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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志願服務組織身份標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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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志願服務組織身份標識工作的通知
民辦函〔2018〕50號
2018年3月20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辦公廳
民政部網站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志願服務組織身份標識工作的通知

民辦函〔2018〕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志願服務組織是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重要主體。為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推進志願服務制度化的決策部署,落實《志願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對志願服務組織的指導,規範志願服務行為,支持志願服務組織發展,方便社會公眾參與志願服務、獲得志願服務,促進志願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現就做好志願服務組織身份標識工作通知如下:

一、志願服務組織標識工作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負責。對於符合條件的志願服務組織,民政部門應當按本通知要求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信息系統(代碼系統)對其進行標識並向社會公告。

二、對於名稱中含有「志願服務」、「志願者」、「義工」等字樣的社會組織,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已經依法成立的,民政部門應於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標識並公告。

(二)新成立的社會組織或者更名後的社會組織名稱中含有上述字樣的,民政部門在批准其成立登記或 者更名時,同步予以標識並公告。

三、對於名稱中不含有「志願服務」、「志願者」、「義工」等字樣,但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的社會組織,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新成立社會組織在申請成立時提出標識為志願服務組織的,民政部門在批准其成立登記時,同步予以標識並公告。

(二)已經依法成立並填寫志願服務組織信息採集表(見附件),提出標識為志願服務組織的,民政部門核實其填寫內容,與核准的章程一致後,予以標識並公告。

(三)社會組織修改後的章程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並在申請章程核准時提出標識為志願服務組織的,民政部門在核准其章程時,同步予以標識並公告。

四、志願服務組織章程修改後,不再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的,民政部門在核准其章程時,同步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信息系統(代碼系統)取消志願服務組織標識並向社會公告。

五、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志願服務組織的支持引導,推動各類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優先吸納其進駐,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發、能力培養、合作交流、業務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針對性的扶持。要加強對以志願服務為宗旨但暫未標識的志願服務組織的規範管理,對其違反《條例》的行為,依照《條例》規定處理。

六、各地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志願服務制度化建設,認真做好志願服務組織身份標識工作,將此項工作作為2018年貫徹落實《條例》的重點工作來抓,廣泛動員,加強統籌,做好內部協調配合,指派專門人員負責,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於2018年11月15日前將工作開展情況報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組織執法監察局、社會工作司)。

附件:志願服務組織信息採集表

民政部辦公廳

2018年3月2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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