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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署關於重申新武俠小說、古舊小說需要專題報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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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署關於重申新武俠小說、古舊小說需要專題報批的通知
1988年6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文件
2004年6月18日《新聞出版總署決定廢止的第二批規章、規範性文件目錄》宣佈廢止。

  自1985年文化部發出《印發中宣部批准文化部<關於當前文學作品出版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請示報告>》和《重申從嚴控制新武俠小說的通知》兩個文件後,新武俠小說泛濫的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新武俠小說和古舊小說的審批出版走入正軌,近二三年來出書情況比較正常。但最近有一些出版社違反上述兩個通知的規定,未經專題申報批准,在一些地區擅自翻印出版這類作品,而且印量很大,開始形成對其他圖書的用紙和正常出版的又一次衝擊。為此,特再次重申有關規定如下:

  一、新武俠小說(指台港澳及海外華人創作的)、古舊小說(指清代以前和民國時期的舊派俠義、公案、言情、社會政治小說等),以及根據這兩類書改編的評書、連環畫,均需專題報批。地方出版社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後,專題報我署審批;中央級出版社直接報我署審批。專題報告,應寫明書名、作者、內容梗概、整理者、版本情況、發行方式等。如屬台、港、澳版書,按國家版權局規定,在選題得到批准後,還必須取得作者或版權代理人的授權才能安排出書。

  二、出版社在安排這兩類書的印製、發行時必須持我署的批准件。否則,印刷廠、發行單位不得接受。這兩類書的總發行(除個別應內部對口發行的以外),一律交新華書店。北京地區的出版社去外地印製這兩類書,如無批准件,中國印刷公司和當地印刷廠一律不予安排。

  三、經正式批准出版過的這兩類書,如需重印或再版,亦應按上述兩條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下發前未經批准自行安排的品種,出版社應將進度以及已出書的品種及印數、發行等情況,寫出書面報告,由出版社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於6月底以前報我署。

  五、新武俠小說、古舊小說和據此改編的評書、連環畫,凡違反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出版或在批准印數之外擅自加印的,將視情節輕重和檢查是否認真予以必要的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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