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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可否採取執行措施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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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可否採取執行措施問題的批覆
法釋〔1998〕2號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3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
1998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8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八件執行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對被執行人在銀行的憑證式記名國庫券可否採取凍結、扣劃強制措施的請示》(京高法〔1997〕194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是由被執行人交銀行管理的到期償還本息的有價證券,在性質上與銀行的定期儲蓄存款相似,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有關銀行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將本息劃歸申請執行人。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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