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同意雲南省鹽津縣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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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同意雲南省鹽津縣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
民函〔2015〕36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2015年12月15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文告/2015年/12月
收錄於《民政部文告》2015年12月

雲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懇請批准鹽津縣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請示》(雲政發〔2012〕111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鹽津縣人民政府駐地由鹽井鎮政通路14號遷至鹽井鎮通和路7號。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約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不增加財政供養人員,不增加「三公」經費。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厲行節約的規定和國家土地管理法規政策,加大區域資源整合力度,優化總體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

民政部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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