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羊經何氏釋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春秋公羊經何氏釋例
作者:劉逢祿 

[編輯]

敘曰:昔孔子有言,吾志在《春秋》。又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蓋孟子所謂行天子之事,繼王者之跡也。傳《春秋》者,言人人殊,惟公羊氏五傳,當漢景時,乃與弟子胡毋子都等記於竹帛。是時大儒董生,下帷三年講明而達其用,而學大興。故其對武帝曰:非六藝之科,孔子之術,皆絕之,弗使復進。漢之吏治經術,彬彬乎近古者,董生治《春秋》倡之也。胡毋生雖著條例,而弟子遂者絕少,故其名不及董生,而其書之顯,亦不及《繁露》。綿延迄於東漢之季,鄭眾、賈逵之徒,曲學阿世,扇中壘之毒焰,鼓圖讖之妖氛,幾使羲轡重昏,昆侖絕紐,賴有任城何邵公氏,修學卓識,審決白黑,而定尋董、胡之緒,補莊、顏之缺,斷陳元、範升之訟,針明赤之疾,研精覃思,十有七年,密若禽、墨之守禦,義勝桓、文之節制,五經之師,罕能及之。天不祐漢,晉戎亂德,儒風不振,異學爭鳴。杜預、範寧,吹死灰,期復然,溉朽壤,使樹藝。時無戴宏,莫與辨惑。唐統中外,並立學官。自時厥後,陸淳、啖助之流,或以棄置師法,燕說郢書,開無知之妄;或以和合傳義,斷根取節,生歧出之途,支窒錯迕,千喙一沸;而聖人之微言大義,蓋盡晦矣!大清之有天下百年,開獻書之路,招文學之士,以表章六經為首。於是人恥鄉壁虛造,競守漢師家法。若元和惠棟氏之於《易》,歙金榜氏之於《禮》,其善學者也。(祿)束發受經,善董生、何氏之書若合符節,則嘗以為學者莫不求知聖人,聖人之道,備乎五經,而《春秋》者,五經之管鑰也。先漢師儒,略皆亡闕,惟《詩》毛氏,《禮》鄭氏,《易》虞氏,有義例可說,而撥亂反正,莫近《春秋》董何之言,受命如向。然則求觀聖人之志,七十子之所傳,舍是奚適焉?故尋其條貫,正其統紀,為《釋例》三十篇;又析其凝滯,強其守衛,為《箋》一卷、《答難》二卷;又博征諸史刑禮之不中者,為《禮議》、《決獄》二卷,又推原左氏、穀梁氏之失,為《申何》、《難鄭》五卷。用冀持世之志,角有折衷。若乃經宜權變,損益製作,則聰明聖知達天德之事,概乎其未之聞也已。

嘉慶十季六月蘭陵劉逢祿撰於東魯講舍

卷一[編輯]

○張三世例第一隱元年,註:所傳聞之世,外小惡不書。書者,來接內也。

傳:所見異辭,所聞異辭,所傳聞異辭。註:所見者,謂昭、定、哀,己與父時事也。所聞者,謂文、宣、成、襄,王父時事也。所傳聞者,謂隱、桓、莊、閔、僖,高祖曾祖時事也。異辭者,見恩有厚薄,義有深淺。時恩衰義缺,將以理人倫,序人類,因製治亂之法,故於所見之世,恩己與父之臣尤深;大夫卒,有罪無罪,皆日錄之。「丙申季孫隱如卒」,是也。所聞之世,王父之臣恩少殺;大夫卒,無罪者日錄,有罪者不日,略之。「叔孫得臣卒」,是也。所傳聞之世,高祖曾祖之臣恩淺;大夫卒,有罪無罪,皆不日,略之也。公子益師、無駭卒,是也。於所傳聞之世,見治起於衰亂之中,用心尚粗角,故內其國而外諸夏,先詳內而後治外,錄大略小,內小惡書,外小惡不書;大國有大夫,小國略稱人;內離會書,外離會不書;是也。於所聞之世,見治昇平,內諸夏而外夷狄,書外離會,小國有大夫;宣十一年,「秋,晉侯會狄於欑函」,襄二十三年「邾婁鼻我來奔」,是也。至所見之世,著治太平,夷狄進至於爵,天下遠近大小若一,用心尤深而詳,故崇仁義、譏二名,晉魏曼多、仲孫何忌,是也。所以三世者,禮,為父母三年,為祖父母期,為曾祖父母齊衰三月,立愛自親始。故《春秋》據哀錄隱,上治祖禰。所以二百四十二年者,取法十二公,天數備,足著治法式,又因周道始壞絕於惠隱之際。

二年:公會戎於潛。註:所傳聞之世,外離會不書,書內離會者,《春秋》王魯,明當先自詳正,躬自厚而薄責於人,故略外也。

桓二年,傳:所見異辭,所聞異辭,所傳聞異辭。註:復發傳者,益師以臣見恩,此以君見恩嫌義異也。所見之世,臣子恩其君父尤厚,故多微詞,是也。所聞之世,恩王父少殺,故立煬宮不日,武宮日,是也。所傳聞之世,恩高祖曾祖又少殺,故子赤卒不日,子般卒日,是也。(按:哀十四年傳注並同。)

五年:齊侯鄭伯如紀。傳:外相如不書;書,離不言會也。註:《春秋》始錄內小惡,書內離會,略外小惡,不書外離會。至所聞世,著治昇平,內諸夏而詳錄之,乃書外離會;嫌外離會常書,故變文見意,以別嫌明疑。

僖二十六年:楚人滅隗,以隗子歸。註:不名者,所傳聞世,見治始起,責小國略,但絕,不誅之。

宣十一年:晉侯會狄於欑函。註:離不言會;言會者,見所聞世,治近昇平,內諸夏而詳錄之,殊夷狄也。下發傳於吳者,方具說其義,故從外內悉舉者明言之。

成十五年:冬十有一月,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高無咎、宋華元、衛孫林父、鄭公子、邾婁人,會吳於鍾離。傳:殊會吳,外吳也。《春秋》內其國而外諸夏,內諸夏而外夷狄;言自近者始也。註:不殊楚者,楚始見所傳聞世,尚外諸夏,未得殊也;至於所聞世,可得殊,又卓然有君子之行。吳似夷狄差醇,而適見於可殊之時,故獨殊吳。

襄二十三年:邾婁鼻我來奔。傳:邾婁無大夫,以近書也。註:所傳聞世,見治始起,外諸夏,錄大略小,大國有大夫,小國略稱人。所聞之世,內諸夏,治小如大,廩廩近昇平,故小國有大夫,治之漸也。見於邾婁者,自近始也。獨舉一國者,時亂,實未有大夫,治亂不失其實,故取足張法而已。

昭三年:北燕伯款出奔齊。註:名者,所見世,著治太平,責小國詳,錄出奔當誅。

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註:不日者,行微弱,故略之入所見世,責小國詳,始錄內行也。諸侯內行,小失不可勝書,故於終略責之見其義。

十六年:楚子誘戎曼子,殺之。註:戎曼稱子者,入昭公,見王道太平,百蠻貢職,夷狄皆進至其爵。

三十年:冬,十有二月,吳滅徐;徐子章禹奔楚。註:至此乃月者,所見世始錄夷狄滅小國也;不從上州來巢見義者,因有出奔可責。

定元年:立煬宮。註:不日者,所見之世,諱深,使若比武宮惡愈,故不日。

六年:季孫斯、仲孫忌帥師圍運。傳:此仲孫何忌也,譏二名。註:定哀之間,文致太平,欲見王者治。定無所復為譏,唯有二名,故譏之。此《春秋》之制也。

哀三年:冬,十月,癸卯,秦伯卒。註:哀公著治太平之終,小國卒葬,極於哀公,皆卒日葬月。

十有四年:春,西狩獲麟。傳:《春秋》何以始乎?隱祖之所逮聞也。所見異辭,所聞異辭,所傳聞異辭。何以終乎哀十四年?曰:備矣。註:人道浹,王道備,欲見撥亂功成於麟,猶堯舜之隆鳳皇來儀,故麟於周為異。《春秋》托以為瑞,明太平以瑞應為效也。

釋曰:傳曰: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春秋》緣禮義以致太平,用坤乾之義,以述殷道;用夏時之等,以觀夏道。等之不著,義將安放?故分十二世,以為三等,有見三世,有聞四世,有傳聞五世。於所見,微其詞。於所聞,痛其禍。於所傳聞,殺其恩。由是辨內外之治,明王化之漸,施詳略之文。魯愈微,而《春秋》之化益廣,內諸夏,不言鄙疆,是也。(《董子觀德篇》雲稻之會先內衛;《奉本篇》雲諸侯伐哀者,皆言我。俱勝何氏注義。)世愈亂,而《春秋》之文益治,譏二名,西狩獲麟,是也。昔者夫子正雅南,以先公之教,係之召公;著王道之始基,而《騶虞》為之應,以文王之風,係之周公;著王道之太平,而《麟趾》為之應。《小雅》,文武為牧伯之事也,諸侯歌之;其衰也,至於四夷交,中國微。《大雅》,文武為天子之事也,天子歌之;其衰也,至於西土亡,王跡熄,鳴鳥不聞,河圖不出,天乃以麟告「文王既沒,文不在茲乎」,愀然以身任萬世之權,灼然以二百四十二年著萬世之治,且曰「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古之造文者,三畫而連其中,謂之王。《易》之六爻,夏時之三等,《春秋》之三科,是也。《易》一陰一陽,乾變坤化,歸於乾元用九而天下治,要其終於《未濟》,誌商亡也。《詩》、《書》一正一變,極於周亡而一終《秦誓》一終《商頌》。《秦誓》傷周之不可復也,《商頌》示周之可興也。夏時察大正以修王政,修王政以正小正,德化至於鳴隼,而推原終始之運,本其興曰正月啟蟄,戒其亡曰十有二月隕,麋角。《春秋》起衰亂以近昇平,由昇平以極太平,尊親至於凡有血氣,而推原終始之運,正其端曰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著其成曰西狩獲麟,故曰治不可恃,鳴隼猶獲麟也,而商正於是建矣;亂不可久,孛於東方,螽於十二月,災於戒社,京師於吳楚猶匪風下泉也,而夏正於是建矣。無平不陂,無往不復,聖人以此見天地之心也。

○通三統例第二

隱元年:春王正月。註:王者受命,必徙居處,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變犧牲,異器械,明受之於天,不受之於人。夏以鬥建寅之月為正,平旦為朔,法物見,色尚黑。殷以鬥建醜之月為正,雞鳴為朔,法物牙,色尚白。周以鬥建子之月為正,夜半為朔,法物萌,色尚赤。又註:禮,適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左媵無子,立嫡侄娣;嫡侄娣無子,立右媵侄娣;右勝侄娣無子,立左媵侄娣。質家親親,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孫而死,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其雙生也,質家據見,立先生;文家據本意,立後生;皆所以防愛爭。

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傳:賵者,蓋以馬以乘馬束帛。(註:此道周制也。)車馬曰賵,貨財曰賻,衣被曰襚。(註:此者《春秋》製也。)

二年:紀履緰來逆女。註:禮,所以必親迎者,所以示男先女也,於廟告本也,夏後氏逆於庭,殷人逆於堂,周人逆於戶。(案:注凡詳三代異制,多本《禮記》,不悉載。)

三年:春王二月。註:二月三月皆有王者,二月,殷之正月也;三月,夏之正月也。王者存二王之後,使統其正朔,服其服色,行其禮樂,所以尊先聖,通三統。師法之義,恭讓之禮,於是可得而觀之。

宋公和卒。註:宋稱公者,殷後也。王者封二王後,地方百里,爵稱公,客待之而不臣也。

七年:齊侯使其弟年來聘。傳:母弟稱弟,母兄稱兄。註:分別同母者,《春秋》變周之文,從殷之質。質家親親,明當親厚異於群公子也。

十一年:滕侯薛侯來朝。註:滕序上者,《春秋》變周之文,從殷之質。質家親親,先封同姓。

公薨。傳:《春秋》,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註:道《春秋》通例,與文武異。

桓三年:春正月。註:無王者,見桓公無王而行也。二月非周之正月,所以復去之者,明《春秋》之道,亦通於三王,非主假周以為漢制而已。(案:在漢言漢,即傳所雲製《春秋》之義,以俟後聖也。)

四年:春正月,公狩於郎。傳:春曰苗,秋曰,冬曰狩。註:不以夏田者,《春秋》製也,以為飛鳥未去於巢,走獸未離於穴,恐傷害於幼稚,故於苑囿中取之。

十一年:鄭忽出奔衛。傳:忽何以名?《春秋》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註:《春秋》改周之文,從殷之質,合伯子男為一。一辭無所貶,皆從子,夷狄進爵稱子是也。忽稱子,則與諸侯改伯稱子辭同於成君,故名也。名者,緣君薨有降,既葬,名,義也。此非罪貶也。君子不奪人之親,故使不離子行也。王者起,所以必改質文者,為承衰亂,救人之失也。天道本下,親親而質省。地道敬上,尊尊而文煩。故王者始起,先本天道,以治天下,質而親親。及其衰敝,其失也親親而不尊。故後王起,法地道以治天下,文而尊尊。及其衰敝,其失也尊尊而不親,故復反之於質也。質家爵三等者,法天之有三光也。文家爵五等者,法地之有五行也。合三從子者,製由中也。

莊二十二年:公如齊納幣。註:禮言納徵,《春秋》言納幣者,《春秋》質也。

二十七年:杞伯來朝。註:杞,夏後,不稱公者,《春秋》黜杞,新周而故宋,以《春秋》當新王。黜而不稱侯者,方以子貶。起伯為黜,說在僖二十三年。

僖二十三年註:始見稱伯,卒稱子者,微弱為徐莒所脅,不能死位。《春秋》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貶稱子者,《春秋》黜杞不明,故以其一等貶之,明本非伯,乃公也;又因以見聖人子孫有誅無絕,故貶不失爵也。

二十八年:晉侯入曹,執曹伯畀宋人。註:時天王居於鄭。晉文欲討楚師,以宋王者之後,法度所存,故因假使治之。宋稱人者,明聽訟必師斷,與其眾共之。

文十三年:世室屋壞。傳:周公用白牲,魯公用騂剛。註:殷牲也。周公死,有王禮,謙不敢與文武同也。不以夏黑牡者,嫌改周之文,當以夏辟嫌也。騂剛,周牲。魯公以諸侯不嫌,故從周制。

宣十六年:成周宣榭災。傳:外災書,新周也。註:新周,故分別,有災不與宋同也。孔子以《春秋》當新王,上黜杞,下新周而故宋,因天災中興之樂器,示周不復興,故係宣榭於成周,使若國文黜而新之,從為王者後,記災也。

成十五年:仲嬰齊卒。傳:叔仲惠伯。註:叔仲者,叔彭生氏也。文家字積於叔,叔仲有長幼,故連言之。經雲仲者,明《春秋》質家,當積於仲。

十七年:九月辛丑,用郊。傳:郊用正月上辛。註:言正月者,因見百王正所當用也。三王之郊,一用夏正,言正月者《春秋》之制也。(案:傳所謂正月即夏正。)

定六年:仲孫忌。傳:譏二名。註:為其難諱也。一字為名,令難言而易諱,所以長臣子之敬,不逼下也。此《春秋》之制也。

哀十四年:春,西狩獲麟。註:河陽。冬言狩。獲麟,春言狩者,蓋據魯變周之春,以為冬。去周之正,而行夏之時。(按:春言狩,下當增「不從桓四年以正月譏者」十字乃明。)

釋曰:昔顏子問為邦,子曰行夏之時,乘殷之輅,服周之冕,終之曰樂則韶舞。蓋以王者必通三統,而治道乃無偏。而不舉之處,自後儒言之,則曰法後王,自聖人言之,則曰三王之道若循環,終則復始,窮則反本,非僅明天命所授者博,不獨一姓也。夫正朔,必三而改。故《春秋》損文而用忠。文質必再而復,故《春秋》變文而從質,受命以奉天地,故首建五始。至於治定功成,鳳皇來儀,百獸率舞,而韶樂作焉,則始元終麟之道,舉而措之,萬世無難矣。曰:然則三正見於《夏書》,而《春秋》繼《詩》亡而作,《詩》顧不言,何也?曰《詩》之言三正者多矣,而尤莫著於三頌。夫子既降王為風,而次之邶鄘之後,言商周之既亡,終之以三頌,非新周故宋,以《魯頌》當夏而為新王之明徵乎?夫既以《魯頌》當新王,而次之周後,復以《商頌》次魯,而明繼夏者殷,非所謂三王之道若循環者乎?故不明《春秋》,不可與言五經。《春秋》者,五經之管鑰也。曰:通三統之義,既得聞命矣,子思子之述《春秋》也,則曰祖述堯舜,憲章文武,傳亦曰樂道堯舜之道,而其釋五始,則曰王者孰謂?謂文王也。不兼舉二月三月而通之,何歟?曰:《春秋》之義固上貫二帝三王,而下治萬世者也。文王雖受命稱王,而於係《易》,猶以庖犧正乾五之位,而謙居三公,晉、明夷、升三卦,言受祖得民而伐罪也。臨,商正,言改正朔也。夫文王道未洽於天下,而係《易》以見憂患萬世之心,《春秋》象之,故曰文王既沒,文不在茲乎!故明《春秋》而後可與言《易》。《易》觀會通以行典禮,而示人以易。《春秋》通三代之典禮,而示人以權。經世之志,非二聖,其孰能明之!

○內外例第三隱元年註:所傳聞世,外小惡不書,書者來接內也。祭伯來。傳:奔也。註:內外皆書者,重乖離之禍也。二年註:凡書兵者,正不得也,外內深淺皆舉之。

又傳:外逆女不書。註:內逆女常書。外但疾始,不常書者,明當先自正,躬自厚而薄責於人,故略外也。

三年傳:外大夫不卒。註:原仲不卒。(案:文三年、定四年,傳同。)宋公和卒。註:貶外,言卒所以褒內也。

四年傳:外取邑不書。註:義與上逆女同。(案:六年,莊元年、三十年,宣元年,昭二十有五年,哀八年,傳同。)

十年傳:《春秋》錄內而略外,於外大惡書,小惡不書;於內大惡諱,小惡書。(入諱例者,不重出。)十一年註:內適外言如,外適內言朝聘,所以別外尊內也。

桓五年傳:外相如不書。(案:本年及襄五年,傳並同。)十年傳:內不言戰。(十二年、十三年,同。)十三年傳:內言戰,恃外,故從外也。十八年註:加我君者,錄內,猶君薨地也。

莊元年註:內女歸例月,外女不月。二年傳:外夫人不卒。註:內女卒例日,外女不日。四年傳:外夫人不書葬。(案:莊三十年、襄三十年,傳同。)

九年傳:內不言敗。

十一年傳:外災不書。(案:二十年,宣十六年,襄九年,傳同。)

十九年:伐我西鄙。註:鄙者,邊垂之辭,榮見遠也。(案:此類皆內辭。)二十五年註:內朝聘言如者,尊內也;書者,錄內所交接也。二十七年註:凡公出在外致,在內不致。

僖四年:來盟於師。傳:言來,與桓為主也。註:以從內文。

十六年傳:外異不書。(案:文三年,成五年,昭十八年,傳同。)

二十五年註:外小惡正之者,宋以內娶,故公族以弱,妃黨以強。疾其末,故正其本。二十六年傳:乞師,卑辭也。外內同若辭,重師也。

二十八年註:內殺大夫例,有罪不日,無罪日。外殺大夫皆時。(案:見諱例。)

公朝於王所。註:不書諸侯朝者,外小惡不書,獨錄內也。不書如,不言天王者,從外正君臣,所以見文公之功。

三十二年:鄭伯接卒。註:不書葬者,殺大夫也。就葬別有罪無罪。惟內無貶公之道,不可去葬,故從殺時別之。

宣元年:公子遂如齊逆女。註:有母言如者,緣內諱,無貶公文。十五年傳:外平不書。

成二年:季孫行父、臧孫許、叔孫僑如、公孫嬰齊帥師,會晉郤克、衛孫良夫、曹公子手,及齊侯戰於鞍。齊師敗績。傳:曹無大夫,公子手何以書?憂內也。註:大夫敵君,不貶。隨從王者,大夫得敵諸侯也。不從內言敗之者,君子不掩人之功,故從外言戰也。君獲不去師,敗績者辟內敗文。

三年註:內不言叛。(昭元年注同)

十五年傳:殊會吳,外吳也。《春秋》內其國而外諸夏,內諸夏而外夷狄。王者欲一乎天下,曷為以外內之辭言之?言自近者始也。

襄九年傳:大者曰災,小者曰火。內不言火者,甚之也。註:《春秋》以內為天下法,動作當先自克責,故小有火如大有災。

昭二十三年:戊辰,吳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於雞父。(見進黜表)

釋曰:昔文王係《易》,著君德於乾二,辭與五同,言以下而升上,以內而及外也。夫子讚之曰,庸言之信,庸行之謹,閑邪存其誠。善世而不伐,德博而化有,旨哉!慎言行,辨邪正,著誠去偽,皆所以自治也。由是以善世則合內外之道也。至於德博而化,而君道成,《春秋》所謂大一統也。夫治亂之道,非可一言而盡。易變動不居,由一陰一陽而窮天地之變,同歸於乾元用九以見天,則《春秋》推見至隱,舉內包外,以治纖芥之慝,亦歸於元始正本以理萬事。故平天下在誠意,未聞枉己而能正人者也。《春秋》之化,極於凡有血氣之倫,神靈應而嘉祥見,深探其本,皆窮理盡性之所致。為治平者,反身以存誠,強恕以求仁而已矣。

卷二[編輯]

○時月日例第四

隱六年傳:《春秋》雖無事,首時,過則書。《春秋》編年,四時具然後為年。註:曆一時無事則書。其始月也,明王者當奉順四時之正也。有事不月者,人道正則天道定矣。

十一年傳:隱無正月,將讓乎桓,故不有其正月也。

定元年:春,王。傳:何以無正月?正月者,正即位也。定無正月者,即位後也。

桓四年註:去二時者,桓公無王而行,天子不能誅,反下聘之,故為貶見其罪,明不宜。七年註:去二時者,桓公以火攻人君,故貶,明大惡。十七年註:夏,陽也;月,陰也。去夏者,明夫人不係於公也。

冬十月朔。註:去日者,著桓行惡,故深為內懼,其將見殺無日。

莊二十二年註:以五月首時者,譏莊公取仇國女,不可以事先祖,奉四時祭祀,猶五月不宜以首時。

僖二十八年註:不月而日者,自是諸侯不係天子,若日不係於月。成十年註:去冬者,惡成公怨懟無事天之意,當絕之。昭十年註:去冬者,蓋昭公娶吳孟子之年,故貶之。

定十四年註:去冬者,坐淫,故貶。或說坐受女樂,令聖人去。冬,陰,臣之象也。成十七年傳:非此月日也,以此月日卒,待君命,然後卒大夫。

成十八年註:二月庚申日,上係於正月者,起正月見幽,二月庚申日死也。

昭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註:但舉日不舉辰者,辰不同,不可相為上下。又日為君,辰為臣,去辰則逐季氏意明矣。上不日言上辛者,為下辛張本。不言下辛,言季辛者,起季氏不執下而逐上。

隱元年註:十言有二者,起下復有二,非十中之二。僖十有六年傳:是月者,僅逮是月也,《春秋》不書晦也。

隱二年註:朝聘會盟,例皆時。(案:朝公會公同盟如會,皆同。)

莊二十五年註:內朝聘言如者,尊內也。朝京師大國,善有加。錄文如楚,有危文。聘無月者,比於朝輕。

僖十年註:書如者,錄內所與外交接也。故如京師,善,則月榮之。如齊晉,善,則月安之。如楚,則月危之。明當尊賢慕大,無友不如己者。隱四年註:遇,例時。

隱元年註:君大夫盟,例日,惡不信也。小信月,大信時。又註:微者盟,例時。不能專正,故責略之。

桓十一年註:未命大夫,盟會用兵不日。上不及大夫,下重於士,罰疑從輕,故責之略。

桓十四年註:蒞盟來盟,例皆時。從丙為王義,明王者當以至信先天下。(案:來聘而尋舊盟,例日,惡之。又伐而盟者,例日,為將復伐。)僖十九年註:會盟不日者,不信己,明無取於日,自其正文也。

莊十三年傳:桓之盟,不日,信之也。(案:魯桓盟皆日,危之也。)補註:平,例時。不易者月。

隱二年註:侵伐圍入,例皆時。又註:入,例時。傷害多,則月。(案:義兵例月。)莊二十八年傳:伐,不日。

僖二十二年傳:偏戰者,日。三十三年傳:詐戰,不日。註:不言敗績,外詐戰文也。詐,卒也。齊人語也。隱六年註:戰,例時。偏戰,日。詐戰,月。

隱二年註:滅,例月。定四年、八年註:定、哀滅,例日。僖二十八年註:夷狄滅微國,不月,略之。僖元年註:遷例,大國月,重煩勞也;小國時。

隱十年、文七年傳:取邑,不日。隱四年註:取邑,例時。宣十年註:凡歸邑物,例皆時。莊三十一年註:獻捷,例時。

莊六年註:救,例時。僖四年註:潰,例月。叛,例時。莊三年註:次,例時。莊十八年註:追,例時。

襄五年註:戍,例時。僖二十六年註:乞師,例時。哀九年註:詐取師,不月,疾略之。桓七年註:焚,日者,疾之。

桓十六年註:致,例時。僖四年註:凡公出,滿三時,月。危公之久。補註:天王崩,例日,葬例月,從大國例。隱二年註:夫人薨,日者,恩錄之。公夫人皆同例。

桓十八年註:葬我君,例日,起生者之事也,且明王者當遣使者與諸侯共會之。

桓十八年註:凡公薨外,致日,危痛之。(案:夫人薨外致,同例。)隱八年傳:卒日而葬,不日。卒赴而葬,不告。

隱三年傳:葬不及時,而日,渴葬也;不日,慢葬也;過時而日,隱之也。不日謂之不能葬也。當時而不日,正也;日,危不得葬也。隱四年註:卒日葬月,達於《春秋》,為大國例。

桓十年註:小國始卒,當卒月葬時。哀三年註:小國卒,葬極於哀公,皆卒日葬月。

隱元年註:所傳聞世,大夫卒,有罪無罪,皆不日,略之也。所聞世,無罪者日錄,有罪者不日,略之。所見世,有罪無罪,皆日錄之。(案:內未命大夫,卒例月;外大夫不卒,卒例月;不葬,葬例時。視小國君,次內大夫也。)

莊二年註:內女卒,例日;外女不日者,實不如魯女。(案:內女不葬,葬例月。)

僖九年註:許嫁卒者,有即貴之漸;日者,恩尤重於未命大夫,故從諸侯夫人例。宣十六年註:棄歸例,有罪時,無罪月。莊二十七年註:女會來,例皆時。

隱二年註:內女歸,例月。莊元年註:外女不月者,實不如魯女。成八年註:媵,例時。

桓三年、宣元年註:夫人至,例月。文九年註:奔喪致例月者,婦人危重,從始至例。(案:夫人出會如他國,月者,譏之。)莊二十四年註:覿夫人,例日。

隱四年註:弒,例日。從外赴詞,以賊聞例。(案:諸侯相殺,同例。)

