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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傷亡構成犯罪的賠償訴訟程序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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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2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傷亡構成犯罪的賠償訴訟程序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2〕2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29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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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2年8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2年8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2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6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傷亡構成犯罪的賠償訴訟程序問題的批覆》已於2002年8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8月30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3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8]132號《關於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致人傷、亡,法院以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賠償損失後,受害人或其親屬能否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傷、亡已構成犯罪,受害人或其親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對民事賠償訴訟請求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二、本批覆公布以前發生的此類案件,人民法院已作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處理,受害人或其親屬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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