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2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2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7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22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0年7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0年7月2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已於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3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9〕65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為他人謀利,離退休後收受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與請託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後收受請託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