文元年註:夷狄子弒父,忍,言其日。襄三十年註:中國子弒父,不忍,言其日。文十八年註:稱國以弒,例皆時者,略之。僖九年註:外弒未逾年,君例月。

隱四年註:討賊,例時。

僖二十八年註:內殺大夫例,有罪不日,無罪日。外殺大夫,皆時。(案:殺世子母弟,同例。)文八年註:大夫相殺,例皆時。

定元年註:大夫執,無例。(疏:諸侯相執例月。案:當例時。)桓十一年註:執大夫,例時。

閔二年註:凡公夫人奔,例日。月者,有罪。昭二十九年註:唁,例時。昭二十一年註:大國奔,例月。成十二年註:不月者,小國也。

閔二年註:內大夫奔例,無罪者日,有罪者月。外大夫奔,例皆時。(案:世子奔放大夫,大夫相放,同例。)隱四年註:大國篡,例月,小國時。立納入皆為篡。

襄二十三年註:篡大夫位,例時。僖二十八年註:復歸,例皆時。定元年傳:即位,不日。定九年註:竊寶,不月,得亦不月。

隱五年、文二年註:失禮鬼神,例日。莊二十三年註:失禮宗廟,例時。

成十七年註:郊日者,明用辛例。不郊則不日。(案:卜郊例月。)

文十三年、定二年註:不務公室,例月。(案:新作例時。不務者,久不修也。)隱七年註:城邑,例時。(案:外城例月,別於內城。)莊元年註:築,例時。(案:浚同例。)

文十六年註:毀,例時。(案:墮同例。)

補註:變製,例時。新作南門、初稅畝、用田賦,不月,是其例也。隱五年註:觀,例時。桓四年註:狩,例時。六年註:蒐,例時。隱二年註:親迎,例時。不親迎,例月。

桓六年註:世子生,日者,喜錄之。成八年註:錫命,例月,為魯,喜錄之。

隱元年註:王使歸賵,月者,為內恩,錄之。諸侯不月,比於王者輕。會葬皆同例。(疏:諸侯身來,書月。舊解非也。)桓十五年註:求,例時。

隱元年註:凡災異,一日者日,曆日者月,曆時者加自文為異。(案:外災不書,書例時。)朝例時

桓二年:秋七月,紀侯來朝。註:月者,明不臣後父,所以廣孝敬。

六年:春正月,寔來。註:月者,危錄之。無禮之人,不可備責之。(疏:不備責,故不書日。)

僖十四年: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於防,使鄫子來朝。註:月者,甚惡內也。內朝加錄文例

僖十年:春王正月,公如齊。註:月者,僖公本齊所立。桓公德衰,見叛,獨能念恩,朝事之,故善,錄之。

十五年:春王正月,公如齊。註:月者,善公既能念恩,尊事齊桓,又合古五年一朝之義,故錄之。

二十八年:冬,壬申,公朝於王所。傳:其日,錄乎內也。註:危錄內,再失禮,將為有義者所惡。不月而日者,自是諸侯不係天子,若日不係於月。

三十三年:冬十月,公如齊。註:月者,善公念齊,恩及子孫。

宣九年:春王正月,公如齊。註:月者,善宣公事齊,合古禮,卒使齊歸濟西田。不就十年月者,五年再朝,近得正。成十三年:春三月,公如京師。註:月者,善公尊天子。

襄八年:春王正月,公如晉。註:月者,鄢之會,鄭伯以弒陳侯逃歸,公獨修禮於大國,得自安之道,故善錄之。

二十一年:春王正月,公如晉。註:月者,溴梁之盟,後中國,方乖離,善公獨能與大國。

昭二十八年:春王正月,公如晉,次於乾侯。註:月者,閔公內為強臣所逐,外如晉不見答。後不月者,錄始可知。聘例時

襄三十年:春王正月,楚子使抃頗來聘。註:月者,公數如晉。(疏:若有作「如楚」字者,誤也。案:當作楚。襄、昭皆如楚,楚子不來朝,故云希見答。疏非。)希見答,今見聘,故喜錄之。

會例時

隱十年:春王二月,公會齊侯鄭伯於中丘。註:月者,隱前為鄭所獲,今始與相見,故危錄內,明君子當犯而不校也。(案:十有一年夏五月,同例。)

桓元年:春三月,公會鄭伯於垂。註:桓公會,皆月者,危之也。

僖元年:八月,公會齊侯、宋公、鄭伯、曹伯、邾婁人於朾。註:月者,危公會霸者,而與邾婁有辨也。不從有夫人喪出會,惡之者不如危重也。

十六年:冬十有二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邢侯、曹伯於淮。註:月者,危桓公德衰,任豎刁、易牙,墮功滅項,自此始也。

成十五年:冬十有一月,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高無咎、宋華元、衛孫林父、鄭公子、邾婁人,會吳於鍾離。註:月者,危錄之。諸侯既委任大夫,復命交接夷狄。

襄十四年:春王正月,季孫宿、叔老,會晉士掞、齊人、宋人、衛人、鄭公孫蠆、曹人、莒人、邾婁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婁人,會吳於向。註:月者,危刺諸侯委任大夫,交會強夷,臣日以強。三年之後,君若贅旒然。

定四年:三月,公會劉子、晉侯、宋公、蔡侯、衛侯、陳子、鄭伯、許男、曹伯、莒子、邾婁子、頓子、鬍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婁子、齊國夏,於召陵,侵楚。註:月而不舉重者,楚以一裘之故,拘蔡昭公數年,然後歸之,諸侯雜然侵之,會同最盛,故善錄其行義兵也。

君大夫盟例日小信月大信時

桓十一年: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於折。註:盟不日者,未命大夫盟會用兵,上不及大夫,下重於士,罰疑從輕,故責之略。

莊九年:春,公及齊大夫盟於暨。註:不月者,是時齊以無知之難,小白奔莒,子糾奔魯,齊迎子糾欲立之,魯不與而與之盟;齊為是更迎小白,然後乃伐齊。欲納子糾不能納,故深諱,使若信者也。

十九年: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遂及齊侯、宋公盟。註:冬,齊人、宋人、陳人伐我西鄙,而盟不日者,起國家後背結之約,非結不信也。

二十二年: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傒盟於防。傳:公也。註:以其日,微者不得日,大夫盟當出名氏。

文二年:三月,乙巳,及晉處父盟。傳:注日者,起公盟也。(見諱例)

夏六月,公孫敖會宋公、陳侯、鄭伯、晉士縠,盟於垂斂。註:不日者,欲共盟誅商臣,雖不能誅,猶為疾惡,故褒與信詞。

七年: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註:文公內則欲久喪而後不能喪娶逆祀,外則貪利取邑,為諸侯所薄賤,不見序。故深諱,為不可知之詞。不日者,順諱為善文也。

十四年:六月,公會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晉趙盾,癸酉同盟於新城。註:盟下日者,刺諸侯微弱,信在趙盾。

成元年:夏,臧孫許及晉侯盟於赤棘。註:時者,謀結鞍戰,不相負也。後為晉所執(謂十六年季孫行父),不日者,執在三年外尋舊盟後,非此盟所可保。

十八年:十有二月,仲孫蔑會晉侯、宋公、衛侯、邾婁子、齊崔杼,同盟於虛朾。註:不日者,時欲行義,為宋誅魚石,故善而為信詞。或喪盟,略。

襄三年:六月,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鄭伯、莒子、邾婁子、齊世子光,己未同盟於雞澤。註:盟下日者,信在世子光也。

昭十一年:仲孫貜會邾婁子,盟於侵羊。註:不日者,蓋諱喪盟,使若議結善事。

定三年:冬,仲孫何忌及邾婁子,盟於枝。註:後相犯。時者,諱公使大夫盟,又未逾年君薄父子之恩,故為易詞,使若議結善事。

隱元年:三月,公及邾婁儀父,盟於昧。註:月者,隱推讓以立,邾婁慕義而來相親信,故為小信辭也。

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於唐。註:後不相犯。日者,為後背隱而善桓,能自復為唐之盟。

桓二年:公及戎盟於唐。註:不日者,(案:桓盟例皆日,危之也。)戎怨隱不反國,善桓,能自復,翕然相親信。

僖十九年:夏六月,宋人、曹人、邾婁人,盟於曹南。鄫子會盟於邾婁。註:沒襄公,使若微者盟。不日者,深順諱文。從微者例,會盟不日者,言會盟不信已明,無取於日,自其正文也。

二十八年:五月,癸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於踐土。註:日者,譎也。

文八年:冬十月,壬午,公子遂會晉趙盾,盟於衡雍。乙酉,公子遂會伊雒戎,盟於暴。註:四日不能再出不卒名者,非一事再見也。(案:僖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非公命也;今有公命,故詳其月以別之,且起前之非公命。)

宣十一年:夏,楚子、陳侯、鄭伯,盟於辰陵。註:不日者,莊王行霸,約諸侯,明王法,討徵舒,善其憂中國,故為信辭。

成五年:十有二月,己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婁子、杞伯,同盟於蟲牢。註:約備強楚。(案:六年楚伐鄭喪,不能救,晉又侵之,故日,責之。)

九年: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於蒲。註:不日者,已得鄭盟,當以備楚,而不以罪執之,旋使離叛。楚緣隙潰莒,不能救。禍由中國無信,故諱為信辭,使若莒潰非盟失信,所以甚中國。與下潰日相起。

襄十九年:春王正月,諸侯盟於祝阿。晉人執邾婁子。註:下有執。不日者,善同伐齊,故褒與信詞。

昭二十六年:秋,公會齊侯、莒子、邾婁子、杞伯,盟於鄟陵。註:不月者,時諸侯相與約,欲納公,故為內喜,為大信詞。

定四年:五月,公及諸侯盟於浩油。註:後楚復圍蔡,不救。不日者,善諸侯能翕然俱有疾楚之心,會同最盛,故褒與信辭。微者盟例時

隱元年:九月,及宋人盟於宿。註:月者,隱公賢君,雖使微者,有可採取,故錄也。

桓十一年:春正月,齊人、衛人、鄭人,盟於惡曹。註:月者,桓公行惡,諸侯所當誅。屬上三國來戰於郎,今復使微者盟,故為魯懼,危錄之。

僖二十九年:夏六月,玄會王人、晉人、宋人、齊人、陳人、蔡人、秦人,盟於狄泉。註:晉文威信不行,上假王人以會諸侯,年老誌衰,不能自致,故諸侯亦使微者會之。月者,惡霸功之廢於是。(案:左氏經文無公字。何氏例及此注,正當沒公。蓋傳寫之誤。)

來盟例時

文十五年:三月,宋司馬華孫來盟。註:月者,文公微弱,大夫秉政。宋亦蔽於三世之黨。三亂結盟,故不與信辭。錄華孫者,明惡二國,非以月惡華孫也。

桓之盟不日

莊二十三年:十有二月,甲寅,公會齊侯,盟於扈。傳:何以日?危之也,我貳也。

僖九年: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於葵丘。秋九月,戊辰,諸侯盟於葵丘。傳:何以日?危之也。桓公震而矜之,叛者九國。

平例時

隱六年:春,鄭人來輸平。註:不月者,正月也,見隱終無奉正月之意。(案:十一年傳:隱何以無正月?註:據六年輸平,不易。)

宣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齊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公伐莒,取向。註:月者,惡錄之。宣十五年: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註:月者,專平不易。

昭七年:春王正月,暨齊平。註:月者,刺內。暨,暨也。時魯方結婚於吳,外慕強楚,故不汲汲於齊。

定十年:春王三月,及齊平。註:月者,頰穀之會,齊侯欲執定公,故不易。侵例時

莊十年:二月,公侵宋。註:月者,屬北敗強齊之兵,南侵強宋,南北有難,故危之。

僖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蔡潰。註:月者,善義兵也。

冬十有一月,公孫慈帥師會齊人、宋人、衛人、鄭人、許人、曹人,侵陳。註:月者,刺桓公不修其師,因見患誑,不內自責,乃復加人以罪。

定四年:三月,公會劉子、晉侯、宋公、蔡侯、衛侯、陳子、鄭伯、許男、曹伯、莒子、邾婁子、頓子、鬍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婁子、齊國夏,於召陵,侵楚。註:月者,會同最盛,故善錄其行義兵也。(案:僖四年月為潰出,此月為會出。)

六年:二月,公侵鄭。註:月者,內有強臣之仇不能討,而外結怨,故危之。

八年:春王正月,公侵齊,公至自侵齊。二月,公侵齊。三月,公至自侵齊。註:出入月者,內有強臣之仇,外犯強齊,再出,尤危於侵鄭,故知入亦當蒙上月。

伐例時

桓十五年:冬,十有一月,公會齊侯、宋公、衛侯、陳侯於侈,伐鄭。註:月者,善諸侯征突,錄義兵也。

莊三年:春,王正月,溺會齊師伐衛。註:月者,衛朔背叛出奔,天子新立衛公子留,齊魯無憚天子之心而伐之,故明惡重於伐,故月也。

二十八年:春,王三月,甲寅,齊人伐衛。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績。傳:伐不日。此何以日?至之日也。

僖十五年:秋七月,齊師曹師伐厲。註:月者,義兵。葵丘之會,叛天子命者也。

十八年:春,王正月,宋公、曹伯、衛人、邾婁人伐齊。註:月者,與襄公之徵齊,善錄義兵。

昭四年:秋七月,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鬍子、沈子、淮夷伐吳,執齊慶封,殺之,遂滅厲。註:月者,善義兵。(案:例月當為滅。出夷狄、滅微國,至所見世乃月,始此。又案,昭五年冬,楚子越人伐吳。註:義兵不月者,進越為義兵。明故省文,則此著伯討義兵益明,何待加月乎?)

戰例時偏戰日詐戰月

隱六年:春,鄭人來輸平。傳:狐壤之戰,隱公獲焉。註:不日者,鄭詐,不月者,正月也。見隱終無奉正月之意。僖二十二年:冬十有一月,己巳,朔,宋公及楚人戰於泓,宋師敗績。傳:偏戰者日爾,此其言朔何?《春秋》詞繁而不殺者,正也。

三十三年:夏四月,辛巳,晉人及薑戎敗秦於殽。傳:詐戰不日,此何以日?盡也。晉人敗狄於箕。註:不月者,略微者與夷狄也。

文十一年:冬十月,甲午,叔孫得臣敗狄於咸。傳:狄者何?註:嫌夷狄不能結日偏戰長狄也。其言敗何?註:據敗者內戰文,非殺一人也,大之也。其日何?大之也。註:如結日大戰。

成元年:秋,王師敗績於貿戎。傳:不言敗之,王者無敵,莫敢當也。註:不日月者,深正之,使若不戰。

昭十七年:楚人及吳戰於長岸。傳:詐戰言戰,敵也。註:不月者,略兩夷。圍例時

襄十二年:春,王三月,莒人伐我東鄙,圍台。註:蕭魚之會,服鄭最難,不務長和親,復相貪犯,故諱取而言圍以起之。月者,加責之。十五年:夏,齊侯伐我北鄙,圍成。註:此不月,十二年月者,疾始可知。

定十二年:十有二月,公圍成,公至自圍成。註:月又致者,天子不親征下士,諸侯不親征叛邑。圍成不能服,不能以一國為家,甚危,若從他國來,故危錄之。

入例時傷害多則月

隱十年:冬十月,壬午,齊人鄭人入盛。註:日者,盛魯同姓,於隱篇再見。入者,明當憂錄之。

十一年:秋七月,壬午,公及齊侯鄭伯入許。註:日者,危錄隱公也,為弟守國,不尚推讓,數行不義,皇天降災,謟臣進謀,終不覺悟,又復構怨入許。危亡之釁,外內並生,故危錄之。

僖二十七年:乙巳,公子遂帥師入杞。註:日者,杞屬修禮。朝魯雖無禮,君子當躬自厚而薄責於人,不當乃入之,故錄責之。

二十八年:三月,丙午,晉侯入曹,執曹伯,畀宋人。註:義兵日者,善義兵,得時入。

文十五年:晉郤缺帥師伐蔡,戊申入蔡。傳:其日何?至之日也。

宣十一年:冬十月,楚人殺陳夏徵舒,丁亥楚子入陳。註:日者,惡莊王討賊之後欲利其國也。

襄二十五年:六月,壬子,鄭公孫舍之帥師入陳。註:日者,陳鄭皆楚之與國。今鄭背楚入陳,明中國當憂助鄭,以離楚弱陳,故為中國憂錄之。定四年:庚辰,吳入楚。註:日者,惡其無義。

哀七年:秋,公伐邾婁,八月己酉,入邾婁,以邾婁子益來。註:日者,惡魯侮奪邾婁無已,復入獲之。滅例月

隱十年:宋人、衛人、蔡人伐載。鄭伯伐取之。註:不月者,移惡上三國。僖五年:冬,晉人執虞公。註:不從滅例月者,略之。

十七年:夏滅項。註:不月者,桓公不坐滅略小國。(案:當是盈諱文,使若非滅。不諱滅者,避內也;不書齊師遷取降者,嫌項邑也;不書大去者,項君死位且無當逐義也。)

二十五年:春,王正月,丙午,衛侯燬滅邢。傳:燬何以名?滅同姓也。註:日者,為魯憂內,錄之。

宣十五年:六月,癸卯,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註:日者,痛錄之。襄六年:莒人滅鄫。註:不月者,取後於莒,非兵滅。

十年:夏五月,甲午,遂滅偪陽。註:日者,甚惡諸侯不崇禮義以相安,反遂為不仁開道,強夷滅中國。中國之禍連蔓日及,故疾錄之。

昭八年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執陳公子招,放之於越,殺陳孔瑗,葬陳哀公。註:日者,疾詐諼滅人也。

十一年: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子有以歸,用之。註:日者,疾諼滅人。定哀滅例日

哀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傳:不言滅,諱同姓之滅,力能救之,而不救也。註:不日者,深諱之。夷狄滅微國不月

宣十二年:冬,十有二月,戊寅,楚子滅蕭。註:日者,屬上有王言,今反滅人,故深責之。

昭四年:秋七月,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鬍子、沈子、淮夷伐吳,執齊慶封殺之,遂滅厲。註:莊王滅蕭日,此不日者,靈王非賢,責之略。

十三年:吳滅州來。註:不日(舊本作月)者,略兩夷。

三十年:冬,十有二月,吳滅徐,徐子章禹奔楚。註:至此乃月者,所見世始錄夷狄滅小國也,不從上州來巢見義者,因有出奔,可責。遷例大國月小國時

莊十年:三月,宋人遷宿。註:月者,遷取王封,當與滅人同罪。(案:閔二年齊人遷陽,同例。)

僖元年:夏,六月,邢遷於陳儀。註:月者,霸者所助城,故與大國同。

三十一年:狄圍衛。十有二月,衛遷於帝丘。註:月者,惡大國遷,至小國城郭堅固,人眾,強遷徙畏人,故惡之。潰例月

成九年:楚公子嬰齊帥師伐莒;庚申,莒潰。註:日者,錄責中國無信,同盟不能相救,至為夷狄所潰。取邑例時

隱十年:六月,壬戌,公敗宋師於菅;辛未,取郜;辛巳,取防。傳:取邑不日,此何以日?一月而再取也,甚之也。

莊三十年:秋,七月,齊人降鄣。傳:紀之遺邑也,盡也。註:月者,重於取邑。

文七年:春,公伐邾婁。三月甲戌,取須朐,遂城郚。傳:取邑不日,此何以日?內辭也,使若他人然。

宣元年:六月,齊人取濟西田。傳:為弒子赤之賂也。註:月者,惡內甚於邾婁子益。(疏:彼為侵奪小國,此為篡適,罪重於彼。)

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齊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公伐莒,取向。註:月者,行義為利,惡錄之。

昭元年:三月,取運。傳:內之邑也。註:月者,為內喜得之。(辨見箋)

二十五年:十有二月,齊侯取運。傳:為公取之也。註:月者,善錄齊侯。獻捷例時

莊三十一年:六月,齊侯來獻戎捷。註:月者,刺齊桓驕慢恃盈,非所以就霸功也。救例時

莊六年:春,王三月,王人子突救衛。註:月者,嫌實微者,故加錄之,以起實貴子突。至例時凡公出滿三時月

桓十六年:秋七月,公至自伐鄭。註:月者,善其比與善行義,故以致復加月也。

莊六年:秋,公至自伐衛。註:久不月者,不與伐天子也,故不為危錄之。

文十三年:冬,公如晉,衛侯會公於遝。十有二月,己丑,公及晉侯盟,還自晉,鄭伯會公於斐。十有四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晉。註:月者,為臣子,喜錄上事。

成六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註:月者,前魯大夫獲齊侯,今親相見,故危之。十三年:秋七月,公至自伐秦。註:月者,危公幼而遠用兵。

十七年:十有一月,公至自伐鄭。註:月者,方正下壬申,故月之。

襄二十二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註:月者,危公前疆隨漷有邾婁地,又受其叛臣邑,而今與會。不於上會月者,與日食同月,不得復見。

昭二十六年:三月,公至自齊,居於運。註:月者,閔公失國居運。後不復月者,錄始可知。

定八年:春,王正月,公侵齊,公至自侵齊,二月,公侵齊;三月,公至自侵齊。(案:見前侵例時下。)天王葬例月

莊三年:五月,葬桓王。傳:改葬也。註:改葬服輕,不當月;月者,時無非常之變,榮奢改葬爾,故惡錄之。

文九年:二月,叔孫得臣如京師;辛丑葬襄王。註:日者,僖公成風之喪,襄王比加禮,故恩錄之,所以甚責內。(案:昭六年叔鞅如京師葬景王,不日,故云。)

大國例卒日葬月

隱三年:八月,庚辰,宋公和卒;冬十有二月,癸未,葬宋繆公。傳:葬不及時而日,渴葬也;日,慢葬也;過時而日,隱之也;不日,謂之不能葬也;當時而不日,正也;當時而日,危不得葬也。此當時,何危爾?宣公死,繆公立,逐其二子,莊公馮與左師勃致國乎與夷,莊公馮弒與夷,故君子大居正。宋之禍,宣公為之也。註:危之於此者,死乃反國,非至賢,不能不爭也。宣公死而讓,開爭原也。繆公亦死而讓,得為功者,反正也。

文七年:夏四月,宋公王臣卒。註:不日者,內娶略。

成十五年:夏六月,宋公固卒。註:不日者,多取三國媵,非禮,故略之。(右宋)

僖二十四年:晉侯夷吾卒。註:不日月者,失眾身死,子見篡逐,故略之,猶薛伯定也。(右晉)

襄十九年:冬,葬齊靈公。註:不月者,抑其父嫌子,可得無過。(案:謂十九年變伐言圍。)故奪臣子恩,明光代父從政,處諸侯之上,不孝也。

哀五年:閏月,葬齊景公。傳:閏不書,此何以書?喪以閏,數略也。註:以月數恩殺,故並閏數。(右齊)

桓五年:春,甲戌己丑,陳侯鮑卒。傳:曷為以二日卒之?忄戌也甲戌之日亡,己丑之日死,而得君子疑焉,故以二日卒之也。

夏葬陳桓公。註:不月者,責臣子也,知君父有疾,當營衛不謹而失之也。傳曰:葬,生者之事。僖二十八年:陳侯瑽卒。註:不日者,賤其歧意於楚。

宣十二年:春,葬陳靈公。註:不月者,獨甯儀行父有訴楚功,上已言納,故從餘臣子恩薄,略之。(案:殺泄冶無罪例,去葬辟,責不討賊,故書葬不月,終以殺無罪略之。注非也。右陳)

僖十四年:冬,蔡侯卒。註:不月者,賤其背中國而附父仇,故略之甚也。

宣十七年:夏,葬蔡文公。註:不月者,齊桓、晉文沒後,先背中國與楚,故略之。與楚在文十年。

昭二十三年:夏六月,蔡侯東國卒於楚。註:不日者,惡背中國而與楚,故略之;月者,比附父仇,責之淺也。(右蔡)

桓十二年:冬,十有一月,丙戌。丙戌,衛侯晉卒。註:不蒙上日者,《春秋》獨晉書立記卒耳,當蒙上日,與不嫌異於篡例,故復出日,明同。

僖二十五年:秋,葬衛文公。註:不月者,滅同姓,故奪臣子恩也。

昭七年:秋八月,戊辰,衛侯惡卒。十有二月,癸亥,葬衛襄公。註:當時而日者,世子輒有惡疾,不早廢之,臨死乃命臣下廢之;自下廢上,鮮不為亂,故危錄之。(右衛)

襄八年:夏,葬鄭僖公。傳:賊未討,何以書葬?為中國諱也。註:不月者,本實當去葬責臣子,故不足也。(右鄭)小國始卒卒月葬時極於哀公卒日葬月

桓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終生卒。夏五月,葬曹桓公。註:卒日葬月者,曹伯年老,使世子來朝。《春秋》敬老重恩,故為魯恩錄之尤深。

莊二十三年:冬十有一月,曹伯射姑卒。註:曹達,《春秋》常卒月葬時也。始卒日葬月,嫌與大國同。後卒而不日,入所聞世,可日不復日。

宣十四年:夏五月,庚申,曹伯壽卒。註:日者,公子喜時父也。緣臣子尊榮,莫不欲與君父共之,故加錄之,所以養孝子之志。許人子者,必使人父也。(右曹)

僖四年:夏,許男新臣卒。註:不月者,為下盟去月,方見大信。

哀十三年:夏,許男戌卒;秋,葬許元公。註:比陳蔡不當復卒,故卒葬略。(解雲陳蔡為大國所復,戌自復,罪惡深,故去日月以見矣。右許)

成十四年:春,王正月,莒子朱卒。註:莒大於邾婁,至此乃卒者,庶其見殺不得卒,至此始卒,又不得日。

昭十四年:八月,莒子去疾卒。註:入昭公,卒不日不書葬者,本篡故,因不序不葬者,為下未逾年而殺其君之子,不孝尤甚,故重責之。(右莒)

莊十六年:冬十有二月,邾婁子克卒。註:小國未嘗卒,而卒者為慕伯者有尊天子之心,行進也。不日,始與伯者未如瑣。瑣卒在二十八年。

二十八年:夏四月,丁未,邾婁子瑣卒。註:日者,附從霸者朝天子,行進。(解外相如例所不書,故無其文,何氏以理知之。)文十三年:夏五月,壬午,邾婁子籧篨卒。

襄十七年:春,王二月,庚午,邾婁子騑卒。昭元年:六月,丁巳,邾婁子華卒;秋,葬邾婁悼公。

定三年:辛卯,邾婁子穿卒;秋,葬邾婁莊公。(案:隱元年傳雲儀父稱字,慚進也。桓十七年注,雲元功之臣,有誅無絕,故入所見世,日卒時葬,比於許也。右邾婁)

宣九年:八月滕子卒。成十六年:夏四月,辛未,滕子卒。註:滕始卒,於宣公日,於成公不名。邾婁始卒,於文公日,於襄公名,俱葬於昭公,是以知滕小。(解雲莊十六年克卒,二十八年瑣卒,以行而得書卒,書日非其常例,故云始卒於文公。案:隱七年書滕侯卒,桓二年退本爵書子,明封同姓亦非常例。)

昭三年:春,王正月,丁未,滕子泉卒。夏,叔弓如滕。五月,葬滕成公。註:月者,襄公上葬,諸侯莫肯加禮,獨滕子來會葬,故恩錄之。明公當自行不當,遣大夫失禮,尤重以責內。(右滕)

