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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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湘西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五節制定。  

第二條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即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受湖南省人民委員會直接領導。  

第三條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湖南省人民委員會負責並且報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委貝會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服從國務院。  

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州長1人,副州長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2年。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補選。  

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在自治州內行使下列職權:   

  • (一)根據法律、法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議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並且審查這些決議和命令的實施情況;
  • (二)主持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 (三)召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 (四)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 (五)停止所屬各縣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的執行;
  • (六)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和指示和下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 (七)依照法倍約規定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 (八)執行經濟計劃;
  • (九)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財政,執行預算;
  • (十)管理市場,管理地方國營工商業,領導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 (十一)領導農業、林業、手工業生產和互助合作事業;
  • (十二)管理稅收工作;
  • (十三)管理交通和公共事業;
  • (十四)管理文化、教育、衛生、優撫、救濟和社會福利工作;
  • (十五)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管理公安部隊;
  • (十六)管理兵役工作;
  • (十七)保護公共財產,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
  • (十八)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權利;
  • (十九)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會議每月舉行1次,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臨時舉行。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  

第八條 自治州州長主持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會議和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的工作。副州長協助州長工作。   自治州州長為處理日常工作,可以召開行政會議。  

第九條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按照需要設立民政、公安、監察、計劃,財政、糧食、稅務、工商、農林水利、交通、文教、衛生、體育運動等局,科或者委員會,並且設立辦公室。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按照需要可以設立若干辦公機構,協助州長分別掌管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工作部門的工作。  

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的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由自治州人民委員會報請省人民委員會批准。  

第十一條 各局、科,委員會分別設局長、科長,委員會主任,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職。辦公室設主任,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人至2人,秘書長協助州長、副州長辦理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的各工作部門受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並且受湖南省人民委員會主管部門的領導。  

第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的各工作部門在本部門的業務範圍內,根據法律和法令,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的決議和命令,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主管部門的命令和指示可以向下級人民委員會主管部門發布命令和指示。

第十四條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設立在本自治州內不屬於自己管理的國家機關。圈營企業和公私合營企業進行工作,並且監督他們遵守和執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是無權干涉它們的業務。  第十五條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人貝編制,由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按實際工作需要和可能擬定,報請省人民委員會核准。  

第十六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請湖南省人民委員會轉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