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尖閣諸島領有權的基本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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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尖閣列島所有權問題的基本見解 我國關於尖閣諸島領有權的基本見解
(暫譯)
作者:日本國外務省
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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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八八五年以來,日本政府通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多次對尖閣諸島進行實地調查,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沒有受到清朝統治的痕跡。在此基礎上, 於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在內閣會議(「閣議」)上決定在島上建立標樁,以正式編入我國領土之內。

從那時以來,在歷史上尖閣諸島便成為我國領土南西諸島的一部分,並且不包含在根據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由清朝割讓給我國的台灣及澎湖諸島之內。

因此, 尖閣諸島並不包含在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我國所放棄的領土之內,而是包含在根據該條約第三條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被置於美國施政之下,並且根據於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簽署的日本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簡稱為沖繩歸還協定), 將施政權歸還給我國的地區之內。上述事實明確證明尖閣諸島作為我國領土的地位。

另外,尖閣諸島包含在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由美國施政的地區,中國對這一事實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這明確表明當時中國並不視尖閣諸島為台灣的一部分。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還是台灣當局,都是到了一九七零年後半期,東海大陸架石油開發的動向浮出水面後,才首次提出尖閣諸島領有權問題。

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台灣當局從前提出過的,所謂歷史上,地理上,地質上的依據等各類觀點,均不能構成國際法上的有效論據來證明中國對尖閣諸島擁有領有權的主張。

http://www.mofa.go.jp/region/asia-paci/china/pdfs/r-relations_c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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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依據日本《著作權法》第10條第2項和第13條之規定,下類作品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1. 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
  2. 國家或地方政府機構、獨立行政機構或地方獨立行政機構發布的通知、指示、指令、通告和其他類似文件
  3. 法院判決、裁決、命令和審判,以及行政機構通過等同於司法裁決的程序作出的裁決和決定。
  4. 由國家或地方政府機構、獨立行政機構或地方獨立行政機構編制的上述任何內容的譯文和匯編。
  5. 僅傳達事實的雜項報告和時事報告。

但中文維基文庫限收版權許可合乎CC-by-sa-3.0和GFDL的中文翻譯時,請務必標示翻譯出處,不論自行或者他人翻譯,以及翻譯版權許可,否則足以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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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依據日本《著作權法》第10條第2項和第13條之規定,下類作品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1. 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
  2. 國家或地方政府機構、獨立行政機構或地方獨立行政機構發布的通知、指示、指令、通告和其他類似文件
  3. 法院判決、裁決、命令和審判,以及行政機構通過等同於司法裁決的程序作出的裁決和決定。
  4. 由國家或地方政府機構、獨立行政機構或地方獨立行政機構編制的上述任何內容的譯文和匯編。
  5. 僅傳達事實的雜項報告和時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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