昭三十一年:夏四月,丁巳,薛伯穀卒;秋,葬薛獻公。註:始卒便名日書葬者,薛比滕最小迫。後定、寅皆當略。

定十二年:春,薛伯定卒;夏,葬薛襄公。註:不日月者,子無道,當廢之,而以為後,未至三年,失眾見弒,禍端在定,故略之。

哀十年:夏,薛伯寅卒;秋,葬薛惠公。註:卒葬略者,與杞伯益姑同。(右薛)

僖二十三年:冬十有一月,杞子卒。註:卒者,桓公存王者後,功尤美,故為表異卒錄之。不名不日不書葬者,從小國例。

襄六年:春,王三月,壬午,杞伯姑容卒;秋,葬杞桓公。註:始卒便名日書葬者,新黜,未忍便略也。

昭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夏,葬杞文公。註:卒不日者,行微弱,故略之。上城杞已貶,復卒略之者,入所見世,責小國詳,始錄內行也。諸侯內行小失,不可勝書,故於終略責之見其義。

定四年:杞伯戊卒於會。註:不日,與盟同日。(案:上注盟不日與信辭。右杞)

襄十八年:十有二月,甲寅,乙未,楚子昭卒。註:乙未與甲寅相去四十二日,蓋閏月也。葬以閏數,卒不書。閏者,正取期月,明期三年之喪始死,得以閏數,非死月不得數閏。(右楚)

襄十二年:秋九月,吳子乘卒。註:至此卒者,與中國會同,本在楚後,賢季子,因始卒其父,是後亦欲見其迭為君,卒皆不日,吳遠於楚。(右吳)

文十八年:秦伯絺卒。註:秦穆公也,至此卒,因其賢。(解,左氏以為康公,穀梁無解。案,說見箋。)

哀三年:冬十月,癸卯,秦伯卒。四年,春王三月,葬秦惠公。註:哀公著治大平之終,小國卒葬,極於哀公者,皆卒日葬月。(右秦)所見世大夫日卒所聞世無罪日有罪不日所傳聞世不日

隱五年: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區卒。註:日者,隱公賢君,宜有恩禮於大夫。益師始見法。無駭有罪,據俠又未命也,故獨得於此日。

莊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註:日者,錄季子遏惡也,行誅親親,雖冘之,猶有恩也。

僖十六年: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秋七月,甲子,公孫慈卒。註:日者,僖公賢君,宜有恩禮於大夫,故皆日也。一年喪骨肉三人,故日,痛之。

文十四年:九月,甲申,公孫敖卒於齊。註:已絕,卒之者,為後齊脅魯歸其喪,有恥,故為內諱,使若尚為大夫。(案:八年公孫敖如京師不至復,丙戌奔莒,註:日者,嫌敖罪明則起君弱,故諱,使若無罪。然則卒日者,亦盈諱文。)

宣五年:叔孫得臣卒。註:不日者,知公子遂欲弒君,為人臣知賊而不言,明當誅。

八年:夏六月,公子遂如齊,至黃乃復。辛巳,有事於太廟,仲遂卒於垂。壬午,猶繹萬入去籥。傳:何以不稱公子?貶。曷為貶?註:據叔孫得臣卒不貶,為弒子赤貶。註:加字者,起嬰齊所氏,明為歸父後,大宗不得絕也。日者,不去樂也。日者(壬午),起明日也。(案:去公子,罪重於得臣,已明書日譏非禮,為聞大夫喪通例。)

補注外大夫不卒卒例月不葬葬例時

隱三年:夏四月,辛卯,尹氏卒。傳: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天王崩,諸侯之主也。註:日者,恩錄之,明當有恩禮。

文三年:夏五月,王子虎卒。註:尹氏卒日,此不日者,在期外也。(案:來會葬在二年。)

定四年:秋七月,劉卷卒。註:不日者,比尹氏以天子喪為主重也,此卷主會輕,故不日。內女卒例日補注葬例月

莊四年:三月,紀伯姬卒。六月,乙丑,齊侯葬紀伯姬。註:卒不日,葬日者,魯本宜葬之,故移恩錄文於葬。

二十九年:冬十有二月,紀叔姬卒。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紀叔姬。註:國滅卒者,從夫人行,待之以初也。(案:叔姬媵也,月卒日葬。紀季葬之例同上。)

成五年:春,王正月,杞叔姬來歸。八年,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註:棄而日卒者,為下脅杞歸其喪張本。文使若尚為杞夫人。內女棄歸例有罪時無罪月

文十四年:冬,單伯如齊,齊人執單伯;齊人執子叔姬。十五年:十有二月,齊人來歸子叔姬。註:月者,閔錄之,從無罪例。(案:歸公孫敖之喪,注不月者不以恩錄,與子叔姬異。)

夫人至例月

莊二十四年:八月,丁丑,夫人薑氏入。傳:其言入何?難也。其日何?難也。與公有所約,然後入。補注夫人出會如外國例月

莊四年:春,王二月,夫人薑氏饗齊侯於祝丘。註:三出不月者,省文,從可知例。

莊十九年:夫人薑氏如莒。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薑氏如莒。註:月者,再出也。不從四年已月者,異國。弒例日(案:諸侯相殺同例。)

僖十年:春,王正月,晉裏克弒其君卓子及其大夫荀息。註:不日者,不正遇禍,終始惡明,故略之。

十九年:夏六月,己酉,邾婁人執鄫子用之。註:日者,魯不能防正其女,以至於此。明當痛其女禍而自責之。

文十四年: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註:從成君不日者,與卓子同。

十六年:冬,十有一月,宋人弒其君處臼。註:不日者,內娶略賤之。

宣十八年:秋七月,邾婁人戕鄫子於鄫。註:小國本不卒,故亦不日。襄二十九年:閽弒吳子餘祭。(案:不蒙日卒,本不日也。)

三十一年:十有一月,莒人弒其君密州。(案:不日者,卒本不日。)

昭十三年: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弒其君虔於乾谿楚,公子棄疾弒公子比。註:不日者,惡靈王無道。

十有六年:春,楚子誘戎曼子殺之。註:不日者,本不卒。(案:十六年殺蔡般日者,蔡本日卒。)

哀六年:齊陽生入於齊,齊陳乞弒其君舍。註:不日者,與卓子同。世子弒例分內外

文元年: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弒其君髡。註:夷狄子弒父,忍言其日。

襄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註:不日者,深為中國隱,痛有子弒父之禍,故不忍言其日。

昭十九年:夏五月,戊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註:日者,加弒爾,非寔弒也。稱國以弒例時

成十八年:春,王正月,庚申,晉弒其君州蒲。註:日者,二月庚申日,上係於正月者,起正月見幽,二月庚申日死也。厲公猥殺四大夫,臣下人人恐見及,以致此禍,故日,起其事,深為有國者戒也。

昭二十七年:夏四月,吳弒其君僚。註:不書闔閭弒,明季子不忍相殺,讓國闔閭也。月者,非失眾見弒,故不略之。(案:不日者,卒本不日也。)

外弒未逾年君例月莊九年: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註:月者,從未逾年君例。

僖九年:冬,晉裏克弒其君之子奚齊。註:不月者,不正遇禍,終始惡明,故略之。

(附)昭二十二年:冬十月,王子猛卒。註:月者,方以得位明事,故從外未逾年君例。討賊例時

隱元年:夏五月,鄭伯克段於鄢。註:月者,責臣子不以時討,與殺州吁同例。四年:九月,衛人殺州吁於濮。註:月者,久之也。

宣十一年:冬十月,楚人殺陳夏徵舒。(案:月者,責臣子不以時討,又起下。丁亥,正貶楚子文。)內殺大夫有罪不日無罪日

莊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註:日者,行誅親親,猶有恩也。(案:傳以叔稱弟,牙不稱弟,注以莊不卒大夫而卒牙,知有罪誅也。)

諸侯相執例時僖五年:冬,晉人執虞公。註:不從滅例月者,略之。

十九年:春,王三月,宋人執滕子嬰齊。註:月者,深責之。(案:定元年疏,知諸侯相執例書月者,正以襄十六年三日晉人執莒子邾婁子,十九年三月晉人執邾婁子之屬,皆書月故也。案:二條俱不蒙月,晉平非伯,又不在錄責之例,故知例時。)

執大夫例時

桓十一年:九月,宋人執鄭祭仲突歸於鄭,鄭忽出奔衛。註:月者,為突歸鄭奪正,鄭伯出奔。(案:大國篡,例月。)

成十六年: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於招邱。註:言舍而月之者,痛傷忠臣不得其所。

定元年:春三月,晉人執宋仲幾於京師。註:無例,不在常書。又月者,善為天子執之。大國君奔例月小國例時莊四年:紀侯大去其國。(案:不月者,紀本子爵小國。)

文十二年:春,王正月,盛伯來奔。註:月者,前為魯所滅,今來見歸,猶當加意厚遇之。成十二年:春,周公出奔晉。註:不月者,小國也。

襄十四年:己未,衛侯衎出奔齊。註:日者,為孫氏甯氏所逐,後甯氏復納之者同,當相起,故獨日也。

昭二十一年:冬,蔡侯朱出奔楚。註:時者,惡背中國而與楚,故略之。

哀十年:春,王二月,邾婁子益來奔。註:月者,魯前獲而歸之,今來奔,明當尤加禮厚遇之。內大夫奔例無罪日有罪月

文八年:公孫敖如京師,不至,復;丙戌,奔莒。註:日者,嫌敖罪明則起君弱,故諱,使若無罪。

宣十八年:歸父還自晉,至檉,遂奔齊。註:不日者,伯討可逐,故從有罪例也。(案:註:「還」善辭,又宣公同篡,不當逐。)外大夫奔例時

莊十二年:冬十月,宋萬出奔陳。註:月者,使與大國君奔同例,明強禦也。

昭二十年:冬十月,宋華亥、向甯、華定出奔陳。註:月者,危三大夫同時出奔,將為國家患,明當防之。

定十年:宋公之弟辰,暨宋仲佗、石區出奔陳。註:復出宋者,惡仲佗悉欲帥國人去三大夫,出不月者,舉國危亦見矣。大國篡例月小國時

莊九年:夏,公伐齊,納糾。註:不月者,非納篡詞。齊小白入於齊。註:不月者,移惡於魯。

(附)昭二十二年:秋,劉子、單子以王猛入於王城。註:不月者,本無此國,無可與別輕重也。復歸例皆時桓十一年:秋九月,突歸於鄭。註:月者,奪正。

襄二十六年:春,王二月,辛卯,衛甯喜弒其君剽,衛孫林父入於戚以叛。甲午,衛侯衎復歸於衛。註:日者,起甯氏復納之,故出入同文也。以歸出奔俱日,知出納之者同。

(附)昭二十有六年:冬十月,天王入於成周。傳:言入,不嫌也。註:月者,為天下喜錄王者反正位。即位不日

定元年:夏五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傳:日,錄乎內也。註:善得五日變禮,或說危不得以逾年正月即位,故日。失禮鬼神例日

隱五年:九月,考仲子之宮,初獻六羽。註:不日者,嫌獨考宮,以非禮書,故從末言初可知。

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大廟,用致夫人。註:不日者,下用失禮明。失禮宗廟例時莊二十四年:春,王三月,刻桓宮桷。註:月者,功重於丹楹。外城例月

僖十四年:春,諸侯城緣陵。註:不月者,文言諸侯,非內城明矣。變製例時成元年:三月,作邱甲。註:月者,重錄之。襄十一年:春,王正月,作三軍。註:月者,重錄之。

昭五年:春,王正月,舍中軍。註:月者,善錄之。狩例時

桓四年:春正月,公狩於郎。註:月者,譏不時也。周之正月,夏之十一月,陽氣始施,鳥獸懷任,草木萌芽,非所以養微。

哀十四年:春,西狩獲麟。註:河陽冬言狩、獲麟春言狩者,蓋據魯變周之春以為冬,去周之正而行夏之時。例時

桓六年:秋八月,壬午,大閱。註:日者,桓既無文德,又忽忘武備,故尤危錄。求例時

桓十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來求車。註:月者,桓行惡不能誅,反從求之,故獨月。外災例時昭九年:夏四月,陳火。註:月者,閔之。

十八年:夏五月,壬午,宋、衛、陳、鄭災。傳:異其同日而俱災也。

釋曰:昔子思之讚《春秋》也,曰上律天時,又曰如四時之錯,行日月之代。明是以知聖人之文,天文也。蒙者不知日月,童子不知經緯,以之言天,猶扣槃捫燭也。故深於天文者,不惟知其位次度數而已,又能推其薄蝕圍亡之故,本於人事而整齊之。故天不言,以三光四時為言,視言相萬也。聖人不辨,以時月日為辨,視辨相萬也。詳略之以理嫌疑。(如內殺大夫棄歸女,以日月別有罪無罪,又以別內外。又如外城例月,別於內城,而緣陵文言諸侯,則不月之類。)偏反之以製新義。(如狩乃常事不書,諱致天王以正冬狩。桓四年以於郎譏遠,即以春正月譏不時,則狩製定。復於獲麟之春,去正月以改正朔。三者皆以書狩而實非也。又如夷狄子弒父書日,中國子弒父不書日,許止加弒仍書日以別之之類。)故君子不必親相與言,以禮樂相示,而感之者意變色動。(如子遊感彌牟之屬。)《春秋》不待褒譏貶絕,以日月相示,而學之者湛思省悟。(如美泓戰書朔、貶內去時日之類,是也。)故曰經世先王之志,聖人議而勿辨,其言彌微,其旨彌顯,使人屬辭比事,而辨惑崇德,斯善學矣。不善學者,或欲屠其贅而悉置之,或不得其說而膠執之,(如穀梁、左氏及晉以後治《春秋》者,皆不免崔子方本例。趙汸屬辭尤甚。)以其身陷於非聖之法,而不之救,是猶童昏而強言圍亡薄蝕,與以詔相反若誑之,其不轉於溝壑則幸耳,可不謂大哀乎!

卷三[編輯]

○名例第五

隱元年:春,王正月。傳:王者孰謂?謂文王也。註:文王,周始受命之王,方陳受命製正月,故假以為王法。不言諡者,法其生不法其死,與後王共之。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註:雲天王者,時吳楚上僭稱王,王者不能正而上自係於天也。《春秋》不正者,因以廣是非。

成八年:天子使召伯來錫公命。傳:其稱天子元年春王正月,正也,其餘皆通矣。註:謂不係於元年者,或言王或言天王或言天子,皆相通矣,以見刺譏是非也。天子者,爵稱也。聖人受命,皆天所生,故謂之天子。

隱五年:初獻六羽。傳:譏始僭諸公也。天子三公稱公,王者之後稱公,其餘大國稱侯,小國稱伯子男。三公,天子之相也。自陝而東者,周公主之;自陝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處乎內。註:禮,司馬主兵,司徒主教,司空主土。

桓八年:祭公來。傳:天子之三公也。註:天子置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凡百二十官,下應十二子。祭者,采也。天子三公,氏采稱爵。

僖八年:公會宰周公。傳:天子之為政者也。註:與天子參聽萬機。

隱元年:祭伯來。傳:天子之大夫也。註:祭者,采邑也。伯者,字也。天子上大夫字,尊尊之義也。

桓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傳:下大夫也。註:下大夫係官氏名,且字係官者,卑不得專官事也。稱伯,上敬老也。禮,君於臣而不名者有五:諸父兄不名,上大夫不名,盛德之士不名,老臣不名。

定十四年:天王使石尚來歸脤。傳:天子之士也。註:天子上士以名氏通。

隱元年:天王使宰咺。傳:宰;官也,咺,名也;以官氏宰士也。註:上士以名氏通,中士以官錄,下士略稱人。

襄十五年:劉夏逆王後於齊。傳:天子之大夫也,其稱劉以邑氏也。註:諸侯入為天子大夫,不得氏國,稱本爵,故以所受采邑氏,稱子。采者,不得有其土地人民,採取其租稅而已。禮曰,三公之田視公侯,卿視伯,大夫視子男,元士視附庸。稱子者,參見義,顧為天子大夫,亦可以見諸侯不生名,亦可以見爵,亦可以見大夫稱。不稱劉子而名者,禮,逆王後當使三公,故貶,明非禮也。

定四年:劉卷卒,葬劉文公。註:諸侯入為天子大夫,更受采地於京師,天子使大夫為治其國有功而卒者,當益封其子。時劉卷以功益封,故不以故國而以采地書葬。

隱三年:辛卯,尹氏卒。(見譏例)

僖五年:公及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王世子於首戴。傳:殊會王世子。世子貴也,猶世世子也。註:自王者言之,以屈遠世子在三公下。禮喪服,斬衰曰公,上大夫之眾臣是也。自諸侯言之,世子尊於三公。此禮之威儀,各有所施。

宣十年:天王使王季子來聘。傳:天子之大夫也。其稱王季子,貴也,母弟也。註:天子不言子弟,故變文上季,係先王以明之,著其骨肉,貴體親也。

十五年:王劄子殺召伯、毛伯。傳:長庶之號也。註:禮,天子庶兄冠而不名,所以尊之。天子不言子弟,故變文上係先王以明之。不稱伯仲者,辟同母兄弟。

文元年:天王使叔服來會葬。註:叔服者,王子虎也。服者,字也;叔者,長幼稱也。不係王者,不以親疏錄也。不稱王子者,時天子諸侯不務求賢而專貴親親,故尤其在位子弟,刺其早任以權也。諸侯得言子弟者,一國失賢輕。

隱元年:公及邾婁儀父盟於昧。註:公者,五等之爵最尊。王者探臣子心,欲尊其君,使得稱公,故《春秋》以臣子書葬者,皆稱公。(案:十七年葬蔡桓侯,註:奪臣子辭。)

桓十一年:鄭忽出奔衛。傳:忽何以名?《春秋》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註:質家爵三等,法三光。文家爵五等,法五行。合三從子,製由中也。

莊十年:荊敗蔡師於莘。傳:荊,州名也。州不若國,國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註:因周本有奪爵稱國氏人名字之科,故加州文,備七等以進退之。

定五年:於越入吳。傳:於越者,未能以其名通也;越者,能以其名通也。註:越人自名於越,君子名之曰越。治國有狀,能與中國通者,以中國之辭言之曰越。治國無狀,不能與中國通者,以其俗辭言之,因其俗可以見善惡,故云爾。赤狄以赤進者,狄於北方總名,赤者其別,與越異也。

襄十有一年:作三軍。傳:三,卿也。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註:說古制司馬官數。古者,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馬事省,上下卿各一。上士相上卿,下士相下卿,足以為治。襄公益司馬作中卿,官逾王制。言軍者,本以軍數置之。

莊元年:單伯逆王姬。傳:吾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註:以稱字也。禮,諸侯三年一貢士於天子,天子命與諸侯輔助為政,所以通賢共治,示不獨專,重民之至。大國舉三人,次國舉二人,小國舉一人。

隱九年:俠卒。傳:吾大夫之未命者也。註:以無氏。

隱元年:及宋人盟於宿。傳:內之微者也。註:謂士也。《春秋》上刺王公,下譏卿大夫,而逮士庶人。

莊二十五年:陳侯使女叔來聘。註:稱字,敬老也。禮,七十雖庶人,主孝而禮之。《孝經》曰「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不敢遺小國之臣」,是也。

二十七年:公子友如陳,葬原仲。註:稱字者,葬從主人。文九年:楚子使椒來聘。傳:始有大夫也。(見三世例)襄二十三年:邾婁鼻我來奔。傳:以近書也。(見三世例)

釋曰:昔子路問為政,子曰在正名,名不正則政事不成,禮樂不興,刑罰不中。然則辨名正分,莫著於《春秋》。《春秋》上刺王公,下譏卿大夫,而逮士庶人,則爵等之數,尤所汲汲矣。傳曰德合元者稱皇。孔子曰皇象元,逍遙術無文字,德明諡。德合天者稱帝,河洛受瑞可放,仁義合者稱王,符瑞應天下歸往。夫皇象元,則帝象春,(《易》曰帝出乎震。)故君子曰,武王其似正月矣。(《說苑》文王似元年,武王似春王,周公似正月,不及《春秋說》、《董子》為正。武王句見《董子》。)《董子》雲,遠者號尊,而地小近者號卑,而地大親疏之義也。故德侔天地者稱皇帝,天祐而子之號稱天子,故聖王生則稱天子,崩遷則存為三王,絀滅則為五帝,下至附庸,絀為九皇,下極其為民。故雖絕地,廟位祝牲,猶列於郊號,宗於代(通岱)宗,故曰聲名魂魄施於虛,極壽無疆。此言唯王位在德元,而儀刑萬邦也。王官之等,三公一位,上大夫卿一位,下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其受采,公視大國,上大夫視次國,下大夫視小國,上中下士視附庸。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人氏者方十五里。(亦參用《董子》稱國州者狄之。)其命數,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皆陰爵,屈於諸侯也。士則三命、再命、一命,不嫌也。及其出使,雖下士必列諸侯之上,尊天子也。月遠日則息,而象疑於日,溯日則消,大臣諸侯之象也。故三公執璧,同於子男。卿以下則禽摯。寰內之爵,同於蕃服。雖大曰子,其義不世伸於諸侯之大夫者,世祿而已。侯國之制,公一位,侯一位,伯子男同一位,凡三等。其受地,公侯皆方百里,伯子男方七十里。如五十里,其臣命卿一位,大夫一位,士一位。其命數,則公九命,侯七命,伯子男五命,公侯之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伯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入所見世,小國有大夫是也。周公立政之制,曰「任人準夫牧作三事」謂公卿也。由其參聽萬機,曰任人,亦曰常任。由其糾逖王慝,曰準夫,亦曰準人。由其分陝左右,曰牧,亦曰常伯。三公八命,作牧九命,作伯是也。虎賁、綴衣、趣馬,「近臣給事者也設之小尹。左右攜仆百司」,宮正以下官也。庶府,常任之屬,治京師者;大都,常伯之屬,治畿甸者,設之小伯。藝人表臣百司,準人之屬,糾察官府都鄙者也。太史上司天事,下掌邦國。官府都鄙之貳,執簡記奉諱惡,天子齋戒,受諫者也,設之尹伯。王官之制如此。司徒司馬司空,天子之命卿也,亞以置其伍,經所謂未命之大夫也。旅以陳其殷,經所謂微者是也。是謂邦國之制。夷微盧,居九服之四,設之烝;烝,君也。三亳阪,居四方之塞,設之尹;尹,正也,城虎牢以製楚是也。《春秋》之制,略同文王官人,而譏尹氏以絕禍,貶王子虎以任賢,則克知灼見之要也。書王季子、王劄子,辨親疏長幼之節,皆不名,敬長也,親親也。祭伯、凡伯不名,貴貴也。伯糾、女叔不名,貴老也。孔父、叔不名,貴德也。不純臣諸侯,治統所寄也。二王之後以客禮,師法所存也。夫是以天子向明,諸侯自為,正禮樂行於上,刑罰措於下,則正名之道得也。

夏五月,辛亥,郊。傳:三卜之運也。

哀三年:桓宮僖宮災。傳:毀廟也。言災,復立也。不言復立,《春秋》見者不復見也。

十二年:用田賦。傳:譏始用田賦也。註:若今漢家斂民錢,以田為率矣。哀公外慕強吳,空盡國儲,故過什一。隱元年: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傳:兼之,非禮也。

三年:尹氏卒。傳:其稱尹氏何?貶譏世卿。世卿,非禮也。(案:凡言非禮,皆譏也。)武氏子來求賻。傳:其稱武氏子何?譏父卒子未命也。來求賻何以書?譏喪事無求,求賻非禮也。蓋通於下。

桓五年:天王使仍叔之子來聘。傳:譏父老,子代從政也。

八年:祭公來遂逆王後於紀。註:婚禮成於五,然後親迎。時王者遣祭公來使魯為媒可,則因用魯往迎之,不復成禮。疾王者不重妃匹,逆天下之母,若逆婢妾,將謂海內何哉?故譏之。

十五年:天王使家父來求車。傳:譏王者無求。求車,非禮也。

莊元年: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傳:追命也。註:禮,生有善行,死當加善諡,不當復加錫。三年:葬桓王。傳:改葬也。註:榮奢改葬,故惡錄之。

僖二十八年:衛侯鄭自楚復歸於衛。註:言復歸者,天子有命歸之。名者,刺天子歸有罪也。(案:與曹伯襄同義。)

文元年:天子使叔服來會葬。註:不稱王子者,時天子諸侯不務求賢,而專貴親親,故尤其在位子弟,譏其早任以權也。

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註:古者三載考績。文公新即位,功未足施而錫之,非禮也。

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傳:兼之,非禮也。註:去天者,含者臣子職,以至尊行至卑事,失尊之義也。(案:「去天」之義,穀梁文無「天」,得之。)

王使召伯來會葬。註:去天者,不及事,刺比失喪禮也。九年:毛伯來求金。傳:譏王者無求。求金,非禮也。

成八年:天子使召伯來錫公命。註:此錫命稱天子者,為王者長愛幼少之義,當與賢師良傅如父教子,不當賜也。

襄十五年:劉夏逆王後於齊。註:不稱劉子而名者,禮,逆王後當使三公。(案:此注非。桓八年注是也。祭公以遂事見義,故不復貶。)

三十年:天王殺其弟年夫。註:王者得專殺。書者,惡失親親也。未三年不去王者,方惡不思慕而殺弟,不與子行也。不從直稱君舉重者,莒殺意恢以夫子行錄,設但殺弟,不書也。

王子瑕奔晉。註:稱王子者,惡天子重失親親。

昭二十二年:王室亂。傳:言不及外也。註:刺周室之微,故變京師言王室。不言成周言王室者,正王以責諸侯也。

二十三年:天王居於狄泉。傳:未三年稱天王,著有天子也。註:明天下當救其難而事之。隱二年:紀履緰來逆女。傳:譏始不親迎也。桓三年:齊侯送薑氏於讙。傳:譏諸侯越竟送女,非禮也。

九年: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傳:譏父老,子代從政。莊二十七年:莒慶來逆叔姬。傳:譏大夫越竟逆女,非禮也。

僖元年:邢遷於陳儀。註:譏之也。王者封諸侯必居土中,所以教化者平貢賦者,均在德不在險,其後為衛所滅是也。

十五年: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盟於牡邱,遂次於匡。公孫敖帥師及諸侯之大夫救徐。註:言次者,刺諸侯緩於人恩。

二十五年:宋殺其大夫。傳:何以不名?宋三世無大夫,三世內娶也。(案:文七年八年十五年傳同。)

二十八年:陳侯如會。傳:後會也。註:刺諸侯不慕霸者,反歧意於楚,失信後會。陳歧意於楚,在二十七年。文三年:晉陽處父帥師伐楚救江。傳:為諼也。

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傳:兼之,非禮也。

宣元年:晉放其大夫胥甲父於衛。傳:近正也。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君放之,非也。大夫待放,正也。

