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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外國社會團體問題的請示》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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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
外國社會團體問題的請示》的答覆

民社團函〔1988〕第188號
1988年9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8月13日將《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外國社會團體問題的請示》(滬府[1988]62號)轉由我部研辦。經我們研究,並徵求了國務院法制局、外交部、公安部和安全部的意見,現答覆如下:

  一、外國社會團體問題情況複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在國家尚未有相應法規的情況下,要慎重處理。

  二、你們對外國社會團體問題的處理建議在目前情況下是基本可行的。對於外國社會團體要求我承認時,要認真做好工作,並告對方,我國正在擬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法規,待法規頒布後,依法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三、對現有外國社會團體組織及其活動情況,應責成市民政局隨時了解和掌握,如有重要情況,望及時報告我部。

附: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外國社會團體問題的請示
(滬府[1988]62號 1988年8月8日)

國務院:

  隨着進一步對外開放,外國駐滬機構和常住上海的外國人日趨增多。有的機構和人員自行在滬成立了各種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外國社團)。目前,上海的外國社團已有12家,其中商人社團5家,僑民社團2家,留學生社團2家,領館人員社團1家,記者社團1家, 綜合性社團1家。

  這些外國社團,多數受控於各自的駐華、駐滬使領館或其國內金融機構,有些領館官員還擔任了社團的領導職務。除了在成員間開展社交、文化、教育、體育和慶祝、獻禮等活動外,有些社團還通過聚會、聚餐、出版刊物等方式,相互串聯,交換信息,搜集、了解我政情、商情、民情等資料,或研究對策,統一行動,並向各自的使領館和國內機構匯報。如有的商人社團,曾就我賓館調整外國人住房價格、對外國常駐代表機構征所得稅等問題,以組織名義向我有關部門辦理交涉;「上海非洲留學生統一組織」(以下簡稱「非統」組織)的宗旨是同中國友好,但在涉及非洲留學生的某些利害問題上,曾多次向我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甚至組織或參與鬧事;朝僑協會刻了公章,為僑民的就業、升學問題出具證明,還曾受使館委託為僑民辦理護照、簽證等領事業務;越僑同鄉會曾在成員中傳閱使館寄來的材料,煽動反華情緒,發泄對我不滿。

  過去,我們對外國社團採取「不取締、不承認」的態度,對其內部事務不干預。對多數不對外公開活動的外國社團,不與之聯繫接觸;對一些主動與我聯繫的外國社團,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如對「非統」組織,我們從多做工作出發,已與其頭面人物保持對話接觸;對兩個僑民社團和「非統」組織舉辦的某些活動,如慶祝國慶、慶祝非洲解放日和放映電影、舉辦舞會、球賽等,我們為其提供物質方便;對各國領館文化藝術俱樂部,我官方不與之接觸,但對其提出的諸如到我基層單位作一般性參觀的要求,有關單位則避其組織名稱,表示歡迎各國領事前去參觀。然而,某些外國社團對我們這樣做並不滿足,如朝鮮人協會、「非統」組織、日本商工俱樂部等,一直希望得到我方的公開承認。鑑於多數外國社團是為維護其自身利益的需要成立的,有些社團在成員中有一定威信和號召力,如我繼續一概採取「不取締、不承認」態度,置之不理,或者處理不當,對我涉外管理和社會治安不利。同時,發展外向型經濟,引進外資、技術和人才,必須為外國人創造一個良好、寬鬆的投資、社交、生活環境,包括結社在內。況且,他們從事的某些活動,包括搜集、了解我政情、商情、民情等資料,有些是我們要主動對外宣傳的。另外,還要考慮國際「對等」慣例,否則,不利於我在國外民間社團的活動。

  據了解,外國人在華成立社團的問題,在其他省市也同樣存在。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擬訂有關的管理法規,上海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已就外國人結社應遵循的組建原則、必備條件、登記手續和我方的審批權限、管理辦法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法制局、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參考。

  在國務院尚未頒布有關對外國社團的管理法規之前,我們對本市外國社團的活動,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對已公開活動的外國社團,過去我有關部門已與其負責人建立聯繫或進行接觸對話過的,今後可繼續保持必要的聯繫和對話;只要是正常的社交、聯誼活動,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包括對外服務單位應給予必要的支持;凡對我有利的活動,如對方約請我有關單位介紹本市投資環境等,我方原則上可應允。

  二、對尚未公開活動的社團,我有關單位可不主動與之接觸,對其進行的正常聯誼活動,基層單位包括對外服務單位可視情況給予一定的方便。

  三、如遇外國社團要求我有關部門予以承認時,擬告對方:可先在不違反我國現行法規的前提下開展一些聯誼活動,待我國政府有關外國社團管理的規定頒布後,按規定辦理申請登記手續,並經批准、發證後再成立。

  四、外國社團不論是否已公開進行活動,都不得以組織名義干擾我公務活動,不得代行官方駐華機構職權範圍內的事宜。如有違法活動,可由有關部門出面處理。

  五、外國社團原則上不得發展中國公民為會員,個別需要參加的,應先經所在單位研究後報請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外國社團如邀請我方人員參加其舉辦的活動,我方人員應根據不同情況,經所在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或地方外事部門同意後參加。

  以上意見當否,請指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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