人員的安全防護,禁止動員殘疾人、孕婦、未成年人和年老體弱人員參加撲火,盡最大可能避免人員傷亡。

八、在管制期內,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林業部門、自然保護區管理單位、旅遊景區經營管理單位和林草資源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備勤制度和領導帶班制度。

九、凡違反本規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災事故的,由森林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從嚴從重從快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發生森林火災後,市縣監察部門要根據《張家口市森林防火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及有關行政問責的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追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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