五年:齊高固及子叔姬來。註:禮,大夫妻歲一歸宗,雙行匹至,似於鳥獸。

十年:齊崔氏出奔衛。傳:貶譏世卿。世卿,非禮也。註:復見譏者,嫌諸侯大夫任輕可世,因齊大國禍著,故就可以為法戒。

襄五年:戍陳。傳:不言諸侯,離至不可得而序。註:刺中國之無信。七年:陳侯逃歸。註:刺中國之無義。加逃者,抑陳侯也。

十年,戍鄭虎牢。傳:離至不可得而序。註:刺諸侯既取以為蕃蔽,不能同心安附之。

十六年:戊寅,大夫盟。傳:遍刺天下之大夫也。君若贅旒然。註:不言諸侯之大夫者,明所刺非但會上大夫。

昭十九年:許世子止弒其君買,葬許悼公。傳:賊未討書葬,不成於弒也。止進藥而藥殺,譏子道之不盡也。

二十年:盜殺衛侯之兄輒。傳:母兄稱兄,何以不立?有惡疾也。註:書者,惡營衛不固,失親親也。

定五年:歸粟於蔡。傳:不言諸侯,離至不可得而序。註:與戍陳同義。

十四年:邾婁子來會公。註:非邾婁子會人於都也。言公者,不受於廟。

十五年:邾婁子來奔喪。傳:非禮也。註:禮,天子崩,諸侯奔喪會葬;諸侯薨,有服者奔喪,無服者會葬。

哀十三年:晉魏多帥師侵衛。傳:此晉魏曼多也。譏二名非禮也。右譏內小惡九十,天王二十,諸侯二十三,凡乙百三十三條。

釋曰:司馬遷述董生之言,曰《春秋》者,禮義之大宗也,主於辨是非,故長於治人,撥亂世反之正,非唯禁暴討賊而已。亂之所生,唯禮可以已之。禮之失也,王侯降為徒隸,荊吳交主中國,所謂《小雅》盡廢,其禍如此。夫《大雅》多刺厲王,而《小雅》盡刺幽王,何哉?曰,序不雲乎?厲王無道,天下蕩蕩無綱紀文章,而《瞻卬》、《召旻》二篇,獨言刺幽王大壞。以是知文武之大經大法,皆厲變更之,而大滅之者幽也。其細節數目,幽復悉去之,而階之禍者,宣也。是謂三代之亡。《詩》亡然後《春秋》作,以繼三代而治萬世者也。夫先立乎其大者,而小者可以盡復。先正乎內之治,而諸夏可以盡同。董子雲,悖亂之微細,惡不絕之所致。故《春秋》紀纖芥之失,反之王道。傳曰內小惡書外小惡不書,言自近者始也。是以譏觀魚,貪也;取郜鼎衛寶,甚焉;狩於郎,遠也;築三台,甚焉;毀泉台,亦非也,君道失也。觀社納幣,淫也。國君淫,宜絕,故僅以非禮書也。覿用幣,女用男,摯也。會杞伯姬於洮,來朝其子,大夫妻未及歲歸宗,失教戒也。夫人薑氏言入,失教戒亦誌淫也。逆婦薑,賤也。以妾為妻,僭也,婚禮之失也。文二年公子遂如齊納幣,宣元年公子遂如齊逆女,喪娶也。宣之過甚於文,而書之尤著,猶桓之不諱成宋亂也。忌省殺,哀也;吉禘速,吉也。作僖公主,欲久喪而不能,猶吉禘也,喪禮之失也。躋僖公,亂昭穆也。仲嬰齊不稱仲孫,亦亂昭穆也。獻六羽,僭禮於宗廟也。丹楹刻桷,奢也。世室屋壞,怠也。立武煬桓僖廟,禘也。春夏烝,亟也。禦廩災而猶嘗,慢也。無正朔而朝廟,不奉天也。郊禘之僭,不可言也,不郊猶三望猶朝廟也。四月五月九月,郊不時也。鼷鼠食郊牛,或食其角,傷其口,視不謹也。用牲於門,非應變也,祭禮之失也。閱以罕書,弛武備也以亟書,不恤民也。取郜取防,貪而慢畺界也。受叛臣邑猶是也,來歸侵地取運圍成,不矢文德也。次郎次合伐齊納糾,無勇也。楚蔡次厥貉,齊衛次五氏,畏人也。齊侯來獻捷,畏也。楚使來獻捷,畏而受惡人物也。會伐宋,緩也。初稅畝,用田賦,作丘甲,作三軍,變製不恤民也。聘問帥師不舉重,空國也,軍禮之失也。朝王所,非所朝也。來歸脤,不助祭也。不會葬天子,慢上也。不會葬同姓,不親親也。襄久於楚,畏楚也。昭沒於乾侯,不容於晉,又不事齊也,賓禮之失也。公子遂以疾復卒而猶繹,君臣交失也。公子友葬原仲,失賢也。鄭詹逃來,納佞也。馭臣之失也。告糴,不製國用也。築微(見諱例),新延廄,不急荒政也。城邑怠而勞民也。築三囿三台楚宮,勞民以事遊畋也,馭民之失也。新作南門,變常也。新作雉門,及兩觀久不修,又逾製也。築王姬之館於外,通仇又慢王事也。狩郜,通仇也,臣子之道廢也。傳曰不可勝譏者,壹譏而已,此通例也。注曰所傳聞之世外小惡不書,書者來接內也。《春秋》以魯為天下化首,被王化者在可備責之域,故從內小惡舉也。然則詳於王而略於侯國,正王以率侯也。詳大國而略小國,正大以率小也。詳諸夏而不及夷狄,正內以率外也。故譏求賻求車求金,而王心正;譏祭公劉夏逆後,而體本正(紀履緰同義);譏王世子、宰周公會諸侯,而儲貳宰輔之體正;譏尹氏、武氏子,仍叔之子,而世卿之禍正(齊崔氏同義);譏叔服,而用賢之義正;譏宰渠伯糾、祭叔、榮叔聘錫小人,而九伐之法正;譏毛伯錫文公命,而考績之典正;譏召伯錫成公命,而教胄之經正;譏加禮妾母,而尊卑之分正;譏一使兼賵(秦人歸襚同例)、一使含賵,而下交之禮正(此姑從傳注,辨見箋。);譏歸衛侯鄭、曹伯襄,而建侯之權正;譏殺年夫,奔王子瑕,而親親之倫正(盜殺衛侯兄輒同義)。所謂正王以率侯也。書王室亂、王居狄泉,而眾著於勤王矣;譏次匡、救徐、戍陳鄭、歸粟於蔡,而眾著於恤鄰矣;譏伐楚救江,而眾著於惡詐矣;譏鄭伯不盟乞盟、陳侯如會逃歸,而眾著於親中國矣;譏大夫盟,而眾著於慎名器矣;譏晉放大夫,而眾著於禮去臣矣;譏宋內娶,而眾著於敬宗廟矣;譏齊送女,而眾著於謹侯度矣。所謂正大以率小也。譏邢遷,而眾著於固國不在險矣;譏蕭叔邾婁子,而眾著於朝會之禮矣;譏邾婁子奔喪,而眾著於親疏之節矣;譏曹、許世子,而眾著於事父之道矣;譏莒慶高固,而眾著於事君之義矣。凡皆所謂正內以率外也。是以子思子述《春秋》之化,曰聲名洋溢乎中國,施及蠻貊,凡有血氣,莫不尊親,故曰配天。言乎大者如三辰之建四時,小者如列宿之錯峙,而各有職也。

○褒例第六隱元年:公及邾婁儀父盟於眜。傳:稱字,褒之也。七年:滕侯卒。八年:辛亥,宿男卒。

十一年:滕侯、薛侯來朝。

桓二年:秋七月,紀侯來朝。註:稱侯者,天子將娶於紀,與之奉宗廟,傳之無窮,重莫大焉,故封之百里,明當尊而不臣,所以廣孝敬。蓋以為天子得娶庶人女,以其得專封也。

莊十三年:齊侯、宋人、陳人、蔡人、邾婁人,會於北杏。註:齊桓行霸,約束諸侯,尊天子,故為此會也。時未為諸侯所信向,故使微者會。桓公不辭微者,欲以卑下諸侯,遂成霸功。

冬,公會齊侯,盟於柯。傳:桓之盟,不日,其會不致信之也。桓公之信,著乎天下,自柯之盟始焉。註:諸侯由是翕然信鄉,復從再會於鄄,同盟於幽,遂成霸功。

十六年:邾婁子克卒。(見進黜表)二十八年:丁未,邾婁子瑣卒。(同上)

閔二年:齊高子來盟。傳:不稱使,我無君也;不名,喜之也。桓公使高子將南陽之甲,立僖公而城魯。

僖元年:齊師、宋師、曹師次於聶,北救邢。傳:救言次,不及事也。蓋狄滅之。不言狄滅,為桓公諱也。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天下諸侯有相滅亡者,桓公不能救,則桓公恥之。

夏六月:邢遷於陳儀,齊師、宋師、曹師城邢。

二年:正月,城楚丘。傳:城衛也,蓋狄滅之。註:不書遷與救次者,使若始時尚倉卒有所救,其後晏然無干戈之患,所以重其任而厚責之。

齊侯、宋公、江人、黃人,盟於貫澤。傳:大國言齊宋,遠國言江黃,則以其餘為莫敢不至也。註:不進江黃者,為遍至之詞。

三年:齊侯、宋公、江人、黃人,會於陽穀。傳:此大會也,曷為末言耳?(註:貫澤言盟。)桓公曰:無障穀,無貯粟,無易樹子,無以妾為妻。註:時桓公功德隆盛,諸侯咸曰無敢不從,曷為用盟哉!故告誓而已。(案:十三年註:自此會後,不復舉小國者,從一法之後,小國言從令行,大國惟曹許以上乃會。)

四年:春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蔡潰,遂伐楚,次於陘。傳:俟屈完也。註:楚強大,卒暴征之,則多傷士眾。桓公先犯其與國,臨蔡,蔡潰,兵精威行,乃推以伐楚。楚懼,然後使屈完來受盟,修臣子之職,不頓兵血刃,以文德優柔服之,故詳錄其止次待之,善其重愛民命,生事有漸,故敏則有功。

夏,許男新臣卒。註:不言於師者,桓公師無危;不月者,為下盟去月方見大信。

楚屈完來盟於師,盟於召陵。傳:不稱使,尊屈完以當桓公也;再言盟,喜服楚也。桓公救中國而攘夷狄,卒帖荊,以此為王者之事也。其言來,與桓為主,序績也。

十四年:諸侯城緣陵。傳:城杞也。蓋徐莒脅之。註:桓公德衰,待諸侯然後乃能存之。

十七年:滅項。傳:君子之惡惡也疾始,善善也樂終。桓公嘗有繼絕存亡之功,故君子為之諱也。註:不言服楚,獨舉繼絕存亡者,明足以除殺子糾滅譚,遂項覆終身之惡。服楚功在覆篡惡之表,所以封桓公,名當如其事也。

十八年:宋公、曹伯、衛人、邾婁人伐齊。五月,戊寅,宋師及齊師戰於甗,齊師敗績。(見伐例)

十九年:宋人執滕子嬰齊。夏六月,宋人、曹人、邾婁人盟於曹南;鄫子會盟於邾婁。己酉,邾婁人執鄫子用之。(見諱例)

二十二年:十有一月,己巳,朔,宋公及楚人戰於泓,宋師敗績。傳:偏戰者日爾,此其言朔《春秋》辭繁而不殺者,正也。君子大其不鼓不成列,臨大事而不忘大禮,有君而無臣。以為雖文王之戰,亦不過此也。註:言朔亦所以起其有君而無臣。襄公所行,帝王之兵也。有帝王之君,宜有帝王之臣;有帝王之臣,宜有帝王之民。未能醇粹而守其禮,所以敗也。陸戰當舉地。舉水者,大其不以水厄人也。

二十三年:庚寅,宋公慈父卒。(見諱例)

二十八年:四月,己巳,晉侯、齊師、宋師、秦師及楚人戰於城濮,楚師敗績。註:齊桓先朝天子,晉文先討夷狄者,晉文之時,楚與爭強,所遭遇異。

五月,癸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於踐土。註:不致者,安信,與晉文也。盟日者,譎也。

公朝於王所。註:不書如、不言天子者,從外正君臣,所以見文公之功。(餘詳諱例)

桓二年:戊申,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傳:及者,累也。何以書?賢也。孔父可謂義形於色矣。註:父者,字也。禮,臣死君字之。以君得字之,知先君死。言及者,使上及其君,若附大國以名通,明當封為附庸,不絕其祀,所以重社稷之臣也。

莊十二年:宋萬弒其君接,及其大夫仇牧。傳:賢也。仇牧可謂不畏強禦矣。註:猶乳犬攫虎,伏雞搏狸,精誠之至也。

僖十年:晉裏克弒其君卓子,及其大夫荀息。傳:賢也。荀息可謂不食其言矣。註:起時莫不背死向生,去敗與成。荀息一受君命,終身死之,故言及,與孔父同義。

桓十一年:宋人執鄭祭仲。傳:鄭相也。不名,賢也,以為知權也。塗出於宋,宋人執之,謂之曰:為我出忽而立突。祭仲不從其言,則君必死,國必亡;從其言,則君可以生易死,國可以存易亡;少遼緩之,則突可故出,而忽可故反,是不可得則病,然後有鄭國。古人之有權者,祭仲之權是也。

突歸於鄭,鄭忽出奔衛。傳:突名,挈乎祭仲也,言歸順祭仲也。十五年:鄭伯突出奔蔡。傳:名,奪正也。鄭世子忽復歸於鄭。傳:復正也。

鄭伯突入於櫟。傳:不言入於鄭,末言爾,祭仲亡矣。不言忽之出奔,言忽為君之微也,祭仲存則存矣,祭仲亡則亡矣。註:皆所以終祭仲之言,辟不虛設危險之嫌。

莊元年:齊師遷紀鄑郚。

三年:紀季以酅入於齊。傳:紀侯之弟。不名,賢也,服罪也。魯子曰:請後五廟,以存姑姊妹。註:紀與齊為仇,不直齊。大紀小季,知必亡,故以存先祖之功,除出奔之罪,明其知權。言入者,難辭賢,季有難去兄入齊之心。

四年:紀伯姬卒。紀侯大去其國。六月,乙丑,齊侯葬紀伯姬。十二年:三月,紀叔姬歸於酅。二十九年:十有二月,紀叔姬卒。三十年:秋七月,齊人降鄣。八月,癸亥,葬紀叔姬。

莊二十七年:公子友如陳,葬原仲。傳:通乎季子之私行也,辟內難也。(詳見公終始例)閔元年:季子來歸。

僖十六年: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傳:賢也。註:閔公不書葬,故復於卒賢之。明季子當蒙討慶父之功,遏牙存國,終當錄也。

桓十七年: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秋八月,蔡季自陳歸於蔡。註:稱字者,封人無子,季次當立。封人慾立獻舞,而疾害季,季辟之陳。封人死,歸反奔喪,思慕三年,卒無怨心,故賢而字之。出奔不書者,方以起季奔喪歸,故使若非出奔,歸不稱弟者,見季不受父兄之尊,起宜為天子大夫。天子大夫不得與諸侯親通,故魯季子、紀季皆去其氏。唯卒以恩錄親,季友、叔卒是也。

癸巳,葬蔡桓侯。註:稱侯者,亦奪臣子辭也。有賢弟而不能任用,反疾害之,而立獻舞,國幾並於蠻荊,故賢季,抑桓稱侯,以起其事。

僖二十八年: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傳:歸之於者,罪已定矣。衛侯之罪何?殺叔武也。不書,為叔武諱也。《春秋》為賢者諱讓國也。(詳貶誅絕例諱例)

襄二十九年:吳子使劄來聘。傳:吳無君無大夫,此有君有大夫,賢季子也,讓國也。《春秋》賢者不名,此何以名?許夷狄者,不壹而足也。季子所賢也不足乎?季子許人臣者必使臣,許人子者必使子也。註:季子讓在殺僚後,豫於此賢之者,移諱於闔閭,不可以見讓,故復因聘起其事。

昭二十七年:夏四月,吳弒其君僚。註:不書闔閭,為季子諱,明季子不忍父子兄弟自相殺,讓國,闔閭欲其享之,故為沒其罪。月者,非失眾見弒,故不略之。

成十三年:曹伯廬卒於師。十五年:晉侯執曹伯,歸之於京師。註:為篡喜時。

十六年:曹伯歸自京師。傳:執而歸者,名。曹伯不名,而不言復歸,易也。公子喜時在內也。喜時者,仁人也,內平其國而待之外,治諸京師而免之自京師,言甚易也,舍是無難矣。註:與內臣子致公同,文欲言甚易執。歸書者,賢喜時為兄所篡,終無怨心,而復深推精誠,憂免其難,非至仁莫能行之,故書起其功。

昭二十年:曹公孫會自摐出奔宋。傳:奔,言自畔也。不言畔,為公子喜時之後諱也。《春秋》為賢者諱讓國也。君子之善善也長,惡惡也短。惡惡止其身,善善及子孫。賢者子孫,故君子為之諱也。註:以喜時之讓,除會之叛。不通摐為國,如通濫者,喜時本正,當立,有明王興,當還國。明叔術功惡相除,裁足通濫也。

昭三十一年:黑弓以濫來奔。傳:文何以無邾婁?通濫也。賢者子孫,宜有地也。賢者孰謂?謂叔術也,讓國也。絕之則為叔術,不欲絕。不絕,則世大夫也。大夫之義,不得世。故於是推而通之也。註:如不□,係邾婁,文言濫,黑弓來奔,則為叔術賢,心不欲自絕於國,又觸天下,實有濫,無以起新通之文。如□不絕邾婁,文言邾婁濫黑弓來奔,則嫌氏邑,起本邾婁世大夫。因就大夫竊邑奔文通之,則大夫不世,叔術賢心不欲自絕,兩明矣。主書者,在《春秋》前,見王者起,當追有功,顯有德,興滅國,繼絕世。

宣十七年:壬午,公弟叔卒。註:稱字者,賢之。宣公篡立,叔不仕其朝,不食其祿,終身於貧賤。禮,盛德之士不名,天子上大夫不名。《春秋》,公子不為大夫者不卒,卒而字者,起其宜為天子上大夫也。孔子曰:興滅國,繼絕世,舉逸民,天下之民歸心焉。(案:其因一事見賢者,如齊襄、伍員之復仇,公子結、士掞、郤缺之制命,子反、華元之專平,國佐之不辱命,曹蒨之去君,行父之代執,嬰齊之待命,歸父之復命,曼姑之守義,魯莊之追戎,公子手之憂內,隨文張義,非特褒不悉載列。)

釋曰:昔者孔子論列春秋列國卿大夫之賢如衛寧俞、齊晏嬰、鄭公孫僑之倫,詳矣。顧於《春秋》絕少概見,何哉?蓋《春秋》垂法萬世,不屑屑於一人一事,而諸賢又無殊尤絕異之行,可以為世立教,故別錄於諸弟子之記,其慎也如此。是以論王政,則曰謹權量,審法度,修廢官,又曰興滅國,繼絕世,舉逸民。六者行,而王政立矣。《春秋》譏稅畝、田賦,謹權量也;改製質文,審法度也;詳官制,修廢官也;嘉死位,興滅國也;明氏族,繼絕世也;褒賢良,舉逸民也。故王者之治,將欲養民興學,莫先建侯。進邾、宿,封滕、薛,明元功也;崇紀子,廣孝也;詳桓、文,重牧伯也;宋襄功未逮而有誌焉,貴誌也;楚莊、秦穆雖賢,僅使之長帥族類,相與親諸華漸王化,中國之政,罔或幹焉,辨內外也。將欲興滅繼絕,又莫先辨賢。義動天地,忠貫日月,誠沮金石,貪生惡死之世,未之或尚也,為表三人焉,曰孔父、仇牧、荀息。苞桑社稷,柱石國家,權輕重之義,別尊親之倫,容悅事君之朝,莫之或究也,為表三人焉,曰祭仲、紀季、季友。修明仁義,敝屣千乘,忘身以紓難,顯功以救過,頑懦鄙薄之俗,賴以不亡也,為表五人焉,曰蔡季、吳劄、衛叔武、曹喜時、邾叔術。貪夫高張,廉貞不名,舉世混濁,清士乃見,不滑於物,不攖其寧,其志可則,其行可尊,古之逸民,今未見其匹也,為表一人焉,曰公弟叔。嗚呼!智名勇功,後世所以開國承家者,其秉禮度義,則相與詬病,以為不祥,而《春秋》所貴乎持世,乃在此不在彼,為上可以知取人,為下可以知勉學矣。今小民有罪,則能以法治之,有善則不能賞,而爵祿所及,未必非有文無行之士,是以賢不肖混淆,而無所懲勸。是宜修《春秋》舉賢之制,而唐宋以來試士之法以次漸廢,則朝廷多伏節死義之臣,而閭巷多砥行立名之士。斯結人心,厚風俗,存紀綱之要道也。

○譏例第七(以時月日見者入彼例)

隱五年:公觀魚於棠。傳:譏遠也。曷為遠而觀魚?登來之也,美大之之辭也。初獻六羽。傳:譏始僭諸公也。

桓二年:取郜大鼎於宋;戊申,納於太廟。傳:譏遂亂。受賂納於太廟,非禮也。四年:春正月,公狩於郎。傳:譏遠也。註:月者,譏不時也。六年:大閱。傳:蓋以寧也。(案:此譏廢禮,餘仿此。)

八年:春正月,己卯,烝。傳:譏亟也。夏五月,丁丑,烝。傳:譏亟也。

十四年:秋八月,壬申,禦廩災;乙亥,嘗。傳:譏嘗也。註:當廢一時祭,自責以奉天災也。

莊元年:築王姬之館於外。傳:譏築之禮也,於外非禮也。主王姬者必為之改築。三年:公次於郎。傳:刺欲救紀,而後不能也。

四年:公及齊人狩於郜。傳:於仇者將壹譏而已。莫重乎其與仇狩也。

六年:齊人來歸衛寶。註:惡魯犯命,復貪利也。不為大惡者,納朔本不以賂,行事畢而見謝耳。

九年:夏,公伐齊,納糾。齊小白入於齊。傳:伐而言納者,猶不能納也。(案:大國篡例月,註:不月者,非納,篡辭。小白篡不月,移惡於魯。凡書納者,諸侯不得專廢置君,以上無天子除之,為小惡。糾非篡,則又存亡繼絕之功也。故反譏其不能納,為小惡,與納衛朔異。下殺糾,乃為大惡,入諱例。)

十四年:單伯會伐宋。傳:後會也。註:刺其不信。十七年:鄭瞻自齊逃來。傳:書甚佞也。註:痛魯知而受之。

二十二年:肆大省。傳:譏始忌省也。註:哭不辟子卯日,所以專孝子之思也。

公如齊納幣。傳:譏親納幣,非禮也。(案:公一陳佗誅絕之罪,外淫大惡諱,故傳反不譏喪娶,若僅以非禮譏,深諱文。)

二十三年:公如齊觀社。傳:譏諸侯越竟觀社,非禮也。註:與親納幣同義。蕭叔朝公。傳:公在外也。註:惡公不受於廟。丹桓宮楹。傳:譏非禮也。

二十四年:刻桓宮桷。傳:譏非禮也。

八月,丁丑,夫人薑氏入。傳:言入言日,難也。與公有所約,然後入。註:要公不為大惡者,妻事夫有四義,不可純以君臣之義責之。大夫宗婦覿用幣。傳:用者,不宜用也,非禮也。

二十五年:秋,大水,鼓用牲於社於門。傳:於社,禮也;於門,非禮也。

二十七年:公會杞伯姬於洮。註:惡公教內女以非禮也。伯姬不卒,蓋無服。杞伯姬來。(案:譏失教戒也。)公子友如陳,葬原仲。傳:辟內難也。註:惡莊公不能任用。

二十八年:臧孫辰告糴於齊。傳:不稱使,以為臧孫辰之私行也。一年不熟,告糴,譏也。二十九年:新延廄。傳:譏凶年不修。

三十一年:築台於郎。傳:譏臨民之所漱浣也。註:禮,天子外屏諸侯,內屏大夫,帷士簾,所以防泄慢之漸也。築台於薛。傳:譏遠也。註:禮,諸侯之觀不過郊。

齊侯來獻戎捷。傳:威我也。註:不書威我者,恥見輕侮也。(案:書威,魯當如州公如曹寔來之例,而變其文曰齊侯來。)築台於秦。傳:譏臨國也。

閔二年:吉禘於莊公。傳:譏始不三年也。

僖五年:杞伯姬來朝其子。傳:內辭也,與其子俱來朝也。註:禮,外孫初冠,有朝外祖之道,故使若來朝其子,以殺直來之恥,所以避教戒之不明也。

八年:禘於太廟,用致夫人。傳:用者,不宜用也;致者,不宜致也。禘用致夫人,非禮也。不稱薑氏,譏以妾為妻也。

二十年:新作南門。傳:譏,門有古常也。註:惡奢泰,不奉古制常法。

二十一年:楚人使宜申來獻捷。註:歸捷書者,刺魯受惡人物也。

二十八年:公朝於王所。傳:不言如京師,天子在是也;不言天子在是,不與致天子也。註:不書諸侯朝者,外小惡不書,獨錄內也。

壬申,公朝於王所。傳:其日,錄乎內也。註:危錄內。再失禮,將為有義者所惡。

三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猶三望。傳:三卜,禮也;四卜,非禮也。求吉之道,三卜郊,非禮也。魯郊,非禮也。免牲,禮也;免牛,非禮也。傷者曰:牛猶者何?通可以已也,譏不郊而望祭也。註:譏尊者不食,卑者獨食,惡失禮也。

文元年:公孫敖如齊。註:書者,譏喪娶,吉凶不相干。(案:此蓋納采之屬,然無變文,從納幣譏之。)二年:作僖公主。傳:譏不時也。欲久喪,而後不能也。

大事於太廟,躋僖公。傳:譏逆祀也。先禰而後祖也。公子遂如齊納幣。傳:譏喪娶也。三年之內不圖婚。

四年:逆婦薑於齊。傳:高子曰娶乎大夫者,略之也。註:賤非所以奉宗廟,故略之。

六年:公子遂如晉,葬晉襄公。註:書遂者,刺公生時數如晉,葬不自行,非禮也。禮,諸侯薨,使大夫吊,自會葬。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傳:猶者何?通可以已也。

九年:叔孫得臣如京師。辛丑,葬襄王。註:惡文公不自往。十年:楚子、蔡侯次於厥貉。註:魯恐,故書,刺微弱也。十三年:世室屋壞。傳:譏久不修也。

十六年:毀泉台。傳:未成為郎台,既成為泉台。築之譏,毀之譏,先祖為之已毀之,不如勿居而已矣。註:暴揚先祖之惡也。

十八年:公子遂、叔孫得臣如齊。註:不舉重者,譏魯猥使二大夫出,虛國家,廢政事,重錄內也。

宣元年:公子遂如齊逆女。註:譏喪娶,復書不親迎者,嫌觸諱不成其文也。(案:八年註:遂卒乃貶者,元年逆女,嫌為喪娶貶也。)

