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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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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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88年3月1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88年3月1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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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成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

(1988年3月14日)

台灣同胞來祖國大陸探親旅遊的日益增多,這對於促進海峽兩岸的「三通」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為此,對去台人員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在大陸犯有罪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關於對犯罪追訴時效的規定的精神,決定對其當時所犯罪行不再追訴。

來祖國大陸的台灣同胞應遵守國家的法律,其探親、旅遊、貿易、投資等正當活動,均受法律保護。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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