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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六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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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的決定系列 第七批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12號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六批)
法釋〔2002〕1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14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六批)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2年5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2年5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14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六批)》已於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1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29日起不再適用。

2002年5月23日



序號 司法解釋名稱 發文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出國手續不屬法院工作範圍及有關法律文書轉遞問題的批覆 1978年5月24日
〔78〕法民字第12號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代替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郵電部門造成電報稽延、錯誤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1986年12月30日
法(經)復〔1986〕38號
已被1999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釋〔1999〕1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郵電部門電報稽延糾紛提起訴訟問題的批覆》代替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財政支農周轉金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問題的批覆 1987年8月3日
法(研)復〔1987〕29號
已被199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復〔1993〕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財政、扶貧辦等非金融行政機構借款合同糾紛的批覆》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單位或企業單位開辦的企業倒閉後債務由誰承擔的批覆 1987年8月29日
法(研)復〔1987〕33號
已被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復〔1994〕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覆》代替
5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強制變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具體規定》的通知 1987年8月29日
法(經)發〔1987〕22號
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代替
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貨物發生損失引起運輸合同賠償糾紛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1989年5月30日
法(交)復〔1989〕3號
原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已失效
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後人民法院對購銷偽劣假冒商品合同糾紛是否受理的問題的函 1989年5月30日
(89)法經函字第15號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民事制裁複議程序幾個問題的復函 1990年4月13日
(89)民他字第47號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發〔1992〕2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中適用國務院國發〔1990〕68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1年3月16日
法(經)發〔1991〕10號
情況已變化,實際上已失效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3年11月27日
法發〔1993〕39號
原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已失效
1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復函 1994年3月12日
法函〔1994〕10號
已被199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釋〔1998〕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 1994年7月6日法發〔1994〕14號 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代替
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 1996年5月16日
法復〔1996〕7號
已被199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釋〔1998〕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代替
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公民在羈押期內被同監室人犯毆打致死公安機關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答覆 1998年1月19日
(1997)行他字第9號
已被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釋〔2001〕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代替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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