遂以夫人婦薑至自齊。傳:不稱薑氏,貶,譏喪娶也。夫人與公一體也。

三年:郊牛之口傷,改卜牛;牛死,乃不郊,猶三望。註:書者,譏宣公養牲不謹,敬不潔清而災。

八年:公子遂如齊,至黃,乃復。傳:有疾也。譏大夫以君命出,聞喪,徐行,而不反。註:以喪喻疾。

辛巳,有事於太廟,仲遂卒於垂。壬午,猶繹,萬入,去籥。傳:猶者,通可以已也。

十五年:初稅畝。傳:譏始履畝而稅也。註:時宣公無恩信於民,民不肯盡力於公田,故擇其善畝穀最好者,稅取之。

成元年:作丘甲。傳:譏始丘使也。註:四邑為丘,使丘民作鎧也。古者四民不相兼,然後財用足。

二年:季孫行父、臧孫許、叔孫僑如、公孫嬰齊,帥師。註:魯舉四大夫,惡內多虛國家,悉出用兵。六年:立武宮。傳:立者,不宜立也,非禮也。

十五年:仲嬰齊卒。傳:公孫嬰齊也,謂之仲嬰齊,為兄歸父後也。為人後者,為之子也。註:更為公孫之子,故不得復氏公孫。其稱仲何?孫以王父字為氏也。註:弟無後兄之義,為亂昭穆之序,失父子之親,故不言仲孫,明不與子為父孫。

十七年:九月,辛丑,用郊。傳:用者,不宜用也。九月非所用郊也,郊用正月上辛。註:三王之郊,一用夏正。言正月者,《春秋》之制也。(案:傳:正月亦謂夏正。)

十八年:築鹿囿。傳:譏有囿矣,又為也。註:刺奢泰,妨民。(案:昭九年郎囿,定十三年蛇淵囿,同例。)

襄元年:仲孫蔑會齊崔杼、曹人、邾婁人、杞人,次於合。註:刺欲救宋,而後不能也。知非救鄭者,鄭背中國,不能救不得刺。

十一年:作三軍。傳:譏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註:逾王制故譏之。

二十一年:邾婁庶其以漆閭丘來奔。傳:邾婁無大夫。書,重地也。註:惡受叛臣邑。

二十三年:叔孫豹帥師救晉,次於雍渝。傳:先言救,而後言次,先通君命也。註:惡其不遂君命,而專止次,故先通君命,言救。

二十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傳:正月,以存君也。註:成十一年,在晉不書、在楚書者,惡襄公久在夷狄,為臣子危錄之。

三十一年:公薨於楚宮。註:公朝楚,好其宮,歸而作之,故名之。作不書者,見者不復見。

昭元年:取運。註:不言叛者,為內諱。不先以文德來之,而便以兵取之,當與外取邑同罪。

叔弓帥師疆運田。傳:與莒為竟也。帥師而往,畏莒也。註:刺魯微弱失操,煩擾百姓。

五年:莒牟夷以牟婁及防茲來奔。傳:莒無大夫,重地也。(案:與漆閭丘同義。)八年:於紅。傳:以罕書也。十一年:大於比蒲。傳:以罕書也。

二十六年:公圍成。註:書者,惡公失國,幸而得運,復擾其民。三十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註:明臣子當憂納之。

定元年:公之喪至自乾侯。註:非公事齊不專,中去之晉,竟不見容,死於乾侯。立煬宮。傳:立者,不宜立也,非禮也。

二年:新作雉門及兩觀。傳:修大也,譏不務公室也。註:不務公室亦可施於久,不修亦可施於不務,如公室之禮,微辭也。

六年:季孫斯、仲孫忌帥師圍運。傳:此仲孫何忌也,譏二名非禮也。註:為其難諱也。

九年:齊侯、衛侯次於五氏。註:善魯卻難早。(案:當與厥帑同義。)

十年:齊人來歸運讙龜陰田。註:歸濟西不言來,此言來者,已絕不應復得,故從外來常文。

十四年:天王使石尚來歸脤。註:時魯不助祭,而歸之,故書以譏之。大於比蒲。註:譏亟也。(案:與十三年大於比蒲為亟。)

十五年:鼷鼠食郊牛,牛死,改卜牛。傳:不言所食,漫也。註:災,不敬也。

卷四[編輯]

○貶例第八隱二年:無駭帥師入極。傳:不氏,貶,疾始滅也。三年:尹氏卒。傳:貶,譏世卿。註:不官,不名。四年:翬帥師。傳:不稱公子,貶,與弒公也。

八年:無駭卒。傳:疾始滅也,故終其身不氏。註:嫌上貶起入為滅,故復為終身貶之,足見上貶為疾始。

十年:翬帥師。傳:隱之罪人也,故終隱之篇貶也。註:嫌上一貶,可移於他事。

桓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案:注每以去時為貶,傳所謂不貶絕,以見罪惡也。詳時月日例。又案:傳無以王不稱天為貶之義,故莊元年、文五年經注,詳譏例。)

十有一年: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於折。註:蔡侯稱叔者,以不能防正其姑姊妹,使淫於陳佗,故貶。在字例。

莊元年:夫人孫於齊。傳:不稱薑氏,貶,與弒公也。註:貶者,見王法所當誅。

十七年:齊人執鄭詹。傳:此鄭之微者,言齊人執之,書甚佞也。註:不得為伯討者,罪未成,伯當遠之而已。

三十年:齊人伐山戎。齊侯來獻戎捷。傳:齊,侯也,其稱人,貶。子司馬子曰:蓋以操之為已蹙矣。

僖元年:齊師、宋師、曹師,次於聶北,救邢。傳:先言次,後言救,君也。其稱師,諸侯之義,不得專封也。註:道太平製。(案:二年臧楚丘,十四年城緣陵,不言桓公,同義。)

夫人氏之喪至自齊。傳:不稱薑氏,貶,與弒公也。不於其弒焉貶,貶必於重者,莫重乎其以喪至也。

四年:齊人執陳袁濤塗。傳:不修其師而執濤塗,古人之討則不然也。(案:二十八年注,無罪而執人,當貶稱人。)

八年:禘於太廟,用致夫人。傳:不稱薑氏,貶,譏以妾為妻也。

十有九年:宋人執滕子嬰齊。註:名者,叛天子命者也,不得為伯討者,妄執之著有罪者,為襄公殺恥。

二十有一年:楚人使宜申來獻捷。傳:楚子也,(註:據稱使。)貶,為執宋公貶。註:詐劫諸侯,求其國,當絕,故貶。

二十有七年: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傳:為執宋公貶,故終僖之篇貶也。

二十八年:晉侯、齊師、宋師、秦師,及楚人戰於城濮。楚師敗績,楚殺其大夫得臣。傳:其稱人,貶,大夫不敵君也。註:臣無敵君戰之義。又註:不氏者,子玉得臣,楚之驕蹇臣,數道其君侵中國,故貶,明當與君俱治也。

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傳:歸之於者,罪已定矣;歸於者,罪未定也。衛侯之罪,殺叔武也。此晉侯也,其稱人,貶。文公逐衛侯而立叔武,使人兄弟相疑,放乎殺母弟者,文公為之也。註:逐之文不見,故貶。

三十三年:晉人及薑戎敗秦於殽。傳:襄公親之,稱人,貶。君在乎殯而用師,危不得葬也。

文七年:晉人及秦人戰於令狐,晉先昧奔秦。傳:先昧也,稱人,貶,以師外也。

十四年:晉人納接菑於邾婁,弗克納。傳:此晉郤缺也,貶,不與大夫專廢置君也。

宣元年:遂以夫人婦薑至自齊。傳:不稱薑氏,貶,譏喪娶也。喪娶者,公也,曷為貶夫人?內無貶於公之道,夫人與公一體也。

晉趙盾帥師救陳。宋公、陳侯、衛侯、曹伯,會晉師於斐林,伐鄭。傳:不言趙盾之師,君不會大夫之辭也。註:諸侯為盾所會,不與卑致尊。(案:與得臣同義。)

七(八)年:仲遂卒於垂。傳:公子遂也,不稱公子,貶,為弒子赤。曷為不於其弒焉貶?於文則無罪,於子則無年。十年:齊崔氏出奔衛。傳:貶,譏世卿。

十一年:楚人殺陳夏徵舒;丁亥,楚子入陳。傳:其稱人,貶,不與外討也。雖內討,亦不與也。諸侯之義,不得專討也。

十五年:宋人及楚人平。傳:大其平乎已也!此皆大夫也,其稱人,貶,平者在下也。註:譏二子在君側,不先以便宜反報,歸美於君,而生事專平,故貶稱人。

成二年:公會楚公子嬰齊於蜀;丙申,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齊人、曹人、邾婁人、薛人、鄫人,盟於蜀。傳:此楚公子嬰齊也。其稱人,得一貶焉爾。

成四年:鄭伯伐許。註:未逾年,君稱伯者,時樂成君位,親自伐許,故如其意,以著其惡。(案:奪其子稱。)

襄二十六年:晉人執衛甯喜。傳:執有罪,不得為伯討,不以其罪執之也。

襄三十年:晉人、齊人、宋人、衛人、鄭人、曹人、莒人、邾婁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婁人,會於澶淵,宋災故。傳:此大事也,曷為使微者?卿也,其稱人,貶。卿不得憂諸侯也。註:時雖各諸侯使之,恩實從卿發,故貶,起其事,明大夫之義,得憂內不得憂外,所以抑臣道也。宋憂內,並貶者,非救危亡,禁作福也。(辨見箋)

昭元年: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公子圍、齊國酌、宋向戌、衛石惡、陳公子招、蔡公孫歸生、鄭軒虎、許人、曹人,於漷。傳:此陳侯之弟招也。不稱弟,為殺世子偃師,貶。不於弒焉貶,以親者弒,然後其罪惡甚。《春秋》不待貶絕而罪惡見者,不貶絕以見罪惡也;貶絕然後罪惡見者,貶絕以見罪惡也。招之罪已重矣,曷為復貶乎此?言楚之託乎討招以滅陳也。

定元年:晉人執宋仲幾於京師。傳:其言於京師,伯討也。其稱人,貶。大夫之義,不得專執也。註:辟諸侯也。不言歸者,諸侯當決於天子,犯之惡甚,故錄所歸大夫,當決主獄爾。犯之罪,從外,小惡不復別也。

四年:楚人圍蔡。註:囊瓦稱人者,楚為無道,拘蔡昭公數年,而復怒蔡歸有言,伐之,故貶。明罪重於圍。○誅絕例第九

隱四年:戊申,衛州吁弒其君完。傳:以國氏當國也。註:與段同義。

九月,衛人殺州吁於濮。傳:稱人,討賊之辭也。註:明國中人人得討之,所以廣忠孝之路。

冬十有二月,衛人立晉。傳:立者,不宜立也。稱人,眾立之之辭也。註:明下無廢上之義,聽眾立之,篡也。立、納、入,皆為篡。

桓二年:戊申,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註:督不氏者,起馮當國。

十一年:宋人執鄭祭仲。註:不稱公者,脅鄭立篡,首惡當誅,非伯執也。(案:非伯討者,不盡入誅例,當案罪狀。)突歸於鄭。傳:突何以名?挈乎祭仲也,言歸順祭仲也。

鄭忽出奔衛。傳:忽何以名?《春秋》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

十五年:鄭伯突出奔蔡。傳:名,奪正也。註:明祭仲得出之,不以失眾錄也。

鄭世子忽復歸於鄭。傳:復歸者,出惡,歸無惡。復入者,出無惡,入有惡。入者,出入惡。歸者,出入無惡。稱世子,復正也。

許叔入於許。註:稱叔者,《春秋》前失爵,在字例也。入者,出入惡,明當誅也。

鄭伯突入於櫟。傳:不言入於鄭,祭仲亡矣。不言忽之出奔,言忽為君之微也,祭仲存則存矣,祭仲亡則亡矣。

十六年:衛侯朔出奔齊。傳:名,絕之,得罪於天子也。註:衛侯出奔楚,不名。

莊六年:衛侯朔入於衛。傳:名,絕之,犯命也。註:據衛侯入於陳儀不名,其言入,篡辭也。註:上辟王不得言納,故復書入,不直言篡,事各有本也。殺而立者,不以當國之詞言之。非殺而立者,以當國之詞言之。國人立之,曰立。他國曰納。從外曰入。有屬托力,加自文也。

九年:公伐齊,納糾。齊小白入於齊。齊人取子糾殺之。傳:脅我,使我殺之也。稱子糾,宜為君者也。註:魯為齊殺之,皆當坐弒君,因解上納糾不為篡,所以理嫌疑也。

十一年:甲午,宋萬弒其君接,及其大夫仇牧。註:爭摶弒君,而以當國言之者,重錄強禦之賊,禍不可測。明當防其重者,急誅之。宋萬出奔陳。註:弒君復見,重錄強禦之賊,明當急誅之。

二十五年:衛侯朔卒。註:《春秋》篡明者,當書葬,朔不(案:不字宜衍。)書葬,嫌與篡同例,身絕國不絕,故去葬,明犯天子命,重不得書葬,與盜國同。(案:盜國者,並絕國。)

僖九年:晉裏克弒其君之子奚齊。傳:殺未逾年君之號也。十年:晉裏克弒其君卓子,及其大夫荀息。

晉殺其大夫裏克。傳:裏克弒二君,不以討賊之辭言之,惠公之大夫也。孰立惠公?裏克也。不言惠公之入踴,為文公諱也。二十四年:晉侯夷吾卒。註:篡,故不書葬,明當絕也。

楚人圍陳,納頓子於頓。註:前出奔,當絕;還入為盜國,當誅。楚納之,與之同罪也。

文元年:丁未,楚世子商臣弒其君髡。註:楚無大夫。言世子者,甚惡世子弒父之禍。君之於世子,有父之親,有君之尊。又責臣子當討賊也。

十四年:齊侯潘卒。註:不書葬者,立儲嗣不明,使臨葬更相篡弒,故絕其身,明當更立其先君之後。

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傳:未逾年之君。言弒其君舍,己立之,己殺之,成死者而賤生者也。

十六年:宋人弒其君處臼。傳:大夫弒君稱名氏,賤者窮諸人。大夫相殺稱人,賤者窮諸盜。註:降大夫使稱人,降士使稱盜者,所以別死刑有重輕也。

十八年:齊人弒其君商人。註:商人弒君賊,復見者,與大夫異。齊人已君事之,殺之,且當坐弒君。

莒弒其君庶其。傳:稱國以弒者,眾弒君之辭。註:舉國,以明失眾,當坐絕也。宣二年:晉趙盾弒其君夷嗥。

六年:晉趙盾、衛孫免,侵陳。傳:趙盾弒君,復見何?親弒君者,趙穿也,加之趙盾,不討賊也。註:君雖不君,臣不可以不臣。襄十四年:衛侯衎出奔齊。註:不書孫甯逐君者,舉君出為重。

二十五年:衛侯入於陳儀。傳:不言入於衛,諼君以弒也。註:未得國,言入,起詐篡從此始。

二十六年:衛甯喜弒其君剽。衛孫林父入於戚以叛。甲午,衛侯衎復歸於衛。傳:此諼君以弒,其言復歸,惡剽也。不言剽之立,以惡衛侯也。註:不舉衎,弒諼成於喜。孫林父本逐衎,衎得誅之。衎名者,起盜國。盜國明,則復歸為惡,剽出見矣。

二十九年:閽弒吳子餘祭。傳:門人也,刑人也。近刑人,輕死之道也。註:不言其君者,公家不畜,士庶不友,故不係國。

三十一年:莒人弒其君密州。註:莒子納去疾。及展立,莒子廢之。展因國人攻莒子,殺之,去疾奔齊。稱人以弒者,莒無大夫。密州惡,民所賤,故稱國以弒之。

昭元年:莒去疾自齊入於莒,莒展出奔吳。註:主書去疾者,重篡也。莒無大夫,書展者,起與去疾爭篡當國。言自齊者,當坐有力也。皆不氏者,當國不從。莒無大夫,去氏者,莒殺意恢,稱公子,篡重,不嫌本不當氏。

八年: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註:變其言陳者,起招致楚滅陳自此始。(案:元年傳雲大夫相殺稱人。此其稱名氏以弒言,將自是弒君也。君親無將,將而誅焉。)

楚師滅陳,執陳公子招,放之於越,殺陳孔瑗,葬陳哀公。註:不舉滅為重,復書三事,言執者疾諼托義,故列見之。托義不先書者,本懷滅心。

十二年:齊高偃帥師納北燕伯於陽。註:惡納篡也。不書所篡出奔者,微國,雖未逾年君,猶不錄。

十三年: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弒其君虔於乾谿。傳:其言歸,無惡於弒立也。靈王無道,作乾谿之台,三年不成。楚公子棄疾脅比而立之,然後令於乾谿之役曰:比已立矣,後歸者不得復其田裡。眾罷而去之,靈王經而死。

楚公子棄疾弒公子比。傳:比已立矣,稱公子,其意不當也,曷為加弒比之義,宜乎?效死不立,大夫相殺,稱人。其稱名氏以弒,言將自是為君也。

十九年:許世子止弒其君買,葬許悼公。傳:賊未討,書葬,不成乎弒也。止進藥,而藥殺也,加弒,譏子道之不盡也。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是君子之聽止也。葬許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註:明止但得免罪,不得繼父後,許男斯代立,無惡文是也。

二十一年:冬,蔡侯朱出奔楚。註:為東國所篡。(見日月例)

二十三年:蔡侯東國卒於楚。註:不書葬,篡也。不書篡者,以惡朱失眾見篡。

二十二年,劉子、單子以王猛居於皇。傳:稱王猛,(註:已葬當稱子。)當國也。註:不舉猛為重者,時猛尚幼,以二子為計勢,故加以二子,不舉重,尊同權等。

劉子單子以王猛入於王城。傳:言入,篡辭也。

冬十月:王子猛卒。傳:此未逾年之君,其言王子猛卒何?(註:子卒不名。外未逾年君,不卒。)不與當父死子繼、兄死弟及之辭也。

二十三年:尹氏立王子朝。註:王子朝不貶者,年未滿十歲,未知欲富貴,不當坐。明罪在尹氏。

二十六年:天王入於成周,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註:本在尹氏,當先誅渠率,後治其黨,猶楚嬰齊。

二十七年:夏四月,吳弒其君僚。註:不舉專諸,起闔閭當國。不書闔廬,為季子諱。

定十四年:衛世子蒯聵出奔宋。註:主書者,子雖見逐,無去父之義。

哀二年: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聵於戚。傳:不言入於衛,父有子,子不得有父也。註:父得有子而廢之,子不得有父之所有,故奪其國。文不貶蒯聵者,嫌曼姑可為輒誅之。輒出奔不書者,不責拒父。主書者,與頓子同。

三年: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傳:伯討也。曼姑受命乎靈公,而立輒。以曼姑之義,為固可以拒之也。註:義不可為子誅父,故但得拒之。

四年:盜殺蔡侯申。傳:稱盜,賤乎賤者也,謂罪人也。註:不言其君,與刑人義同。

葬蔡昭公。註:賊已討,故書葬也。不書討賊者,明諸侯得專討士以下也。

六年:齊陽生入於齊。齊陳乞弒其君舍。傳:弒而立者,不以當國之辭言之。(註:據公子商人。)此以當國之辭言之,為諼也。註:不舉陽生弒者,諼成於乞。

右篡弒

隱元年:鄭伯克段於鄢。傳:殺之也。謂之克,大鄭伯之惡也。母欲立之,己殺之,如勿與而已矣。段不稱弟,當國也,其地當國也。註:不當自己行誅殺,使執政大夫誅之。

莊二十二年:陳人殺其公子禦寇。註:書者,殺君之子,重也。(案:不言大夫者,未為大夫。不言世子者,未為命嗣。蓋疑於命嗣而相殺也。)

二十六年:曹殺其大夫。傳:不名,眾也,不死於曹君者也。註:曹無大夫。書殺者,起當誅也。

僖五年:晉侯殺其世子申生。傳:殺世子、母弟。直稱君者,甚之也。

九年,晉侯詭諸卒。註:不書葬者,殺世子。(案:襄二十六年,宋公殺其世子痤。註:痤有罪,故平公書葬。)七年:鄭殺其大夫申侯。傳:稱國以殺,君殺大夫之辭也。

三十年:衛殺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衛侯鄭歸於衛。傳:衛侯未至,其稱國以殺,道殺也。註:坐與至國同。

三十二年:鄭伯捷卒。註:不書葬者,殺大夫申侯也。君殺大夫,皆就葬別有罪無罪。惟內不可去葬,故就殺時別之。

文六年:晉殺其大夫陽處父。晉狐射姑出奔狄。傳:射姑殺也,其稱國,君漏言也。

宣十五年:王劄子殺召伯、毛伯。註:惡天子不以禮尊之,而任以權,至令殺尊卿。大夫相殺不稱人者正之。諸侯大夫顧弒君重,故降稱人。王者至尊,不得顧。

成十五年:宋華元出奔晉。宋華元自晉歸於宋。宋殺其大夫山。宋魚石出奔楚。註:復出宋華元者,以憂國,為山所譖,出奔。晉人理其罪,宋人反之,而誅山,故繁文大之。歸者,出入無惡。山不氏,嫌直自見殺,故貶之,明以譖華元。魚石與山有親,恐見及也。後言復入者,出無惡,知非君漏言,魚石不殺山。

十八年:楚子、鄭伯伐宋。宋魚石復入於彭城。註:不書叛者,本受於楚,非得於宋。係宋言復入者,不與楚專封,故從犯君錄之。

襄元年:仲孫蔑會晉欒黶、宋華元、衛甯殖、曹人、莒人、邾婁人、滕人、薛人,圍宋彭城。傳:為宋誅也,魚石走之,楚為之伐宋,取彭城以封魚石。魚石之罪奈何?以入,是為罪也。楚已取之矣,係之宋,不與諸侯專封也。

二十三年: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陳侯之弟光,自楚歸於陳。註:宋大夫山譖華元,貶,此不貶者,殺二慶而光歸,譖光可知。

晉欒盈復入於晉,入於曲沃。傳:入晉不納,由乎曲沃而入也。註:曲沃大夫當坐。晉人殺欒盈。傳:不言殺其大夫,非其大夫也。註:大其除亂。

二十七年:衛殺其大夫甯喜。衛侯之弟鋖出奔晉。傳:喜欲納公,公使鱄約之。註:獻公無信。鱄,兄,為強臣所逐,既不能救,又移心事剽,背為奸約。獻公雖復因喜得反,誅之小負,未為大惡,而深以自絕,所謂守小信而忘大義,徇小介而失大忠。

三十年:天王殺其弟年夫。註:王者得專殺。書者,惡失親親也。未三年不去王者,方惡不思慕而殺弟,不與子行也。莒殺意恢以失子行,錄。設但殺弟,不書也。不為諱者,年夫有罪。

昭十四年:莒殺其公子意恢。註:莒無大夫。書殺公子者,未逾年而殺其君之子,不孝尤甚。右殺大夫(世子母弟附、大夫相殺附)

昭七年: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鬍子、沈子、淮夷伐吳,執齊慶封殺之。傳:為齊誅也。慶封走之吳,吳封之於防。不言伐防,不與諸侯專封也。慶封之罪何?脅齊君而亂齊國也。

右伯討

桓六年:蔡人殺陳佗。傳:陳君也。謂之陳佗,絕也。(註:國當絕。)曷為絕之?淫乎蔡,蔡人殺之。註:從討賊辭,去爵者,起其見卑賤,猶律文立子奸母,見乃得殺之也。

十二年:陳侯躍卒。註:不書葬者,佗子也。佗不稱侯者,嫌貶,在名例,不當絕,故復去躍葬也。(案:莊二十三年祭叔來聘。註:不稱使者,公一陳佗,故絕,使若我無君,因不與天子下聘小人。)

僖十九年:邾婁人執鄫子,用之。傳:蓋叩其鼻以血社也。註:惡無道也。不言社者,本無用人之道,言用之已重矣,故絕其所用處也。

宣十八年:邾婁人戕鄫子於鄫。傳:殘賊而殺之也。註:支解節斷之,故變殺言戕,惡無道也。言於鄫者,刺無守備。

昭十一年: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於申。傳:虔何以名?絕之,為其誘討也。懷惡而討不義,君子不與也。註:內懷利國之心,而外托討賊,故不予其討賊,而責其誘詐也。

楚師滅蔡,執蔡世子有以歸,用之。傳:此未逾年之君,稱世子何?不君靈公,不成其子也。誅君之子,不立,非怒也,無繼也。註:父誅子,當絕。

十三年:葬蔡靈公。註:經不與楚討,嫌本可責復仇,故書葬,明當從誅君論之,不得責臣子。

十六年:楚子誘戎曼子殺之。傳:楚子何以不名?夷狄相誘,君子不疾也。若不疾,乃疾之也。註:顧以無知薄責之。右諸侯相殺

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鄭。傳:王者無外,其言出,不能乎母也。註:罪莫大於不孝,故言出,絕之也。下無廢上之義,得絕之者,明母得廢之。臣下得從母命。

隱元年,祭伯來。傳:奔也。註:去奔,明王者以天下為家,無絕義。(案:此謂天子之臣,與侯國臣異,無自絕之義。若其出奔,則與寓公同義,不繼世絕也。凡書奔,皆絕,例仿此。)

成十有二年周公出奔晉。傳:其言出,自其私土而出也。註:此起諸侯入為三公也。明當並絕其國。

僖二十八年:衛侯出奔楚。註:晉文逐之。不書逐之者,以王事逐之,擇立其次,無絕衛之心,惡不如出奔重。

衛侯鄭自楚復歸於衛。註:言復歸者,天子有命歸之。名者,刺天子歸有罪也。言自楚,為天子諱。

衛元咺出奔晉。○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衛元咺自晉復歸於衛。傳:自者,有力焉者也,為叔武爭也。註:臣無訟君之義,故著言自。明不當有力於惡人也。言復歸者,深為霸者恥之,使若無罪。(案:當是移惡於衛侯鄭。)

衛殺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傳:衛侯未至,稱國以殺,道殺也。註:坐與至國同。

三十年:衛侯鄭歸於衛。傳:其言歸,歸惡乎元咺也。註:元咺有出入罪,衛侯得殺之,所以專臣事君之義。

宣十八年:公孫歸父如晉。歸父還自晉,至笙,遂奔齊。傳:還,善辭也。聞君薨,家遣皞帷,哭君成踴,反命乎介,自是走之齊。註:言遂者,不待報罪也。遂弒君,本當絕,小善錄者,本宣公同篡之人,父不當逐。不日者,伯討可逐,故從有罪例。

昭元年:秦伯之弟針出奔晉。傳:仕諸晉也。有千乘之國,而不能容其母弟,故君子謂之出奔也。註:與逐之無異。

十有五年:蔡朝吳,奔鄭。註:不言出者,始封。名言歸,嫌與天子歸有罪同,故奪其國辭。明專封。二十年:曹公孫會自摐出奔宋。傳:畔也。(入諱例)

冬十月:宋華亥、向甯、華定,出奔陳。(見日月例)

二十一年:宋華亥、向甯、華定,自陳入於宋南裏以叛。傳:宋南裏者,若曰因諸者然。註:因諸者,齊刑人之地,以齊喻也。叛臣從刑人,於國家尤危,故重舉國。

二十二年:宋華亥、向甯、華定,自宋南裏出奔楚。註:前出奔,已絕。賤復錄者,以故大夫專勢入南裏,犯君而出,當誅也。

定十年:宋樂世心出奔曹。宋公子池出奔陳。〓宋公之弟辰暨宋仲佗、石筭,出奔陳。

十一年:宋公之弟辰及仲佗、石區、公子池,自陳入於蕭以叛。宋樂世心自曹入於蕭。註:不言叛者,從叛臣可知。

十三年:秋,晉趙鞅入於晉陽以叛。冬,晉荀寅及士吉射入於朝歌以叛。晉趙鞅歸於晉。傳:叛言歸以地,正國也。以叛言之,無君命也。註:君子誅意不誅事。(辨見箋)

