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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法律未規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應如何處理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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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法律未規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應如何處理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法律未規定由

法院受理的案件應如何處理的批覆

1993年2月15日 〔1992〕民他字第10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告)請〔1991〕38號《關於不服工商行政機關的查封、劃撥通知書能否按民事或行政侵權案件受理的請示》收悉。

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同意你院請示報告中的第二種意見,即:開封市工商局1988年對開封市曹門經銷部作出凍結劃撥酒款通知書,並以「白條」為收據提走其1653件川麯酒替開封市豫川副食品聯營公司沖抵貨款的行為,是行政侵權行為,但案發在行政訴訟法施行之前,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曹門經銷部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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