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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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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8號
——違反法規行為

財協字〔1999〕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9年2月4日
有效期:1999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2號
——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2006年)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關注可能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違反法規行為,明確相關責任,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法規,是指除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之外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編輯]

第四條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保證經營活動符合法規要求,防止發生、及時發現和糾正違反法規行為,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編制和實施審計計劃,評價和報告審計結果,充分關注可能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違反法規行為。

第六條 由於審計測試及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註冊會計師依據獨立審計準則進行審計,並不能保證發現所有的違反法規行為。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對會計報表的審計,並非專為發現被審計單位的違反法規行為。如果委託人要求對可能存在的特定違反法規行為進行專門審計,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自身能力和審計風險,並另行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三章 編制和實施審計計劃時對違反法規行為的關注[編輯]

第八條 在編制和實施審計計劃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充分關注可能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違反法規行為。

第九條 在編制審計計劃時,註冊會計師通常應當利用己掌握的有關被審計單位及其所在行業的情況,並實施以下程序,初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所在行業適用的法規,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法規的遵守情況:

(一)向管理當局及其法律顧問詢問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可能產生重要影響的法規;

(二)向管理當局詢問被審計單位遵守有關法規所採用的政策和程序;

(三)向內部審計人員詢問被審計單位對法規的遵守情況;

(四)與管理當局商討用以識別、評價及處理訴訟、索賠和稅務糾紛的政策、程序:

(五)與審計被審計單位組成部分的其他註冊會計師商討適用於該組成部分的法規。

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初步了解基礎上實施以下程序,以幫助發現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時應當考慮的違反相關法規的行為:

(一)向管理當局詢問被審計單位是否遵守了相關法規;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與政府有關部門和法律顧問的往來函件。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遵守了可能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相關法規。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向管理當局獲取書面聲明,以表明被審計單位已將其知悉的、影響會計報表的所有違反或可能違反相關法規情況告知註冊會計師。

第十三條 為形成會計報表審計意見所實施的程序,可能使註冊會計師注意到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影響會計報表的違反法規行為,註冊會計師應當予以充分關注。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實施審計計劃時,應當充分關注表明被審計單位可能違反法規的以下情況:

(一)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或處罰;

(二)提供異常貸款或支付不明費用;

(三)與關聯方存在異常交易;

(四)支付異常的銷售佣金或代理費用;

(五)購銷價格嚴重偏離市場價格;

(六)異常的現金收支;

(七)與在稅收優惠地註冊的公司存在異常交易;

(八)向商品或勞務提供者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支付商品或勞務款項;

(九)收付款缺少適當的控制記錄;

(十)會計系統不能提供適當審計軌跡或充分證據;

(十一)交易未經授權或記錄不當;

(十二)媒介評論。

第四章 發現可能存在違反法規行為時的處理[編輯]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發現可能存在違反法規行為時,應當了解其性質及原因,獲取適當證據,以評價對會計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在評價可能存在的違反法規行為對會計報表產生的影響時,應當考慮:

(一)可能因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封存財產、強制停業及訴訟等引起的財務後果;

(二)上述潛在的財務後果是否需要披露;

(三)上述潛在的財務後果是否嚴重影響會計報表的公允反映。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認為可能存在影響會計報表的違反法規行為時,應當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商討,並形成相應的審計記錄。

如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不能提供適當的證據證明其確實遵守了法規,註冊會計師應當進行必要的法律諮詢,以確定:

(一)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違反法規行為;

(二)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三)應進一步採取的行動。

第十八條 如被審計單位確實存在影響會計報表的違反法規行為,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對審計的影響。必要時,應當重新評估審計風險。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告知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影響會計報表的違反法規行為。如認為違反法規行為是故意和重大的,註冊會計師應當立即告知。

當懷疑高層管理人員涉及違反法規行為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更高層次的管理人員報告。

第二十條 如懷疑被審計單位最高層管理人員涉及違反法規行為,或被審計單位拒絕採取必要措施糾正違反法規行為,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採取適當措施。必要時,應當徵求律師意見或解除業務約定。

第五章 違反法規行為對審計報告的影響[編輯]

第二十一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的違反法規行為對會計報表有重大影響,並且未能在會計報表中恰當反映,註冊會計師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第二十二條 如果審計範圍受到被審計單位的限制,註冊會計師無法就對會計報表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違反或可能違反法規行為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第二十三條 如果審計範圍受到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其他條件限制,註冊會計師無法確定違反法規行為是否發生,應當考慮其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依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要求不一致,且對會計報表產生影響,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其重要程度,考慮是否提請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以適當方式披露,並考慮同時在審計報告中予以適當反映。

第六章 附則[編輯]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準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參見[編輯]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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