右王侯大夫奔叛

閔二年:鄭棄其師。傳:鄭伯惡高克,使之將,逐而不納,棄師之道也。註:不書逐高克,舉棄師為重。

文七年:晉人及秦人戰於令狐,晉先昧奔秦。傳:不言師敗績,敵也;不言出,遂在外也。註:本所以懷持二心者,其咎亦由晉侯,要以無功當誅也。

宣元年:晉放其大夫胥甲父於衛。傳:君放之,非也;大夫待放,正也。

哀三年: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於吳。註:稱人者,惡大夫驕蹇作威相放,當誅,故貶。右逐大夫

宣十一年:楚子入陳,納公孫甯、儀行父於陳。傳:此大夫也。言納,納公黨與也。註:據納,謂已絕也。右納大夫

僖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傳:大夫無遂事。其言遂,公不得為政爾。註:當絕。

宣八年:公子遂如齊,至黃,乃復。註:言乃,不言有疾。有疾猶不得反也。敖不言乃者,明無所難為重,敖當誅,遂當絕。(案:敖入諱例。)

仲遂卒於垂。註:貶。加字者,起嬰齊所氏,明為歸父後,大宗不得絕也。(見貶例)

襄十二年:季孫宿帥師救台,遂入鄆。傳:其言遂,公不得為政耳。右大夫專命隱二年:無駭帥師入極。傳:此滅也,言入,內大惡諱也。

十年:宋人、蔡人、衛人伐載,鄭伯伐取之。傳:其言伐取之,易也,因宋人、蔡人、衛人之力也。

莊十年:宋人遷宿。傳:以地還之也。註:宋當坐滅人,宿不能死社稷,當絕也。

齊師滅譚,譚子奔莒。傳:不言出,國已滅,無所出也。註:惡不死位。

僖二年:虞師晉師滅下陽。傳:虞,微國也,序乎大國之上,使虞首惡也。虞受賂假滅國者道,以取亡焉。三年:徐人取舒。傳:其言取,易也。註:猶無守禦之備。

五年:晉人執虞公。傳:虞已滅矣,其言執,不與滅也。滅者,亡國之善辭也,上下之同力者也。註:不但去滅,復去以歸,言執者,明虞公滅人以自亡,當絕,不得責不死位也。晉稱人者,本滅而執之。不以王法執治之。虞稱公者,奪正爵,起從滅也。

二十五年:衛侯毀滅邢。傳:名,絕之,滅同姓也。註:絕先祖支體,尤重。

二十六年:楚人滅隗,以隗子歸。註:不言獲者,舉滅為重。書以歸者,惡不死位。不名者,所傳聞世,見治始起,責小國略,但絕,不誅之。

宣十五年: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註:錄以歸者,因可責而責之;責而加,進之者(謂稱子),明不當絕,當復其祀。

襄六年:莒人滅鄫。註:莒稱人者,莒公子,鄫外孫,稱人者,從莒無大夫也。言滅者,以異姓為後,莒人當坐滅也。

齊侯滅萊。傳:不言萊君出奔,國滅君死之,正也。註:明國當存。不書殺萊君者,舉滅國為重。(案:相殺者誅,滅人者絕。)

定四年:蔡公孫歸姓帥師滅沈,以沈子嘉歸,殺之。註:不舉滅為重,書以歸殺之者,責不死位也。

十四年:楚公子結、陳公子佗人帥師滅頓,以頓子牄歸。註:不別以歸何國者,明楚陳以滅人為重,頓子以不死位為重。

哀七年:公伐邾婁;八月,己酉,入邾婁,以邾婁子益來。傳:名,絕之,獲也。八年: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傳:名,絕之,滅也。

莊十年:荊敗蔡師於莘,以蔡侯獻舞歸。傳:名,絕之,獲也。不言獲,不與夷狄之獲中國也。

僖十五年:晉侯及秦伯戰於韓,獲晉侯。傳:偏戰,不言師敗績,君獲不言師敗績也。註:見獲及獲人君者,皆當絕也。

成二年:季孫行父、臧孫許、叔孫僑如、公孫嬰齊帥師,會晉郤克、衛孫良夫、曹公子手,及齊侯戰於鞍。齊師敗績。秋七月,齊侯使國佐如師。傳:君不使乎大夫,此其行使乎大夫。(註:晉郤克為主。)佚獲也。註:已獲而逃亡也,當絕,賤。

宣二年:宋華元帥師,及鄭公子歸生帥師,戰於大棘。宋師敗績,獲宋華元。註:復出宋者,非獨惡華元,明恥辱及宋國。

襄八年:鄭人侵蔡,獲蔡公子燮。傳:侵而言獲者,適得之也。註:將兵禦難,不明候伺,雖不戰鬥,當坐獲。

昭二十三年:戊辰,吳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於雞父。鬍子髡、沈子逞滅,獲陳夏齧。傳:偏戰也,以詐戰之辭言之,不與夷狄之主中國也。不使中國主之,中國亦新夷狄也。君死乎位曰滅,生得曰獲。大夫生死皆曰獲。不與夷狄之主中國,言獲何?吳少進也。註:能結日偏戰,行少進。

右滅獲僖四年:蔡潰。傳:下叛上也。國曰潰,邑曰叛。

十四年:蔡侯卒。註:不書葬,潰,當絕也。立不書者,父獻舞見獲,留卒於楚。次立,非篡也。十九年:梁亡。傳:自亡也。註:明百姓得去之,君當絕者。

右潰亡

桓七年:穀伯綏來朝。鄧侯吾離來朝。傳:名,失地之名也。註:見不世也。獨妻得配夫,托衣食於公家,子孫當受田而耕,故云爾。

莊二十四年:赤歸於曹郭公。傳:曹無赤者,蓋郭公也,失地之君也。

僖二十年:郜子來朝。傳:失地之君也。不名兄弟,辭也。註:不忍言其絕賤,明當尊遇之,異於鄧穀。右失地君

昭十三年:蔡侯廬歸於蔡,陳侯吳歸於陳。傳:此滅國也。言歸,不與諸侯專封也。註:名者,專受其封,當誅,所以能起,楚封也。陳無君,無所責。蔡本以篡見殺,但不成其子,不絕其國,即諸侯存之,當有文實也。

右復封隱七年:戎伐凡伯於楚丘,以歸。

宣元年:晉趙穿帥師侵柳。傳:天子之邑也。不係乎周,不與伐天子也。註:絕正其義,使若兩國自相伐。

成元年:王師敗績於貿戎。傳:晉敗之,或曰貿戎敗之。不言敗之,王者無敵,莫敢當也。昭二十三年:晉人圍郊。註:與侵柳同義。右伐上

襄十六年:晉人執莒子、邾婁子以歸。註:錄以歸者,甚惡晉。有罪無罪,皆當歸京師,不得自治之。右叛上

桓十五年:邾婁人、牟人、葛人來朝。傳:皆稱人,夷狄之也。註:桓公行惡,而朝事之。三人為眾,足責,故夷狄之。

僖十五年:楚人敗徐於婁林。註:謂之徐者,為滅杞,不知尊先聖法度,惡重,故狄之也。不月者,略兩夷狄。

文七年:徐伐莒,註:謂之徐者,前共滅王者後,今先自犯,文對事連,可以起同惡。莒在下,不得狄,故復狄徐也。一罪再狄者,明為莒狄之爾。

成三年:鄭伐許。註:謂之鄭者,惡鄭襄公與楚同心,數侵伐諸夏。自此之後,中國盟會無已,兵革數起,夷狄比周為黨,故夷狄之。

襄五年: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婁子、滕子、薛伯、齊世子光、吳人、鄫人,於戚,註:方以吳抑鄫國,故進稱人。經書莒人滅,鄫又與巫訴。巫當存,惡鄫,文不見。見惡必以吳者,夷狄尚知父死子繼,故以甚鄫也。不使鄫稱國者,鄫不如夷狄,故不得與夷狄同文。

昭十二年:晉伐鮮虞。註:謂之晉者,中國以無義,故為夷狄所強。今楚行詐,滅陳蔡,諸夏懼,然去而與晉會於屈銀。不因以大綏諸侯,先之以博愛,而先伐同姓,從親親起,欲以立威行霸,故夷狄之。

二十三年:戊辰,吳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於雞父。傳:偏戰也。以詐戰之辭言之,不與夷狄之主中國也。不使中國主之,中國亦新夷狄也。註:中國所以異乎夷狄者,以其能尊尊也。王室亂,莫肯救,亦新有夷狄之行,故不使主之,不稱國。國出師者賤,略之。

右狄中國

哀四年:晉人執戎蠻子赤歸於楚。傳:赤者何?戎蠻子之名也。子北宮子曰:辟伯晉而京師楚也。註:使若晉非伯執,而赤微者自歸於楚。主書者惡晉背叛,當誅之。

十三年:公會晉侯及吳子於黃池。傳:吳稱子,主會也。先言晉侯,不與夷狄之主中國也。言及,會兩伯之辭也。(註:事實不可醇奪,故使若晉主會為伯,吳亦主會為伯,半抑半起,以見之。)重吳也。(註:舉晉者,諱而不盈。)吳在是,天下諸侯莫敢不至也。註:以晉大國,尚猶汲汲於吳,則知諸侯莫敢不至也。不書諸侯者,微辭,使若天下盡會之,而魯侯蒙俗會之者,惡愈。主書者惡諸侯君事夷狄。

右吳楚王

釋曰:貶絕者,所以詰奸慝、除亂賊也。自王綱不振,《小雅》盡廢,強大兼並,君臣放弒,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極於中國微滅,吳楚狎主,而三代之彝倫法制,斁壞簡棄無復存者。蓋夏商之末失以強,而周之末失以弱。強則去之也驟,而湯、武之反正也亦易。弱則陵夷衰微,而天下之思治也亦難。厲、幽之亡,不生孔子,天將以《春秋》之制,統三王而正萬世也。周之衰也,始則禮樂征伐自諸侯出,而專封專討,天子不能問也;繼則自大夫出,而擅作威福,君若贅旒;下至陪臣效尤,而皂隸輿台啟假威坐床之鳷,外至四夷乘便,而文身左衽,張僭號爭長之心。其在《周易》坤之初曰「履霜堅冰至」,言微陽入而陰始凝,馴至其道則無成而代有終也。夫子遂為之極其義,曰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由辨之不早辨也。於豐之言妃主當國、夷主持世,則又微其詞,曰日中則昃,月盈則蝕,天地盈虛,與時消息。盛哉!扶陽抑陰之心,輔相天地之道,曆萬世而不可變也。然猶以為托之空言,不如見諸行事之深切著明,於是受命製作,取百二十國之寶書,斷二百四十二年之行事,上誅平王,而下及於庶人;內誅魯公,而外及於吳楚;雖冒萬世之罪而不敢避,曰備矣。夫醫者之治疾也,不攻其病之已然,而攻其受病之處。《小雅》盡廢,亂賊所以橫行也。《春秋》欲攘蠻荊,先正諸夏;欲正諸夏,先正京師;欲正士庶,先正大夫;欲正大夫,先正諸侯;欲正諸侯,先正天子。京師天子之不可正,則托王於魯以正之;諸侯大夫之不可正,則托義於其賢者以悉正之。曰諸侯不死位者,絕其身,雖魯隱之賢,猶不得免於貶,況蔡獻舞、晉夷吾、齊無野之屬乎?曰諸侯出奔者,絕其國,雖魯定之親,猶不得免於盜,況衛剽、蔡東國之屬乎?曰諸侯義不得專封,雖齊桓之存三亡,猶棄疾之封陳蔡也。曰諸侯義不得專討,雖楚莊之殺徵舒,猶靈王之戮招瑗也。曰諸侯不得專地,以湯沐易朝宿,猶晉之侵柳圍郊也。曰卿不得憂諸侯,雖趙武貶也。曰大夫不得專廢置,雖郤缺貶也。曰大夫不得專執,雖韓不信貶也。曰大夫不敵君,以戰則貶得臣,而荀林父之亢顯矣。曰君不會大夫,則貶趙盾,而楚嬰齊、齊世子光之驕蹇顯矣。曰大夫不得專平,則貶子反,而溴梁之偏刺顯矣。曰卿大夫不得世,而弒光立朝之萌見矣。曰君親無將,則陳招之殺世子偃師、楚棄疾之殺公子比,猶弒君也。曰大夫無遂事,則仲遂之弒赤,先見於如晉;隱如之逐君,先見於宿之入運也。曰孝子之義宜衛疾,則許止之進藥,猶商臣、蔡般也。曰大臣之義宜討賊,則趙盾之復國,猶甯喜、崔杼也。曰人臣知賊而不言當誅,則叔孫得臣猶齊慶封也。曰與於弒君者皆誅,則文薑可絕,而齊誅哀薑不得仇也。(蔡靈書葬,與哀薑書葬同義。)曰不能乎親者皆絕,則天王可廢,而衛討蒯聵,乃為義也。曰犯命盜國者誅而絕其後,則衛朔之篡,明去葬,罪加於鄭與衎也。(夷吾篡,不明去葬。)曰誅君之子不立,則楚旅之不得繼商臣,猶蔡有之不得繼般也。曰殺世子母弟罪加於專殺大夫,則鄭莊、宋平之刑當其罪,猶宜絕,而詭諸之不葬,則誅也。曰滅同姓者罪加於滅人,則魯、衛之國宜奪,而同與毀之身必誅也。曰潰亡者不復興,則蔡之去葬宜絕,而梁與沈之失民同罪也。曰背殯用師者貶,則鄭費晉讙之奪爵,而周殺年夫、莒殺意恢之失親同罪也。曰弒未逾年君與成君同,則裏克、商人之罪著,而仲遂誅也。曰弒弒君而立者與成君同,則邴歜閫職且不得托於討賊,而棄疾篡也。曰弒無道之君不得以國人為辭,則晉趙盾、楚比之罪定,而夷嗥、楚虔,猶庶其、州蒲、密州、薛比也。曰立其所宜立不得以反正為辭,則甯喜、陳乞之罪定,而衎與陽生,猶突與小白也。曰誅其所當誅不得以討賊為解,則裏克、甯喜仍係大夫,而翬、遂之稱公子,罪有主也。曰討其所當討不得以伯討為解,則滅陳滅蔡,先正其名,而陳招、蔡般之禍及其國,罪益著也。曰立所不當立不得以擁戴為名,則單、劉、尹氏各挾幼主,首正其罪,而衛晉、王猛、子朝之見挈於下,誅必及也。曰大夫相放殺者誅,則王劄子之罪正,而侯國稱人者悉誅也。曰士殺大夫者比諸盜,則刑人不係國,而主其國者與有誅也。曰滅人者眚之,雖齊桓之功不足除惡,況虞之受賂、莒之取後者乎?曰執人者黜之,雖桓、文之討罪,猶責以自省,況宋莊、楚成之懷詐者乎?曰執諸侯宜歸曰天子治其罪,畀宋人不得已也,歸於楚則叛也。曰執諸侯而釋於會者坐專執,執以歸無王也,築防血社尤惡也。曰獲諸侯大夫者坐專獲,殺陳佗義也,戕鄫子亂也。曰殺大夫者坐專殺,討欒盈義也,漏言於射姑亂也;誅譖臣可也,殺諫臣罪也。曰大夫不以道去者絕,逐高克罪鄭伯也,奔秦罪先昧也。曰公子不得臣異國,衛蒯聵世子、秦針母弟,尤悖也。曰無君命不得稱兵,華元圍彭城正也,(曼姑圍戚,以靈公命,故得為伯討。)趙鞅清君側亂也。然則有誅無絕者,惟元功之臣(見桓十七年注),及聖人子孫(僖二十三年注),而國不除者鮮矣。有絕無誅者,惟子於母,為所生雖輕於父而重於君,而誅得避者鮮矣(定四年注)。夫誅者,小則譴罰之,甚者加之五刑,又其甚者焚棄之辜磔之,先王之典也。(注稱梟首斬要,皆秦法。僖二十六年、宣八年疏,亦不的。)絕者,輕則放流之絕其身,重者諸侯則變置之,絕其子孫,卿大夫則絕其小宗。《春秋》之善善也長,惡惡也短,父子兄弟,罪不相及,所謂禮義之大宗也。

卷五[編輯]

○律意輕重例第十

隱元年傳:會及暨,皆與也。及,我欲之。暨,不得已也。註:會,若平時聚會,無他深淺意也。舉及、暨者,明當隨意善惡而原之,欲之者善重惡深,不得已者善輕惡淺,所以原心定罪。

二年註:書兵者,正不得也。不為大惡者,保伍連帥,本有用兵征伐之道。

三年傳:求賻,非禮也,蓋通於下。註:雲爾者,嫌天子財多不當求下,財少可求,故明皆不當求之。

四年:衛人立晉。註:不刺嗣子失位者,時未當喪典主,得權重也。(疏:刺,即不書晉立。)

五年傳:將尊師眾,稱某帥師。將尊師少,稱將。將卑師眾,稱師。將卑師少,稱人。君將不言帥師,書其重者也。註:分別之者,責元率,因錄功惡有大小。

邾婁人、鄭人伐宋。註:邾婁小國,序上者,主會也。

宋人伐鄭,圍長葛。傳:邑言圍,強也。註:惡其強而無義,必欲為得邑,故如其意言圍也。

八年:宋公、衛侯遇於垂。註:宋公序上者,時衛侯要宋公,使不虞者為主,明當戒慎之。(疏:莊三十二年,宋公、齊侯遇於梁丘,齊在宋下,是其一隅耳。)

我入邴。傳:言我者,非獨我也,齊亦欲之。註:自入邑,不得言我;有他人在其中,乃得言我。時齊與鄭、魯比聘會者,亦欲得之,故以非獨我起齊惡。齊惡起,則魯蒙欲邑,見於惡愈矣。

十年註:內小惡不諱者,罪薄恥輕。

宋人、蔡人、衛人伐載,鄭伯伐取之。註:鄭伯無仁心,因其困而取之易,若取邑,故言取。欲起其易,因上伐力,故同其文言伐,就上載言取之也。不月者,移惡上三國。

十一年註:已於儀父見褒法,復出滕薛者,儀父盟功淺,滕薛朝功大,宿與微者盟,功尤小,起行之當各有差也。

桓元年傳:田多邑少稱田,邑多田少稱邑。註:分別之者,古有分土無分民,明當察民多少課功德。

二年宋督註:不氏,起馮當國。不書馮弒繆公,廢子反國得正,故為之諱;不得為讓者,死乃反之,非所以全其讓意也。

以成宋亂註:古者諸侯五國為屬,屬有長;二屬為連,連有帥;三連為卒,卒有正;七卒為州,州有伯。州中有為無道者,長帥正伯當征之,不征則與同惡。當春秋時,天下散亂,保伍壞敗,雖不誅不為成亂。今責其成亂者,疾其受賂也。加以者,辟直成亂。

傳,器從名,地從主人。宋始以不義取之,故謂之郜鼎。註:凡取異國物,為後不可分明,故正其本名;土地有封疆里數,不嫌不明,故不係本主。宋以不義取,不應得,故正之,謂之郜鼎;如以義應得,當言取宋大鼎。

傳:離不言會。註:二國會曰離。二人議,各是其所是,非其所非,不能決事,定是非,立善惡,不足採取。三國以上言會,重其少從多也。《尚書》曰三人議,則從二人之言。

三年:公會齊侯於讙,夫人薑氏至自齊。傳:翬不致,得見乎公矣。註:本所以致夫人者,公不親迎,有危也。翬當並致者,翬親迎,重在翬也。得見公,得禮失禮在公,不復在翬,故不復致。

六年:蔡人殺陳佗。傳:陳君也。謂之陳佗,絕之,外淫也。註:與使得討,故從討賊詞,去爵,起其賤,猶律文立子奸母,見乃得殺之也。(案:此謂異國,又不知其是陳君。立法若知者,仍坐弒君,夏徵舒、崔杼是也。)

十一年:宋人執鄭祭仲。傳:不名,賢也,以為知權也。註:權所以別輕重,喻祭仲知國重君輕。君子以存國,除逐君之罪,雖不能防其難,罪不足而功有餘,故得為賢也。宋不稱公者,脅鄭立篡,首惡當誅,非伯執也。(案:宋人詞與齊人執濤塗、鄭詹等同,而坐之輕重各異,隨事文見也。)

十三年:公會紀侯鄭伯;己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傳:後日,恃外也。註:得紀侯、鄭伯,然後乃能結戰,日以勝。君子不掩人之功,不蔽人之善。

三月:葬衛宣公。註:背殯用兵,而月,不危之者,衛弱於齊,宋不從亦有危,故量力不責也。

十四年:宋人以齊人、衛人、蔡人、陳人伐鄭。註:宋前納突求賂,突背恩伐宋,故伐之。四國本不起兵,當分別之,故加以也。宋恃四國,乃伐鄭。四國當與宋同罪,非為四國見輕重。

十五年傳:復歸者,出惡,歸無惡。復入者,出無惡,入有惡。入者,出入惡。歸者,出入無惡。註:皆於還入乃別之者,入國犯命,禍重也。未成君出奔,不應絕。出惡者,不如死之榮也。入無惡者,出不應絕,則還入,不應盜國。

註:三人為眾,眾足責。

十八年傳:賊未討,書葬,仇在外也。註:齊強魯弱,不可得立報,故君子量力且假使書葬,於可復而不復乃責之。

莊元年:夫人孫於齊。傳:內諱奔謂之孫,與弒公也,不與念母也。註:念母則忘父背本之道也,故絕文薑不為不孝,距蒯聵不為不順,脅靈社不為不敬。蓋重本尊統,使尊行於卑,上行於下,又欲以孫為內見義,明但當推逐去之,亦不可加誅。誅不加上之義,非實孫。

築王姬之館於外。傳:築之,禮也;於外,非禮也。註:為營衛不固,不以將嫁於仇國除譏者。魯本自得,以珝為解,無為受命而外之。註:內女歸例月,卒例日;外女歸不月,卒不日者,聖人探人情以製恩實,不如魯女。

二年註:婦人無外事,外則近淫。不致者,本無出道。有出道,乃致。奔喪致,是也。三年:葬宋莊公。註:馮篡不見。書葬者,篡以計除。

註:紀季,稱字賢之者,以存先祖之功,則除出奔之罪。明其知權,公次於郎。註:惡公既救人,辟難道還。諸侯本有相救之道,所以抑強消亂也。

四年註:賢襄公。為諱者,以復仇之義,除滅人之惡,言大去者為襄公。明義但當遷徙去之,不當取而有。明亂義也。

傳:於仇者將壹譏而已,故擇其重者而譏焉,莫重乎其與仇狩也。

六年:王人子突救衛。註:為王者諱,使若遣微者為愈,因為內殺惡。

註:朔得國後遣人賂齊。齊侯推功歸魯,使衛人持寶來,雖本非義,賂齊當以讓除惡,故善起其事,極惡魯犯命復貪利也。不為大惡者,納朔本不以賂行,事畢而見謝耳。

八年:師還。註:明君之使,重在君,因解非師自汲汲。

九年註:實為不能納子糾伐齊,諸大夫以為不如以復仇伐之,非誠心至意,故不與也。齊人取子糾殺之。註:明魯為齊殺之,皆當坐弒君。十年註:明當以重者罪之,猶律一人有數罪,以重者論之。

註:遷取王封,當與滅人同罪。十二年:齊人滅遂。註:不諱(為桓公)者,功未足以除惡。

十四年註:分別功惡有深淺也,從義兵而後者功薄,從不義兵而後者惡淺。

十六年傳:同盟者,同欲也。註:同心為善,善必成;為惡,惡必成,故重而言同心。

十七年:齊人執鄭瞻。傳:微者也,言執,書甚佞也。註:為甚佞,故書執之,所以輕坐執人也。然不得為伯討者,事未得行,罪未成也,當遠之而已。

齊人祫於遂。註:有分土,無分民,齊戍之非也,遂不當坐也。鄭瞻自齊逃來。註:加逃者,抑之也。上執稱人,嫌惡未明。

十九年傳:大夫無遂事。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則略之可也。

二十二年註:不譏喪娶,舉淫為重。(案:外淫可誅,喪娶貶黜而已,故常不入大惡諱例。)

二十五年註:篡。明當書葬,身絕國不絕。朔犯命重,故去葬,與盜國同。二十六年註:凡書君殺大夫,大夫有非以專殺,書他皆以罪舉。二十七年註:伯姬不卒者,蓋不與卒於無服。

二十八年註:使若造邑而後無麥禾者,惡愈。二十九年註:凶年修舊不諱者,功費差輕於造邑。

三十二年傳:君親無將,將而誅焉,誅不得辟兄君臣之義也。不直誅而冘之,親親之道也。註:明當以親親原而與之,於治亂當賞疑從重,於平世當罰疑從輕。

閔元年傳:將而不免遏惡也,既而不可及,因獄有所歸,不探其情而誅焉,親親之道也。註:論季子當從議親之辟,猶律親親得相,首匿當與叔孫得臣有差。又註:季子知樂,不能獨弒而不變,正其真偽。

傳:《春秋》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

二年傳:既而不可及,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註:不書葬,賊未討。

夫人薑氏孫於邾婁。註:為殺二嗣子出奔,不如文薑於出奔時貶之者,為內臣子。明其義不得以子絕母。僖元年註:臣繼君,猶子繼父,服皆斬衰。

夫人氏之喪至自齊。註:貶置氏者,殺子差輕於殺夫,別逆順也。(案:此謂常例。哀薑與弒,輕於實弒。然伯討宜誅,不得仇齊桓是也。)

二年傳:虞,微國也,序乎大國之上,使虞首惡也。虞受賂假滅國者道,以取亡焉。

五年傳:殺世子母弟,直稱君者,甚之也。(案:《春秋》法,殺子亦論死。詳《白虎通德論》。)

八年傳:譏以妾為妻也。註:夫人當坐篡嫡。妾之事嫡,猶臣之事君同。

九年註:襄公背殯出會,有不子之惡;後有徵齊憂中國尊周室之心,功足以除惡,故諱。

註:許嫁卒者,當為諸侯夫人,有即貴之漸,猶俠卒也日者,恩尤重於未命大夫,故從諸侯夫人例,不以殤禮降也。註:弒未逾年君之號定而坐之,輕重見矣。

十年傳:裏克弒二君,不以討賊之辭言之,惠公之大夫也。

十四年:諸侯城緣陵。註:杞見恐喝而亡,桓公不能救,故為之諱。言諸侯者,時桓公德衰,待諸侯然後乃能城之。

註:禮,男不親求,女不親許。魯不防正其女,乃使要遮鄫子淫泆,使來請己,與禽獸無異。

十七年註:繼絕存亡,足以除殺子糾、滅譚、遂項,覆終身之惡。服楚功在覆篡惡之表,所以封桓公,名當如其事也。

十九年:宋人執滕子嬰齊。註:名者,葵丘之會,叛命者也。不得為伯討者,不以其罪執之,妄執之,所以著有罪者,為襄公殺恥也。註:梁君隆刑峻法,一家犯罪,四家坐之,一國之中,無不被刑者。明百姓得去之,君當絕者。

