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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發現本院作出的訴前保全裁定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確有錯誤以及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訴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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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發現本院作出的訴前保全裁定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確有錯誤以及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訴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的批覆
法釋〔1998〕1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18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發現本院作出的訴前保全裁定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確有錯誤以及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訴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8年8月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1998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05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發現本院作出的訴前保全裁定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確有錯誤以及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訴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的批覆》已於1998年7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0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8月5日起施行。

1998年7月30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8〕57號《關於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應按何種程序糾正的請示》和魯高法函〔1998〕58號《關於人民法院發現本院作出的訴前保全裁定確有錯誤或者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訴前保全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人民法院院長以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訴前保全裁定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裁定撤銷原裁定。

二、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訴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不予受理。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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