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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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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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3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法發〔1994〕16號)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第二批)(法發〔1996〕34號)
  3.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1999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三批)(法釋〔2000〕20號)
  4.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四批)(法釋〔2001〕32號)
  5.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五批)(法釋〔2002〕6號)
  6.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六批)(法釋〔2002〕13號)
  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法釋〔2008〕15號)
  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八批)的決定(法釋〔2012〕13號)
  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法釋〔2013〕2號)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法釋〔2013〕7號)
  1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一批)的決定(法釋〔2015〕2號)
  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二批)的決定(法釋〔2017〕19號)
  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法釋〔2019〕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