二十年:郜子來朝。傳:失地之名也,不名兄弟辭也。註:故不忍言其絕賤,明當尊遇之,異於鄧、穀也。

註:凡出奔歸書,執獲歸不書者,出奔已失國。故錄還應盜國與執獲者異。臣下尚隨君事之,未失國,不應盜國,無為錄也。

註:善僖公能與楚議,釋賢者之厄。不言公釋之者,諸侯亦有力也。

二十三年註:襄公守正,為楚所敗,諸夏宜助之,反因其困而伐之,痛與重故創無異。故言圍,以惡其不仁。二十四年註:下無廢上之義。母得廢之,臣下得從母命。

二十五年註:絕先祖支體,尤重。註:出奔當絕,還入為盜國當誅,納之與之同罪。二十六年註:治始起,責小國略,但絕,不誅之。

二十七年註:古者諸侯有難,王者若方伯和平之,後相犯復故罪。又註:君子和平人,當終身保也。二十八年註:有罪無罪,皆不得專殺。

畀宋人。註:時天王居於鄭。晉文欲討楚師,以宋王者之後,法度所存,故因假使治之。

衛侯出奔楚。註:晉文逐之。不書者,以王事逐之,擇立其次,無絕衛之心,惡不如出奔重。

陳侯瑽卒。註:不書葬,為晉文諱。陳有大喪,而強會其孤。宋襄亦背殯,獨不言為齊桓諱者,時宋襄自會之。註:一失禮尚愈,再失禮重。

註:臣無訴君之義。言自晉,明不當有力於惡人也。三十年註:道殺大夫,與至國同,故不復別。三十一年註:同姓相貪利,惡差重,恥差深。

又註:魯本為霸者所還,當時不取,久後有悔,更緣前語,取之不應以得,故當坐取邑。

三十三年傳:君在乎殯而用師,危不得葬也。註:與衛迫齊宋異,故惡不子也。文元年註:王者不稱子弟、諸侯得稱子弟者,一國失賢輕。

二年傳:三年之內,不圖婚娶者,大吉也,非常吉也。其為吉也,主於己。註:吉禘。譏始不三年大事從吉禘,不復譏娶主於己,身不如祭祀,尚有念先人之心。

三年註:救人之道,當指其所之。實欲救江,而反伐楚,故惡其無信。

七年:晉先昧奔秦。註:懷持二心,有功欲還,無功便持師出奔,故貶其咎,亦由晉侯要以無功當誅。

十五年傳: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若其不欲服罪然。註:文公母在,明孝子當伸國恩也。

十六年註:死刑有輕重,無尊上。非聖人不孝者,斬首梟之。無營上,犯軍法者斬要,殺人者刎頭。(案:鄭注《周禮》焚磔加死刑一等,皆謂既殺而後焚磔之,合於經義。此注蓋秦法也。)

宣元年傳:夫人與公一體也。註:恥辱與公共之。去氏比於去薑差輕,可言。註:齊取篡者賂,當坐。取邑未之齊坐者,由律行言許受賂也。三年:郊牛之口傷。傳:言之何緩也。註:不若食角急。

五年註:為人臣知賊而不言,明當誅。註:但言叔姬來,則魯負教戒重,書高固則重在固。

六年註:君雖不君,臣不可以不臣。不書成公立者,明惡夷嗥,猶不書剽立。

八年:至黃,乃復。註:大夫聞喪,尚不當反,況於疾乎?言乃不言有疾,有疾猶不得反也。敖不言,乃明無所難為重,敖當誅,遂當絕。

十年:齊人歸我濟西田。註:不言來者,言取之實不從齊來,不當坐取邑。成二年註:獨貶嬰齊於上者,當先誅其本,乃及其末。

三年註:內不言叛。不以文德來之,而便以兵當,與圍外邑同罪。

四年註:未逾年君稱伯者,時樂成君位,親自伐許,故如其意,以著其惡。

八年註:諸侯不得相奪土地。晉適可來議,語之,魯宜聞義自歸之爾,不得使也。

十二年註:周公驕蹇,不事天子,召之而出奔,明當並絕其國,故以出國錄。(案:祭伯近於以道去君,但王臣無去之他國義耳,罪比於周公輕。)

十五年註:叔仲惠伯先見殺,不如荀息死之。十六年註:舉師敗績為重。眾親傷人君,當舉傷君為重。

襄二年傳:齊薑與繆薑,則未知其為宣夫人歟?成夫人歟?註:齊薑,宣夫人。繆薑,成夫人。傳依違者,襄公服繆薑喪,未逾年親伐鄭,有惡,故傳從內義,不正言也。

五年:叔孫豹、鄫世子巫如晉。註:巫者,鄫前夫人襄公母姊妹之子。莒女,嫁為鄫後夫人。夫人無男有女,還嫁之於莒,有外孫。鄫子愛後夫人,而欲立其外孫,故如晉訴之。雖揚父之惡,救國之滅者可也。(辨見箋)

六年註:以異姓為後,莒人當坐滅也。註:不書殺萊君者,舉滅國為重。

七年註:古者保辜,君親無將。見辜者辜內,當以弒君論之;辜外,當以傷君論之。十年註:諸侯本無利虎牢之心,欲共以距楚爾,故不當坐取邑。

十五年註:兵不敵,不敢進不書。止次以刺之者,量力不責重民也。十九年註:抑齊加圍者,明當從滅減二等,奪其爵土。註:諸侯土地本有度數,不得隨水有之,當坐取邑。

二十五年註:吳子欲伐楚,過巢,不假塗,卒暴入巢門。門者以為欲犯巢而射殺之,君子不怨所不知,所以強守禦。書伐者,明持兵入門,乃得殺之。不坐殺復見辜者,辜內當以弒君論之,辜外當以傷君論之。

二十六年註:痤有罪,故平公書葬。昭元年註:內不言叛。書取者,當與取外邑同罪。

八年註:日者,疾詐諼滅人,不舉滅為重。復書三事,疾諼托義。托義不先書者,本懷滅心。

十一年傳:懷惡而討不義,君子不予也。註:內懷利國之心,而外托討賊,故不與其討賊,而責其誘詐也。

十三年註:比宜效死不立而立,故加弒。言歸者,謂其本無弒君而立之意。註:不書成楚亂者,時不受賂。十九年註:原止本欲愈父之病,無害父之意,故赦之。

二十年註:君子不使行善者有後患,故以喜時之讓,除會之叛。二十一年註:叛臣從刑人,於國家尤危,故重舉國。

二十二年註:不舉王猛為重者,猛幼,以二子為計勢,故加以二子。不舉重者,尊同權等。

二十三年註:王子朝年未滿十歲,未知欲富貴,不當坐,明罪在尹氏。

二十六年註:立朝,獨舉尹氏出奔,並舉召伯、毛伯者,明本在尹氏。當先誅渠率,後治其黨,猶楚嬰齊。

三十一年註:以身死公則可,以其子易公,非事夫之義。然於王法當賞,以活公為重也。又註:惡少功大。律,一人有數罪,以重者論之。《春秋》滅不言入是也。叔術妻嫂,雖有過惡當絕,身無死刑,當以殺殺顏者為重。宋繆公以反國與與夷,除馮弒君之罪,死乃反國,不如生讓之大也。馮弒與夷,亦不輕於殺殺顏者,比其罪不足而功有餘,故得為賢。(辨見箋)

定元年註:諸侯當決於天子,故錄所歸大夫,當決主獄爾。四年註:不舉滅為重,書以歸殺之者,責不死位也。

註:楚拘蔡昭公數年,而復怒蔡歸有言,伐之,故貶囊瓦稱人,明罪重於圍。

註:不書子胥,舉君為重。子胥不見於經,得為善者,以吳義,文成之也。為非懷惡而討不義,君子不得不與也。《孝經》曰「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本取事父之敬以事君,而父以無罪為君所殺。諸侯之君與王者異,於義得去,君臣已絕,故可也。《孝經》雲「資於事父以事母」。莊公不得報仇文薑者,母所生,雖輕於父,重於君也。《易》曰天地之大德曰生。故得絕,不得殺。

傳: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推刃之道也。復仇不除害,朋友相衛而不相迿,古之道也。

八年註:不書拘季孫者,舉五玉為重。又註:失之當坐,得之當除。

十一年註:辰言暨,明仲佗強與俱出也。又註:辰言及後汲汲,當坐重。

十三年註:無君命者操兵鄉國,故初謂之叛。後知其意,欲逐君側之惡人,故錄其釋兵,書歸赦之。君子誅意不誅事。(辨見箋)

哀元年註:邾婁子新來奔喪,伐之不諱者,期外恩報惡輕,明當與根牟有差。

三年傳:曼姑受命乎靈公而立輒,以曼姑之義為固可以拒之也,輒之義可以立乎?曰:可。不以父命辭王父命;以王父命辭父命,是父之行乎子也。不以家事辭王事;以王事辭家事,是上之行乎下也。註:曼姑上為靈公命,下為輒,故義不可以子誅父,故但得拒之而已。輒之義,不可以拒父,故但問可立與否。王法行於諸侯,雖得正,非義之高者也。

註:毀廟復立不書者,哀自立之,善惡獨在哀。又註:親過高祖,親疏適等。

八年傳:諱同姓之滅,力能救之而不救也。註:以屬上,力能獲邾婁而不救曹,故責之。

十三年:公會晉侯及吳子於黃池。註:不書諸侯者,為微辭,使若天下盡會之而魯侯蒙俗會之者,惡愈。

釋曰:或稱《春秋》為聖人之刑書,又雲五經之有《春秋》,猶法律之有斷令,而溫城董君獨以為禮義之大宗,何哉?蓋禮者,刑之精華也。失乎禮,即入乎刑,無中立之道。故刑者,禮之科條也。《春秋》之道,始於元,終於麟,絕於夏之冬,而猶係於周之春,威厲而不試,刑措而不用,此亦太平之極軌也。若乃意深於撥亂,故制刑常用重典,無變三代之實,而有異文武之文,然其原心誅意,禁於未然,其立法嚴,其行法恕,匪用為教覆用為虐則秋荼也。曲學阿世,緣經文奸,豈非罪哉!抑又聞之董生,《春秋》顯經隱權,先德而後刑,其道蓋原於天。故日常盈,月常闕(主刑),辰星(主刑)太白(主兵),法不得參午而見(《劉向傳》註:太白過午即為參天)。此亦以陽為經,以陰為權,著於七政者也。夫刑反德而順於德,亦權之類矣。置於空虛而取以為佐,使陽恆伸而陰恆絀,則萬物並育而不害,道並行而不悖,所以與天地參也。矯枉者弗過其正,則不能直,故權必反乎經,然後可與適道。《詩》雲「唐棣之華,偏其反而,豈不爾思,室是遠而」,子曰「未之思也,夫何遠之有?」知可與立者,未可與權也。故執其權,則脅嚴社不為不敬靈,出天王不為不尊上,辭父命不為不承親,絕母屬不為不孝慈。易主(如祭仲)逸賊(如季子)、專製進退(如公子結士掞子反華元之屬),不為不忠。誅牙宥光、滅親議親,不為不義。假吳復楚,不為虧主。討邾事齊不為薄親(僖元年:不為君母仇齊,又居喪用兵,於恩無薄)。失其權,則趙盾、楚比不免於弒,趙鞅正國不免於叛,討叔段、年夫不免於逆,親誅裏克、甯喜不免於專殺。夏南崔杼引蔡人之義則亂,州蒲庶其恃討賊之法則傎。傳曰:輕為重,重為輕。其是之謂乎!故持《春秋》以決秦漢之獄,不若明《春秋》以復三代之禮。本末輕重,必有能權衡者,以君子之為,亦有樂乎此也。

卷六[編輯]

○王魯例第十一

隱元年:春,王正月。註:惟王者然後改元立號。《春秋》托新王,受命於魯,故因以錄即位,明王者當繼天奉元,養成萬物。又註:文王,周始受命之王,天之所命,故上係天端;方陳受命,製正月,故假以為王法。不言諡者,法其生不法其死,與後王共之。又註:王者受命,必徙居處,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變犧牲,異器械,明受之於天,不受之於人。又註:夫王者始受命改製,布政施教於天下,自公侯至於庶人,自山川至於草木昆蟲,莫不一一係於正月。又註:王者受命,不追治前事。

三月:公及邾婁儀父盟於昧。傳:稱字,褒之也。因其可褒而褒之,漸進也。註:《春秋》王魯,記隱公以為始受命王,因儀父先與隱公盟,可假以見褒賞之法。譬若隱公受命而王諸侯,有倡始先歸之者,當進而封之,以率其後,亦為所褒者法,明當積漸深知聖德灼然之後乃往,不可造次陷於不義。又註:魯稱公者,臣子心所欲尊號其君父。公者,五等之爵最尊。王者探臣子心欲尊其君父,使得稱公,故《春秋》以臣子書葬者皆稱公。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傳:兼之,非禮也。註:《春秋》王魯,以魯為天下化,首明親來被王化漸漬禮義者,在可備責之域,故從內小惡舉也。

九月,及宋人盟於宿。註:不名者,略微也。大者正,小者治;近者說,遠者來。是以《春秋》上刺王公,下譏卿大夫,而逮士庶人。

二年:春,公會戎於潛。註:所傳聞之世,外離會不書,書內離會者,《春秋》王魯,明當先自詳正,躬自厚而薄責於人,故略外也。又註:王者不治夷狄,錄戎,來者勿拒,去者勿追。

無駭帥師入極。傳:展無駭也。不氏,疾始滅也,《春秋》之始也。注《春秋》托王者始起所當誅也。

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註:不傳天下異者,從王內錄可知也。

註:記諸侯卒葬者,王者亦當加之以恩禮。又註:不言薨者,《春秋》王魯,死當有王文。聖人之為文辭孫順,不可言崩,故貶外言卒,所以褒內也。宋稱公者,殷後也。王者封二王後,地方百里,爵稱公,客待之而不臣也。又註:錄渴隱者,王者當加恩,意憂勞其國,所以哀死閔患也。

七年:滕侯卒。傳:不名,微國也,稱侯不嫌也。註:所傳聞世,未可卒。所以稱侯而卒者,《春秋》王魯,托隱公以為始受命王。滕子先朝隱公,《春秋》褒之以禮,嗣子得以其禮祭,故稱侯見其義。

八年:辛亥,宿男卒。註:宿本小國,不當卒。所以卒而日之者,《春秋》王魯,以隱公為始受命王。宿男先與隱公交接,故卒褒之也。不名不書葬者,與微者盟功,薄當褒之為小國,故從小國例。

十年:六月,壬戌,公敗宋師於菅。註:日者,見結日。偏戰不言戰,托王於魯,不以敵辭言之,所以強王義也。

十一年:滕侯、薛侯來朝。傳:兼言之,微國也。註:稱侯者,《春秋》托隱公以為始受命王,滕、薛先朝隱公,故褒之。

桓二年:取郜大鼎於宋。傳:器從名,地從主人。註:諸侯土地各有封疆里數,今日取之,然後王者起,興滅國,繼絕世,反取邑不嫌不明,故不復追係本主。

九年:紀季薑歸於京師。傳:天子之居,必以眾大之辭言之。註:地方千里,周城千雉,宮室官府制度廣大,四方各以其職來貢,無不備具,所以必自有地者治自近始,即《春秋》所謂內治其國也。

十年:齊侯、衛侯、鄭伯來戰於郎。傳:不言師敗績,內不言戰,言戰乃敗矣。註:王者兵不與諸侯敵。戰乃其已敗之文。

十四年:鄭伯使其弟語來盟。註:蒞盟、來盟例,皆時者從內為王義。明王者,當以至信先天下。

十八年:己丑,葬我君桓公。註:葬日者,生者之事也,且明王者當遣使者與諸侯共會之。

莊十年:荊敗蔡師於莘。傳:荊者,州名也。州不若國,國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註:《春秋》假行事以見王法,因周本有奪爵稱國氏人名字之科,故加州文,備七等以進退之。

二十三年:荊人來聘。注《春秋》王魯,因其始來聘,明夷狄能慕王化、修聘禮、受正朔者,當進之,故使稱人也。

三十一年:齊侯來獻戎捷。註:言獻捷,係戎者。《春秋》王魯,因見王義。古者方伯征伐,不道諸侯交格而戰者,誅絕其國,獻捷於王者。

僖二年:虞師晉師滅夏陽。註:晉至此乃見者,著晉楚俱大國後,治同姓也。以滅人見義者,比楚,先治大惡,親疏之別。

三年:公子友如齊蒞盟。註:《春秋》王魯,故言蒞,以見王義,使若王者遣使臨諸侯盟,飭以法度。言來盟,亦因魯都以見王義,使若來之京師,白事於王。不加蒞者,來就魯,魯已尊矣。

二十七年: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傳:楚,子也,稱人,為執宋公貶,故終僖之篇貶也。註:古者諸侯有難,王者若方伯和平之。後相犯復,故罪。

文九年:夫人薑氏如齊。註:奔父母之喪也,不言奔喪者,尊內,猶不言朝聘也。

宣十年:齊侯元卒,公如齊。註:不言奔喪者,尊內,猶不言朝聘。

成二年傳:曹無大夫,公子手何以書?憂內也。註:《春秋》托於王魯,因假以見王法,明諸侯有能從王者征伐不義,克勝有功,當褒之,故與大夫。大夫敵君不貶者,隨從王者,大夫得敵諸侯也。

十五年:仲嬰齊卒。傳:孫以王父字為氏也。註:顧興滅繼絕,故紀族明所出。

昭三十一年:公在乾侯。季孫意如會晉荀躒於蒨曆。註:公出奔在外,無君命,所以書會以殊外,言來者從王魯錄。

黑弓以濫來奔。傳:通濫也。註:欲見天下實未有濫國,《春秋》新通之爾。又註:主書者,在《春秋》前,見王者起,當追有功,顯有德,興滅國,繼絕世。

哀十四年:春,西狩獲麟。註:河陽冬言狩。獲麟春言狩者,蓋據魯,變周之春以為冬,去周之正而行夏之時。(案:春言狩,下須增「不從狩郎以正月譏者」九字,乃明。)又註:人道浹,王道備,必止於麟者,欲見撥亂功成於麟,猶堯舜之隆鳳皇來儀。故麟於周為異,《春秋》記以為瑞,明太平以瑞應為效也。

釋曰:王魯者,即所謂以《春秋》當新王也。夫子受命製作,以為托諸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故引史記而加乎王心焉。孟子曰:《春秋》,天子之事也。夫製新王之法,以俟後聖,何以必乎魯?曰:因魯史之文,避製作之僭。祖之所逮聞,惟魯為近,故據以為京師,張治本也。聖人在位,如日之麗乎天,萬國幽隱,莫不畢照,庶物蠢蠢,鹹得係命,堯舜禹湯文武是也。聖人不得位,如火之麗乎地,非假薪蒸之屬,不能舒其光究其用。「天不生仲尼,萬古如長夜」,《春秋》是也。故日歸明於西,而以火繼之,堯舜禹湯文武之沒,而以《春秋》治之,雖百世可知也。且《春秋》之託王至廣,稱號名義,仍係於周,挫強扶弱,常係於二伯。且魯無可覬也,郊禘之事,《春秋》可以垂法,而魯之僭,則大惡也。就十二公論之,桓、宣之弒君宜誅,昭之出奔宜絕,定之盜國宜絕,隱之獲歸宜絕,莊之通仇外淫滅同姓宜絕,閔之見弒宜絕。僖之僭王禮、縱季姬禍鄫子,文之逆祀喪娶不奉朔,成、襄之盜天牲,哀之獲諸侯虛中國以事強吳,雖非誅絕,而免於《春秋》之貶黜者鮮矣。吾故曰《春秋》者火也,魯與天王諸侯皆薪蒸之屬,可以宣火之明,而無與於火之德也。彼範寧、杜預之徒,嘵嘵不已,猶矇瞍之不可語於日月之明、繼照之火也。

○建始例第十二

隱元年:春,王正月。傳:元年者,君之始年也。春者,歲之始也。王者,謂文王也。先言王而後言正月,王正月也,大一統也。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註:變一為元。元者,氣也,無形以起,有形以分,造起天地,天地之始也。故上無所係,而使春係之也。春者,天地開闢之端,養生之首,法象所出,四時本名也。昏鬥指東方曰春,指南方曰夏,指西方曰秋,指北方曰冬。文王,周始受命之王,天之所命,故上係天端,方陳受命,製正月,故假以為王法。不言諡者,法其生不法其死,與後王共之,人道之始也。統者,始也,總係之詞,王者始受命改製,布政施教於天下,自公侯至於庶人,自山川至於草木昆蟲,莫不一一係於正月,故云政教之始。即位者,一國之始政,莫大於正始。故《春秋》以元之氣,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諸侯之即位;以諸侯之即位,正竟內之治。諸侯不上奉王之政,則不得即位,故先言正月,而後言即位。政不由王出,則不得為政,故先言王,而後言正月。王者不承天以製號令,則無法,故先言春,而後言王。天不深正其元,則不能成其化,故先言元,而後言春。五者同日並見,相須成體,乃天人之大本,萬物之所係,不可不察也。又註:王者受命,不追治前事。孔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

二年,無駭帥師入極。傳:展無駭也。不氏,疾始滅也,《春秋》之始也。註:《春秋》托王者始起所當誅也。

九月,紀履緰來逆女。傳:譏始不親迎也,《春秋》之始也。註:《春秋》正夫婦之始也。夫婦正則父子親,父子親則君臣和,君臣和則天下治。故夫婦者,人道之始,王教之端。

四年:莒人伐杞,取牟婁。傳:疾始取邑也。註:不傳托始者,前此有滅,不嫌無取邑,故省文。五年:考仲子之宮,初獻六羽。傳:譏始僭諸公也。

八年:無駭卒。傳:疾始滅也,故終其身不氏。

桓七年:焚咸丘。傳:疾始以火攻也。註:傳不託始者,前此未有,無所託也。莊二十二年:肆大省。傳:譏始忌省也。

閔二年:吉禘於莊公。傳:未可以稱官廟在三年之中矣,譏始不三年也。(註:與托始同義。)宣十五年:初稅畝。傳:譏始履畝而稅也。成元年:作丘甲。傳:譏始丘使也。

哀十二年:用田賦。傳:譏始用田賦也。

十四年:春,西狩獲麟。註:絕筆於春。不書下三時者,春者歲之始,能常法其始,則無不終竟。

釋曰:建始者,受命改元之大要也。古者改元必大赦,所謂與天下更始。不追治前事者,以為亡主所縱未必非逋逃之藪,其所治未必非枉橈之獄也。王者時憲,咸與維新,而後刑新國用輕典,刑亂國用重典,必當其罪,則刑清而民服。武王之克殷也,反及嬴內,以無射之上官布憲,施捨於百姓;漢之伯九有也,入關而除秦苛法,皆此意也。後世不察,或以子孫縱祖宗之囚,或以災祥出眾定之讞,所謂知日之圓,而不知其不可為規也。凡經言初者二,傳譏始者十,是為舉隅。

○不書例第十三

隱十年傳:《春秋》錄內而略外,於外大惡書,小惡不書;於內大惡諱,小惡書。元年註:外小惡書者,來接內也。

三年註:錄渴隱者,明諸侯卒,王者為加恩,意憂勞其國,所以哀死閔患也。

僖二十五年註:外小惡正之者,宋以內取,故公族以弱,妃黨益強,威權下流,政分三門,卒生篡弒,親親出奔,疾其末故正其本。

昭六年註:入所見世,責小國詳,始錄內行也。諸侯內行小失,不可勝書,故於終略責之見其義。隱二年傳:外逆女不書。(案:襄十五年傳同。見娶歸例。)

三年傳:天子不記葬。(案:文九年傳同。見卒葬例。)

三年傳:外大夫不卒。(案:文三年、定四年傳同。見卒葬例。)

四年傳:外取邑不書。(案:六年,莊元年、三十年,宣元年,昭二十五年,哀八年傳同。見取邑例。)桓五年:齊侯、鄭伯如紀。傳:外相如不書。書離,不言會也。

州公如曹。傳:過我也。

襄五年:叔孫豹、鄫世子巫如晉。傳:為叔孫豹率而與之俱也。莊二年傳:外夫人不卒。(見娶歸例)

四年傳:外夫人不書葬。(案:三十年、襄三十年傳同。見娶歸例。)

十一年傳:外災不書。(案:二十年、宣十六年、襄九年傳同。見災異例。)

僖十六年傳:外異不書。(案:文三年、成五年、昭十八年傳同。見災異例。)宣十五年傳:外平不書。書,大其平乎已也。桓四年傳:常事不書。(案:八年、十四年傳同。見譏例。)

莊七年傳:一災不書。註:水旱螟螽,皆以傷二穀乃書。明君子不以一過責人。宣十五年傳:蝝生不書。

莊十九年傳:媵不書。(案:成八年、九年、十年傳同。見娶歸例。)

二十二年傳:納幣不書。(案:文二年、成八年傳同。見娶歸例。)二十九年傳:修舊不書。(案:定二年傳同。見譏例。)僖二十八年傳:狩不書。(見諱例)

文十五年傳:入郛不書。(見諱例)隱十一年傳:君弒,賊不討,不書葬。桓十八年:葬我君桓公。傳:珝在外,君子辭也。

宣十二年:葬陳靈公。傳:君子辭也。楚已討之矣,臣子雖欲討之而無所討也。襄八年:葬鄭僖公。傳:為中國諱也。(見諱例)三十年:葬蔡景公。傳:君子辭也。(同上)

昭十九年:葬許悼公。傳:不成於弒也,免罪辭也。

僖二年:葬我小君哀薑。註:誅當絕,不得以夫人禮書葬。書葬者,正齊桓討賊,辟責內仇齊。

昭十三年:葬蔡靈公。註:書葬者,經不與楚討,嫌本可責復仇,故書葬,明當從誅君論之,不得責臣子。莊二十七年傳:大夫不書葬。(案:定四年傳同。見卒葬例。)

宣十八年傳:吳楚之君,不書葬,辟其號也。僖十六年傳:朔有事則書,晦雖有事不書。哀五年傳:閏不書。書喪,以閏數也。

釋曰:《春秋說》曰:孔子作《春秋》,萬八千字,九月而書成,以授遊、夏之徒,不能改一字。蓋魯史記之文,本錄內而略外。聖人取百二十國寶書而損益之,其大致則略同,故曰述而不作。述文王也,非述魯也。魯史記之例,常事不能不悉書備載,《春秋》盡削之,其存什一於千百,以著微文刺譏為萬世法。故曰非記事之書也。《連山》、《歸藏》之占不存,而《周易》為文字之祖;時訓月令之解不備,而夏時則學者多傳。正於聖人者,文彌約而旨彌博也。《春秋》或筆一而削百,或筆十而削一。削者以筆見,筆者復以削見,屈伸變化,以著其義,使人深思而自省悟,應問以窮其奧。故曰知其人不待告,告非其人、雖言而不著。董生亦云,不能察。寂若無深,察之無物不在,非博學審問慎思明辨而得之者,皆末學膚受,貴耳而賤目,有胸而無心者也。不憤不悱,舉一隅不以三隅反,聖人皆不告,問而不得其應,則發憤忘食,思而足以發則樂以忘憂。仲尼之學,唯顏氏子能好之能樂之,惟遊、夏能知之。知之故不能讚一辭也。嗚呼!陸淳、趙匡之流,以不知而作,開非聖之罪,而顯經隱權之義,且千有餘年莫有講明而切究之也。惜哉!

