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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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9號
——與已審計會計報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財協字〔1999〕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9年2月4日
有效期:1999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
——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2006年)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查閱與已審計會計報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明確相關責任,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其他信息,是指被審計單位根據有關法規或慣例在年度報告、招股說明書等文件中披露的、除已審計會計報表以外的其他會計信息或非會計信息,主要包括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的摘要、資本支出預算、董事會報告、總經理業務報告等。

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編輯]

第四條 會計報表審計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註冊會計師沒有責任專門對其他信息披露的適當性發表意見。

如果委託人要求對其他信息進行專門審閱,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自身能力和審閱風險,另行簽訂業務約定書,並遵循相關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

第五條 其他信息與會計報表的不一致或其他信息的錯報,可能損害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信性,註冊會計師應當予以關注。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適時獲取和查閱其他信息,並作出適當處理。

被審計單位應當及時向註冊會計師提供與已審計會計報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重大不一致及其處理[編輯]

第七條 重大不一致是指其他信息與已審計會計報表中的相關信息相互矛盾,並可能導致註冊會計師對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產生懷疑。

不一致的事項通常包括:

(一)其他信息中的數據和文字表述與已審計會計報表相關信息不一致;

(二)其他信息中的項目與已審計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編制基礎不一致;

(三)其他信息中對數據影響的解釋與已審計會計報表相關數據不一致。

第八條 如其他信息與已審計會計報表可能存在重大不一致,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影響,並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商討,必要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其意見。

第九條 如重大不一致確實存在,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修改會計報表或其他信息。

第十條 如已審計會計報表需作修改,但被審計單位予以拒絕,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需作修改的事項對會計報表的影響程度,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第十一條 如其他信息需作修改,但被審計單位予以拒絕,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不一致事項的性質及重要程度,決定是否在審計報告意見段後增加對重大不一致事項的說明,或者考慮採取以下措施,並可以同時徵求律師的意見:

(一)拒絕出具審計報告;

(二)解除業務約定;

(三)在被審計單位股東大會等重要會議上進行陳述。

第四章 重大錯報及其處理[編輯]

第十二條 在查閱其他信息以發現重大不一致時,註冊會計師可能會注意到明顯的對事實的重大錯報。

對事實的重大錯報是指在其他信息中,對與會計報表所反映事項不相關的重要信息作出了不正確的披露。

第十三條 如認為可能存在對事實的重大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商討。

在商討後,如仍然認為可能存在對事實的重大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要求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向律師等第三者諮詢,並對諮詢意見進行研究和評價。

第十四條 如對事實的重大錯報確實存在,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予以修改。

如被審計單位拒絕修改,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其對其他信息的關注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審計單位最高管理當局,並在徵求律師意見後作出適當處理。

第五章 時間性考慮[編輯]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就在審計報告日前獲取其他信息事宜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進行商討,以便及時、全面地查閱與已審計會計報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條 如在審計報告日前未獲取全部其他信息,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日後儘快獲取並查閱。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在查閱審計報告日後獲取的其他信息時,如注意到存在重大不一致或明顯的對事實的重大錯報,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修改已審計會計報表或其他信息。

如需修改已審計會計報表,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5號——期後事項》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當被審計單位同意修改其他信息時,註冊會計師可實施檢查被審計單位所採取的措施是否適當等必要的程序,以合理確信會計報表使用人知悉修改情況。

當被審計單位拒絕修改其他信息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審計單位最高管理當局,並考慮徵求律師的意見。

第六章 附則[編輯]

第十九條 本準則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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