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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21號(關於海南乘輪船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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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21號(關於海南乘輪船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8〕221 號
2018年12月29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21號(關於海南乘輪船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8〕221 號

為進一步發揮海南離島免稅購物政策效應,促進海南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海關總署對從海南海港以乘輪船方式的離島旅客(以下簡稱「乘輪船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年滿16周歲的乘輪船離島旅客在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商店(以下簡稱「離島免稅商店」)選購免稅品,並一次性全部攜帶離島,適用本公告。

二、乘輪船離島旅客憑個人離島船票及有效身份證件,可在離島免稅商店及其網上銷售窗口購買免稅商品。離島免稅商店根據旅客購物時登記的離島船票信息,提前將免稅品配送至提貨點。乘輪船離島旅客離島時憑本人船票、購物憑證、身份證件等在海口秀英港、新海港提貨點(海口南港碼頭在條件成熟後再設立提貨點)提取所購免稅商品並攜帶離島。

三、乘輪船離島旅客因航次延誤、取消等原因需要離開海港隔離區的,應當將免稅品交由提貨點代為保管,待再次乘船離島時,按前述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四、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內乘飛機、乘火車和乘輪船免稅購物合併計算,且不得超過離島免稅政策的額度限制規定。

五、除以上公告內容外,離島免稅購物監管繼續執行海關總署2015年第7號公告、海關總署2016年第7號公告、海關總署2017年第6號公告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2018年第158號公告的有關規定。

本公告自即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12月2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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