○諱例第十四

隱二年:無駭帥師入極。傳:此滅也。言入,內大惡諱也。註:明魯臣子當為君父諱。

五年:公觀魚於棠。傳:譏遠也。百金之魚,公張之。註:實譏張魚而言觀。譏遠者,恥公去南面之位,下與百姓爭利,匹夫無異,故諱,使若以遠觀為譏也。諸諱,主書者從實也。

考仲子之宮,初獻六羽。傳:譏始僭諸公也。僭諸公猶可言也,僭天子不可言也。註:前僭八佾於惠公廟,大惡不可言也。

六年:鄭人來輸平。傳:猶墮成也。狐壤之戰,隱公獲焉。不言戰,諱獲也。註:戰者,內敗文。君獲不言師敗績,故以輸平諱也,與鞍戰辟內敗文異。不地者,深諱,使若實輸平。稱人共國辭者,嫌獨惡。鄭擅獲,魯不能死難,皆當絕之。

八年:鄭伯使宛來歸邴。傳:邴,鄭湯沐之邑也。註:甚惡鄭伯無尊事天子之心,專以歸魯,背叛當誅。

庚寅,我入邴。傳:言入,難也。其日難也。其言我,齊亦欲之。註:魯受邴,與鄭同罪,當誅,故為魯見重難辭。齊與鄭魯比聘會者,故以非獨我,起齊惡。齊惡起,則魯蒙欲邑,見於惡愈矣。

公及莒人盟於包來。傳:公曷為與微者盟?(據與高徯盟諱之。)稱人則從不疑也。註:實莒子也。言莒子,則嫌公行微不肖,諸侯不肯隨從公盟,而公反隨從之,故使稱人,則隨從公不疑矣。隱為桓立,狐壤之戰,不能死難,又受湯沐邑,皆諱不明,故著其不肖,因與上相起。

十年:六月,壬戌,公敗宋師於菅。辛未,取郜。辛巳,取防。傳:一月而再取也,甚之也。《春秋》錄內而略外,於外大惡書,小惡不書;於內大惡諱,小惡書。註:明取邑為小惡,一月再取,小惡中甚者耳,故書也。明王者起,當先自正,內無大惡,然後乃可治諸夏大惡。因見臣子之義,當先為君父諱大惡也。內有小惡,適可治諸夏大惡,未可治諸夏小惡。明當先自正,然後正人。小惡不諱者,罪薄恥輕。

桓元年:公會鄭伯於垂。鄭伯以璧假許田。傳:易之也。言假,為恭也。有天子存,諸侯不得專地也。此魯朝宿之邑也,謂之許田,諱取周田也。註:桓無尊事天子之心,專以朝宿之邑與鄭,背叛當誅,故深諱。

十年:公會衛侯於桃丘,弗遇。傳:公不見要也。註:時實公要之,以非禮動見拒,有恥,故諱,使若會而不相遇也。言弗遇者,起公要之。弗者,不之深也,起公見拒深。傳言公不見要者,順經諱文。(案:桓大惡猶不諱,此非大惡而諱之者,正以桓弒逆之人,諸侯將誅之,下來戰盟惡曹是也。)

莊五年:公會齊人、宋人、蔡人、陳人,伐衛。傳:納朔也。不言納,辟王也。註:辟王者兵,使若伐而去。不留納朔者,所以正其義,因為內諱。

八年:師次於郎,以俟陳人、蔡人。傳:次不言俟,言俟托不得已也。註:陳蔡屬與魯伐衛同心,又國遠,故因假以諱滅同姓,所以辟下言及也。加以者,辟實俟。

甲午:祠兵。傳:為久也。註:諱為久留辭,使若無欲滅同姓之意。因見出竟圍盛,非內邑也。

夏師及齊師圍成,成降於齊師。傳:盛也。謂之成,諱滅同姓也。不言降吾師,辟之也。註:使若魯自圍之而去,成自從後降於齊師也。言及者,起魯實欲滅之。不月者,順諱文。不書盛伯出奔,深諱之。

秋,師還。傳:還,善辭也。滅同姓,何善爾?病之也,非師之罪也。註:明君之使,重在君,非師自汲汲。

九年:公及齊大夫盟於暨。傳:齊無君也。不名,諱與大夫盟也,使若眾然。

齊人取子糾殺之。傳:取之,內辭也。脅我使我殺之也。註:以下浚洙,知脅。以稱人共國辭,知使魯殺之,深諱,使若齊自取殺之。

浚洙。傳:畏齊也。辭殺子糾也。註:諱,使若辭不肯殺子糾也。

十三年:冬,公會齊侯,盟於柯。註:劫桓公取汶陽田。不書者,諱行詐劫人也。

二十二年:丙申,及齊高徯,盟於防。傳:不言公,諱與大夫盟也。

公如齊納幣。二十三年春,公至自齊。傳:親納幣,非禮也。註:時實以淫泆,大惡不可言,故因其有事於納幣,以無廉恥為譏。不譏喪娶,舉淫為重,所以起淫者,皆以危致也。

公如齊觀社。公至自齊。註:諱淫,與親納幣同義。

二十四年:公如齊逆女。傳:親迎,禮也。註:諱淫,故使若以得禮書也。禮,諸侯既娶三月,然後夫人見宗廟;見宗廟,然後成婦禮。

二十八年:冬,築微,大無麥禾。傳:先言築微,後言無麥禾,諱以凶年造邑也。註:諱,使若造邑而後無麥禾者,惡愈也。

臧孫辰告糴於齊。傳:不稱使,以為臧孫辰之私行也。註:莊公享國二十八年,而無一年之蓄,危亡切近,故諱,使若國家不匱,大夫自私行糴也。

僖元年:楚人伐鄭。註:楚稱人者,為僖公諱。與夷狄交婚,故進使若中國,又明嫁娶,當慕賢者。

十四年:季姬及鄫子遇於防,使鄫子來朝。傳:鄫子曷為使乎季姬?來朝,內辭也,非使來朝,使來請己也。註:禮,男不親求,女不親許。魯不防正其女,乃使要遮鄫子淫泆,使來請己,與禽獸無異。故卑鄫子,使乎季姬,以絕賤之也。

二十八年:公子買戍衛,不卒戍,刺之。傳:內辭也,不可使往也,言戍衛,遂公意也。內諱殺大夫,謂之刺之也。註:使臣子不可使,恥深,故諱,明臣不得壅塞君命。又註:有罪無罪,皆不得專殺,故諱殺言刺。

三十一年:春,取濟西田。傳:取之曹也。不言取之曹,諱取同姓之田也。晉侯執曹伯,班其所取侵地於諸侯,則何諱?久也。註:同姓相貪利,惡差重,恥差深。當時不取,久後有悔,更緣前語,取之不應以得,故當坐取邑。(案:即使當時取之,亦坐如鞍戰取汶陽,圍齊取邾田自漷水,是也。此重在同姓。)

文二年:三月,乙巳,及晉處父盟。傳:不氏,諱與大夫盟也。註:使若得其君,如經言邾婁儀父矣。不地,起公就於晉也。日者,起公盟也。俱沒公。齊高徯不使若君、處父使若君者,親就其國,恥不得其君也。如晉,不書不致者,深諱之。

七年:公伐邾婁。三月甲戌,取須句。傳:取邑,日,內辭也。使若他人然。註:所以深諱者,扈之盟不見序,並為取邑故。

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傳:公失序也。諸侯不可使與公盟,失晉大夫使與公盟也。註:文公內則欲久喪,而後不能喪娶逆祀,外則貪利取邑,為諸侯所薄賤,不見序,故深諱,為不可知之辭。不日者,順諱為善文也。

八年:公孫敖如京師,不至,復;丙戌,奔莒。傳:不至復者,內辭也,不可使往也,言如京師,遂公意也;不言出,遂在外也。註:諱,使若已行還爾,即已行當道所至,乃言復,如至黃矣。諱使若從外來,不敢復還者也。日者,嫌敖罪明,則起君弱,故諱,使若無罪。

十四年:九月,甲申,公孫敖卒於齊。註:已絕,卒之者,為後脅歸其喪,有恥,故為內諱,使若尚為大夫。

單伯如齊,齊人執單伯。齊人執子叔姬。傳:道淫也,不言齊人執單伯及子叔姬,內辭也,使若異罪然。註:深諱,使若各以他事見執者。不書叔姬歸於齊者,深諱,以起道淫。齊稱人者,順諱文,使若非伯討。

十五年:齊人歸公孫敖之喪。傳:不言來,內辭。脅我而歸之,筍將而來也。註:為叔姬淫,惡魯類,故取其屍,置箯輿中,傳送而來,故諱,起其來有恥。

單伯至自齊。註:大夫不致。致者,喜患禍解也。不省去氏者,淫當絕,使若他單伯至也。(案:命大夫故不名,若去單言伯,則不辭。)

十有一月,諸侯盟於扈。註:不序不日者,順上諱文,使若扈之盟,都不可知。

十有二月,齊人來歸子叔姬。傳:其言來,閔之也。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若其不欲服罪然。註:孔子曰: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所以崇父子之親也。言齊人不以棄歸為文者,令與敖同文相發明。叔姬於文公為姊妹,言父母者,時母在堂,孝子當伸母恩也。

齊侯侵我西鄙,遂伐曹,入其郛。傳:入郛不書。書,動我也,內辭也,我動焉爾。註:實為子叔姬,故動,懼失操雲爾。鄉者不去幾,亦入我郛,故舉以起魯恥,且明兵之所鄉,苟得其罪,則莫敢不懼。

十有六年:季孫行父會齊侯於陽穀,齊侯弗及盟。傳:不見與盟也。註:為叔姬,故中見簡賤,故諱,亦所以起齊侯不肯。

夏五月,公四不視朔。傳:有疾也。自是公無疾不視朔也。有疾猶可言也,無疾不可言也。註:有疾無惡不當書。不言有疾,欲起自是無疾不視朔也。

宣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齊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公伐莒,取向。傳:言不肯,辭取向也。註:行義為利,故諱莒。言及,明非不肯。書齊侯者,公不能獨平也。

九年:取根牟。傳:邾婁邑也。不係邾婁,諱亟也。註:屬有小君喪,邾婁子來加禮,未期而取其邑,故諱上有小君喪。而下諱取,則加禮明矣。未期年從加禮數者,猶王子虎從會葬數。

成二年:齊侯使國佐如師。註:不書獲齊侯者,內大惡諱。(案:佚獲,則仍未獲,且如獲,亦晉郤克坐之從外言戰是也。注非。)

三年:叔孫僑如帥師圍棘。傳:汶陽之不服邑也。言圍,不聽也。註:不言叛,為內諱,不先以文德來之,而反以兵圍之,當與圍外邑同罪。得曰取,不得曰圍。

六年:取鄟。傳:邾婁邑也。不係,諱亟也。註:諱背信亟也。屬相與為蟲牢之盟,旋取其邑,故使若非蟲牢人矣。

八年: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傳:內辭也,脅我,使我歸之也。註:不言使,因兩為其義。諸侯不得相奪土地,晉適可來議語之,魯宜聞義自歸之耳。

癸卯,杞叔姬卒。註:棄而日卒者,為脅杞歸喪張本,使若尚為杞夫人。

九年: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傳:內辭也,脅而歸之也。註:言以歸者,與忿怒執人同辭,而不得專其本意,知其脅也。己棄而脅歸其喪,悖義,恥深,惡重,故使若杞伯自來逆之。

十年:夏四月,五卜郊,不從,乃不郊。傳:不免牲,故言乃不郊也。註:當坐盜天牲,失事天之道,故諱,若重難不得郊。

十六年:公會晉侯、齊侯、衛侯、宋華元、邾婁人於沙隨。不見公,公至自會。傳:公不見,見大夫執何?以致會,不恥也,公幼也。註:因公幼,殺恥為諱辭。

襄十三年:取詩。傳:邾婁之邑也。不係,諱亟也。註:背蕭魚之會,亟。

昭元年:三月,取運。傳:內之邑也。言取,不聽也。註:與圍棘同義。

二年:公如晉,至河,乃復。傳:不敢進也。註:乃難辭。時聞晉欲執之,不敢往,故諱,使若河水有難而反。

四年:取鄫。傳:滅也。言取,內大惡諱也。註:因鄫上有滅文,故使若取內邑。

十三年:公會劉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婁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婁子,於平丘。八月,甲戌,同盟於平丘。公不與盟,晉人執季孫隱如以歸。公至自會。傳:公不見與盟,大夫執何?以致會,不恥也。諸侯遂亂,反陳蔡,君子不恥不與焉。註:時晉主會,疑公如楚,不肯與公盟,故諱,使若公自不肯與盟。諸侯遂亂,雖見與,公猶不宜與也,故因為公張義。

二十三年:公如晉,至河,公有疾,乃復。傳:殺恥也。註:因有疾,以殺畏晉之恥。舉公者,重疾也。

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傳:非雩也,聚眾以逐季氏也。註:不書逐季氏者,諱不能逐反,起下孫,乃為所敗。

三十一年:公在乾侯。季孫隱如會晉荀櫟於蒨曆。註:公在外,無君命,所以書會以殊外,言來者從王魯錄諱亟。取邑卒大夫者,盈孫文。

三十二年:取闞。傳:邾婁邑也。不係,諱亟也。註:與取濫為亟。

定二年:雉門及兩觀災。註:立不書者,僭天子不可言,在《春秋》中猶不書。

八年:盜竊寶玉大弓。註:主書者,定公失政,權移陪臣,拘其尊卿,喪其寶玉,無以合信天子,交質諸侯,當絕之。不書拘季孫者,舉五玉為重。書大弓者,使若都以國寶書,微辭也。

哀六年:城邾婁葭。註:不言取者,邾婁未嘗加非於魯,而侮奪之不知足,有夷狄之行,故諱之,明惡甚。

七年:秋,公伐邾婁。八月,己酉,入邾婁,以邾婁子益來。傳:入不言伐。言伐,內辭也。使若他人然。名,絕之,獲也。不言獲,內大惡諱也。

八年,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傳:名,絕之,滅也。不言滅,諱同姓之滅也,力能救之而不救也。註:以屬上,力能獲邾婁,而不救曹,故責之。

齊人取讙及僤。傳:外取邑不書。書,所以賂齊也,為以邾婁子益來也。註:邾婁,齊與國,畏齊而賂之,恥甚,故諱,使若齊自取。

歸邾婁子益於邾婁,齊人歸讙及僤。註:善魯能悔過,歸邾婁子;所喪之邑,不求自得,故不言來,使若不從齊來,與歸我濟西田同文。(案:於所善者而著之,則其惡愈著,且諱畏齊而後歸邾婁子。)

十二年:孟子卒。傳:昭公之夫人也。稱孟子,諱娶同姓,蓋吳女也。註:昭公諱而謂之吳孟子。《春秋》不係吳者,婦人係姓不係國,雖不諱,猶不係也。不稱夫人,不言薨,不書葬,深諱之。

十三年:公會晉侯及吳子於黃池。註:不書諸侯者,微辭,使若天下盡會之,而魯侯蒙俗會之者,惡愈。右內大惡諱篡弒入公終始例隱元年:祭伯來。傳:不言奔,王者無外。

七年:天王使凡伯來聘,戎伐凡伯於楚丘以歸。傳:執之也。言伐,大之也,其地大之也。註:尊天王命,責當死位,所在諸侯,宜赴其難。八年:鄭伯使宛來,歸邴。庚寅,我入邴。

桓元年:鄭伯以璧假許田。傳:為恭也。有天子存,諸侯不得專地也。

五年: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傳:從王,正也。註:稱人,刺王者也。天下之君,當秉綱撮要,而親自用兵,故見其微弱,僅能從微者,猶莒稱人,則從不疑也。不使王者首,兵本不為王舉也。知實諸侯者以美得正。

莊五年:公會齊人、宋人、蔡人、陳人,伐衛。傳:不言納朔,辟王也。

六年:王人子突救衛。傳:王人,微也;子突,貴也;係諸人也。註:刺王者卒不能救,故為王者諱,使若遣微者為愈,因為內殺惡。

衛侯朔入於衛。註:不言公子留出奔者,天子本當絕衛,不當復立公子留,因為天子諱微弱。僖二十八年:公朝於王所。傳:不言天子在是,不與致天子也。

天王狩於河陽。傳:狩不書。書,不與再致天子也。註:再失禮重,故深正其義,使若天子自狩。

衛侯鄭自楚復歸於衛。註:言復歸者,天子歸之。名者,刺歸有罪。言自楚,諱也。天子所以陵遲者,為善不賞,為惡不誅。

宣元年:晉趙穿帥師侵柳。傳:天子之邑也。不係乎周,不與伐天子也。

成元年:王師敗績於貿戎。傳:不言敗之,王者無敵,莫敢當也。昭二十三年:晉人圍郊。註:與侵柳同義。右為尊者諱

莊十三年:齊人滅遂。註:不諱者,桓公行霸,不尚文德,而尚武力,又功未足以除惡。

三十年:齊人降鄣。傳:紀之遺邑也。不言取,為桓公諱也。外取邑書,盡也。註:時霸功足以除惡,故為諱。言降者,能以德見歸自來服者可也。

齊人伐山戎。六月,齊侯來獻戎捷。傳:此蓋戰也。不言戰,《春秋》敵者言戰,桓公之與戎狄驅之爾。閔二年:齊人遷陽。註:不為諱者,功未足以覆滅人之惡也。

僖元年,齊師、宋師、曹師次於聶北,救邢。傳:救言次,不及事也。邢已亡矣,蓋狄滅之。不言狄滅之,為桓公諱也。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天下諸侯有相滅亡者,桓公不能救,則桓公恥之。註:故以為諱,所以醇其能以治世自任而厚責之。

二年:城楚丘。傳:城衛也。不言城衛,滅也。不言狄滅之,為桓公諱也。註:不係衛者,明去衛而國楚丘,起其遷也。不書遷與救次者,深為桓公諱,使若始時尚倉卒有所救,其後晏然無干戈之患,所以重其任而厚責之。

三年:徐人取舒。傳:言取,易也。註:不為桓諱者,刺其不救也。(案:此猶狄滅衛,諱滅言入,正為桓公諱。傳順諱文,注非也。晉滅夏陽楚滅黃狄滅溫不諱者,國大且遠量力,不責。)

九年:宋公禦說卒。傳:不書葬,為襄公諱也。註:襄公背殯出會宰周公,有不子之惡,後有徵齊憂中國尊周室之心,功足以除惡,故諱。不書葬,使若非背殯。(案:此兼為齊桓諱,與陳侯款不書葬,為晉文諱同義。)

十年:晉殺其大夫裏克。傳:裏克弒二君,不以討賊之辭言之,惠公之大夫也。不言惠公之入,晉之不言出入者,踴,為文公諱也。齊小白入於齊,則曷為不為桓公諱?桓公之享國也長,美見乎天下,故不為之諱本惡也。文公之享國也短,美未見乎天下,故為之諱本惡也。註:獻公殺申生。文公與惠公恐見及,出奔,不子,當絕,還入為篡。文公功足以並掩前人之惡。故惠公入,懷公出,文公入,渾皆不書,悉為文公諱故也。惠公、文公出奔不書者,非命嗣也。

十七年,滅項。傳:齊滅之。不言齊滅之,為桓公諱也。君子之惡惡也疾始,善善也樂終。桓公嘗有繼絕存亡之功,故君子為之諱也。十九年:宋人執滕子嬰齊。註:名者,著有罪,為襄公殺恥也。

六月,宋人、曹人、邾婁人盟於曹南,鄫子會盟於邾婁。己酉,邾婁人執鄫子用之。註:君不會大夫。刺後會者,起實君也。地以邾婁者,起為邾婁事也。不言君者,為襄公諱也。魯本許嫁季姬於邾婁,季姬淫泆,使鄫子請己而許之。二國交忿。襄公為此盟欲和解之。既在會間,反為邾婁所欺,執用鄫子,恥辱加宋,宋無異。故沒襄公,使若微者也。不於上地以邾婁者,深為襄公諱;上盟不日者,深順諱文,從微者例,使若下執,不以上盟為辨也。

二十一年:宋公、楚子、陳侯、蔡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於霍,執宋公以伐宋。註:不為襄公諱者,守信見執,無恥。

楚人使宜申來獻捷。傳:不言捷乎宋,為襄公諱也。註:襄公求會楚,欲行霸,憂中國也。不用目夷之言而見詐執伐宋,幾亡其國,故諱為沒國文,所以申善誌。

二十三年:庚寅,宋公慈父卒。傳:不書葬,盈乎諱也。註:襄公本以背殯,不書其父葬。至襄公身,書葬,則嫌霸業不成,所覆者薄,故復使身不書葬,明當以前諱除背殯,以後諱加微封。內娶不去日略之者,功覆之也。

二十八年:陳侯款卒。註:不書葬者,為晉文諱。行霸不務教人以孝,而強會其孤,故深為恥之。宋襄亦背殯,不為齊桓諱者,時宋襄自會之。

文十三年:陳侯朔卒。註:不書葬,盈為晉文諱也。晉文雖霸,會人孤以尊天子,自補有餘,故復盈為諱。右為二伯諱

隱七年:天王使凡伯來聘,戎伐凡伯於楚丘以歸。傳:執之也。言伐,不與夷狄之執中國也。註:中國者禮義之國也,執者治文也。君子不使無禮義製治有禮義,故絕不言執,正之言伐也。執中國尚不可,況執天子之大夫乎?所以降夷狄、尊天子為順辭。

莊十年:荊敗蔡師於莘,以蔡侯獻舞歸。傳:獲也。不言獲,不與夷狄之獲中國也。

成六年:壬申,鄭伯費卒。註:不書葬,為中國諱。蟲牢之盟約備,強楚伐鄭喪,不救晉又侵之,故去葬,使若非伐喪。

九年:公會晉侯、齊侯、衛侯、鄭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於蒲。(見日月例)

襄二年:六月,庚辰,鄭伯侖卒。晉師、宋師、衛甯殖侵鄭。註:不書葬者,諱伐喪。遂城虎牢。傳:不言取,不係乎鄭,為中國諱伐喪也。

七年: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莒子、邾婁子於灊。鄭伯髡原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於操。傳:諸侯卒其封內不地。地隱之,弒也。不言弒,為中國諱也。鄭伯將會諸侯於灊,其大夫諫曰:中國不足歸也,則不若與楚。鄭伯曰:不可。其大夫曰以中國為義,則伐我喪,以中國為強,則不若楚。於是弒之。註:禍由中國無義,故深諱,使若自卒。

八年:葬鄭僖公。傳:賊未討,書葬,為中國諱也。

十有二年:三月,莒人伐我東鄙,圍台。傳:伐而言圍,取邑之辭也。註:不直言取邑者,深恥中國之無信也。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見日月例)

冬十月,葬蔡景公。傳:賊未討,書葬,君子辭也。註:君子為中國諱,使若加弒。月者,弒父比髡原恥尤重,故足諱辭。

哀十三年:公會晉侯及吳子於黃池。傳:吳稱子,主會也。先言晉侯,不與夷狄之主中國也。註:時吳強而無道,敗齊臨菑,乘勝大會中國。齊、晉前驅,魯、衛驂乘,滕、薛夾轂而趨。以諸夏之眾,冠帶之國,反背天子而事夷狄,恥甚,不可忍言,故深為諱辭,使若吳大以禮義會天下諸侯,以尊事天子,故進稱子。實不行禮義,故序晉於上,齊桓兼舉遠明近,此但舉大者,非尊天子,故不得褒也。(案:此亦破穀梁說。)

右為中國諱

桓二年:宋督弒其君與夷。註:督不氏者,起馮當國。繆公廢子而反國,得正,故為之諱也。

莊元年:齊師遷紀郱鄑郚。傳:不言取,為襄公諱也。外取邑書,大之也。註:襄公將復仇於紀,先孤弱,取其邑,本不為利舉,故為諱。不舉伐,順諱文。

四年:紀侯大去其國。傳:滅也,不言齊滅,為襄公諱也,復仇也。註:以復仇之義,除滅人之惡。言大去者,為襄公明義。但當遷徙去之,不當取而有,明亂義也。

莊二十四年:戎侵曹,曹羈出奔陳。傳:曹無大夫,何以書?賢也。三諫不從,去之,以為得君臣之義也。

二十六年:曹殺其大夫。傳:不死於曹君者也。不言曹君之滅,為曹羈諱也。不言戰,為曹羈諱也。註:諱者,上出奔,嫌辟難,欲起其賢,又所諫者戰也,故為去戰滅之文,以致其意。(案:有師命不可去,為曹羈張義,故取其粗者,日侵言之。)

三十二年:公子牙卒。傳:不稱弟,殺也。不言刺,為季子諱也。季子之遏惡也,不以為國,獄緣季子之心而為之諱,誅不得辟兄,君臣之義也。不直誅而冘之,使托若以疾死然,親親之道也。

子般卒。公子慶父如齊。註:奔也。不言奔,起季子不探其情,不暴其罪。

僖二十一年:執宋公以伐宋。傳:此圍也。不言圍,為公子目夷諱也。註:目夷遭難設權救君,有解圍存國免主之功,故為諱,起其事。

二十八年:衛侯出奔楚。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於踐土。衛侯鄭自楚復歸於衛。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傳:衛侯之罪,殺叔武也。不書,為叔武諱也。何賢乎叔武?讓國也。文公逐衛侯而立叔武。叔武辭立而他人立,則恐衛侯之不得反也,故於是己立,然後為踐土之會,治反衛侯。衛侯得反,曰:叔武篡我。元咺爭之曰:叔武無罪。終殺叔武。註:明叔武治反衛侯,欲兄享國,故為去殺己之罪,所以起其功而重衛侯之無道。

昭二十年:曹公孫會自摐出奔宋。傳:奔未有言自者,言自畔也。不言畔,為公子喜時之後諱也。何賢乎喜時?讓國也。賢喜時,曷為為會諱?君子之善善也長,惡惡也短。惡惡及其身,善善及子孫。賢者子孫,故君子之為諱也。註:以喜時之讓,除會之叛。

二十七年:四月,吳弒其君僚。註:不書闔閭弒其君者,為季子諱。明季子不忍父子兄弟自相弒,讓國闔閭,欲其享之,故為沒其罪也。右為賢者諱互詳褒例

釋曰:凡諱,皆有惡,即刺也。諱深則刺益深。或以強王義,或屈於尊親,或功足以掩其罪,或賢者與仁同過,君子因之醇加吾王心焉。溫城董君讚《春秋》曰:唐棣之華,偏其反而,豈不爾思,室是遠而。此非止言,權聖人之為文,皆如是也。今有人而幹盜竊亂賊之行,未必甘受其名也。君子正其名曰盜曰賊,則亦無所逃矣;復為之微其詞,曰彼固未嘗為盜為賊也,而其心之愧恥奮發益倍,而他人之信其為盜為賊也益堅。所謂詞不迫切,意已獨至也。又有賢者,不幸而即於戾,其心方蹐愧赧而無所適從,君子著其跡,曰是與亂臣賊子之事同,則善意亦阻矣;復為之變其文,曰子之意非亂賊也,子之事則亂賊所樂假託者也。為之損益其事,馴致其行矯製萬端而不失其正,則其垂示至深也。故習聞《春秋》者,曰君子之諱,尊隆恩避害容身也如此,君子之強其國強諸夏也如此,君子之善善獨長也如此,而一旦事出兩可之間,差若豪厘,謬以千里,則杳冥而莫知其原。嗚呼!微言絕矣,大義能無乖乎?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