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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乙類乙管」檢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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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乙類乙管」檢測方案
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45號
制定機關: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
2022年12月26日
發布於 2022年12月26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乙類乙管」疫情監測方案》等5個文件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45號
附件2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乙類乙管」檢測方案

為指導各地科學合理做好新冠病毒檢測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原則

(一)社區居民根據需要「願檢盡檢」,不再開展全員核酸篩查。

(二)對不同群體分類採取抗原和核酸檢測策略,及時發現重症高風險人群中的感染者。

(三)疫情流行期間,核酸檢測應以「單采單檢」為主。

二、檢測對象

(一)有症狀的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收治的發熱、呼吸道感染等症狀的就診患者及重症高風險住院患者。

(二)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脆弱人群集中場所的工作人員、被照護人員和進入場所的外來人員。

(三)社區65歲及以上老年人、慢性基礎疾病患者、孕婦、3歲及以下嬰幼兒和傷殘人士等人群。

(四)重點機構、重點行業和重點場所的工作人員。

(五)有檢測需求的普通社區居民。

三、重點機構人員檢測

(一)醫療機構。

1.對醫療機構收治的發熱、呼吸道感染等症狀的就診患者開展抗原或核酸檢測,根據檢測結果和病情進行相應治療。

2.對重症高風險住院患者、有症狀的醫務人員開展抗原或核酸檢測,發現和管理感染者,強化感染者的個人防護措施,降低疫情在醫療機構內傳播風險,保護住院患者和醫療機構工作人員。

(二)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脆弱人群集中場所。

1.疫情流行期間,場所內工作人員每周開展2次全員核酸檢測,被照護人員每周開展2次抗原或核酸檢測。

2.出現發熱、呼吸道感染等症狀者,應及時進行1次抗原或核酸檢測。

3.如場所內出現1例感染者,應及時開展全員核酸檢測,後續根據檢測結果和風險評估情況,確定檢測頻次。

4.外來人員進入該類場所,查驗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並現場開展抗原檢測。

(三)其他重點機構、重點行業和重點場所。

大型企業、工地等人員聚集的重點機構,重點黨政機關和重點行業,商場超市等重點場所的工作人員,加強健康監測。如出現發熱、呼吸道感染等症狀,可開展抗原或核酸檢測。如檢測結果陽性,做好自我健康管理,根據病情情況,及時就診。

四、社區居民檢測

(一)65歲及以上老年人、長期血液透析患者、嚴重糖尿病患者等重症高風險的社區居民、3歲及以下嬰幼兒等人群,出現發熱、呼吸道感染等症狀後需開展抗原檢測,或前往社區設置的便民核酸檢測點進行核酸檢測。如同住人員出現感染者,其他人員可連續3天每日開展抗原檢測。

(二)其他居民出現發熱、呼吸道感染等症狀後,可根據需要自行進行抗原檢測,或前往社區設置的便民核酸檢測點進行核酸檢測。

五、檢測服務保障

(一)根據檢測需求量,在社區設置足夠的便民核酸檢測點,滿足社區居民「願檢盡檢」的需求。

(二)做好零售藥店、藥品網絡銷售電商等抗原檢測試劑供應,滿足公眾自行檢測需求。

(三)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脆弱人群集中場所,具備條件的,經衛生和疾控部門培訓指導後,自行開展核酸檢測採樣和抗原檢測;不具備條件的,由核酸採樣機構派員上門規範開展核酸檢測採樣,減少人員外出核酸檢測感染風險。

六、信息報告與質量控制

以地市為單位,每日報告轄區內當日完成核酸檢測人數和檢測陽性人數,動態監測疫情發展態勢。

各地要嚴格核酸檢測機構准入制度,開展全流程監管,加強實驗室室內質控和室間質評,定期在行業內公布室間質評結果,督促發生問題的實驗室及時整改。做好抗原檢測的宣傳和培訓,使社會公眾掌握抗原檢測的特性、基本要求及操作流程,確保檢測規範。核酸檢測要求參照有關技術方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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