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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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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司法解釋第1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批覆
法釋〔2016〕15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司法解釋第16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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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6年7月1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6年7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6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批覆》已於2016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2016年7月11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請示》(京高法〔2016〕45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的問題。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收取訴訟費用。

二、關於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的問題。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請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不需要提供擔保。

三、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程序等問題。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何種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中沒有作出直接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家事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作出是否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在接受其申請的人民法院並無正在進行的家事案件訴訟,由法官以獨任審理的方式審理。至於是否需要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問題聽取被申請人的意見,則由承辦法官視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四、關於複議問題。對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被申請人提出的複議申請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就駁回裁定提出的複議申請,可以由原審判組織進行複議;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審判組織進行複議。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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