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外國藝術表演人員來華營業演出申報管理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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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外國藝術表演人員來華營業演出申報管理問題的通知
文市發〔1996〕35號
1996年3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為了規範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根據文化部《關於文化部演出管理職責劃分的通知》(文辦發〔1993〕46號)及有關文件規定,現就外國藝術表演人員來華進行營業演出的申報和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國藝術表演人員來華進行營業演出活動,須經文化部批准。

  二、外國藝術表演人員來華進行營業演出,須由經文化部批准的具有涉外演出經營權的演出經紀機構主辦或承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演出經紀機構申請涉外演出經營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按有關規定審核,報文化部審批。

  三、申辦外國藝術表演人員來華進行營業演出活動,中央部門所屬演出經紀機構直接報文化部審批;地方所屬演出經紀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報文化部審批。各單位應提前一個月向文化部申報。

  四、申報須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報件應載明演出主辦或承辦單位,外方團體名稱或個人、演出時間和地點、主要節目內容、費用支付方式等。

  (二)與外方簽定的演出協議書或合同意向書(中外文兩種文本)。協議書或合同意向書應載明來華人數、主要節目、演出時間和場次、地點、場所、節目製作要求、演出票務及收入結算方式、食宿交通安排、違約責任,雙方簽約人簽字或蓋章、簽約時間等。項目未經文化部批准,不得簽定正式合同。

  (三)外方團體簡介及來華人員名單。

  (四)演出節目單和節目錄像帶。錄像帶應包括節目單所列的主要節目,能夠體現其演出的總體風格,並按播放順序註明節目名稱。歌曲應附中文歌詞。

  (五)到外地巡迴演出的,應有演出地省級或計劃單列市文化廳(局)的同意函。

  五、負責申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應按上述規定進行全面、嚴格的審核後報文化部。

  六、經批准的演出活動,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演出手續。發布演出廣告應經文化行政部門審核。

  七、不得擅自將外國來華演出的一個團體分散組隊演出。

  八、經批准的項目,應嚴格按照批文要求實施演出,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如變更主要演出人員、節目或變更時間、地點、主承辦單位,須按程序另行報批。

  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涉外演出的各項規定,加強對涉外營業演出活動的管理,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重大情況應隨時向文化部報告。

  十、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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