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成果與區域司 教育部科技司關於開展2018年度國家大學科技園免稅審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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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成果與區域司 教育部科技司關於開展2018年度國家大學科技園免稅審核工作的通知
國科區函〔2019〕52號
2019年11月13日
發布機關:科技部
科技部網站

科技部成果與區域司 教育部科技司關於開展2018年度國家大學科技園免稅審核工作的通知

國科區函〔2019〕52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教育廳(委、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8號,以下簡稱《通知》)相關要求,為落實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擬於近期開展2018年度國家大學科技園免稅審核工作。經研究,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參加免稅審核的國家大學科技園需按照《通知》要求,認真核實本園區財務、場地、在孵企業等信息,完整填寫「國家大學科技園免稅申請表」(附件1),並附相應證明材料,提交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教育廳(委、局)。

二、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教育廳(委、局)負責對本地區國家大學科技園免稅事項進行審核,對照《通知》要求,確認其是否符合稅收減免條件。於2019年12月6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大學科技園提交的「國家大學科技園免稅申請表」和「國家大學科技園免稅確認表」(附件2)匯總後報送科技部成果與區域司和教育部科技司。

三、科技部成果與區域司會同教育部科技司對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教育廳(委、局)提供的免稅名單進行確認,並抽查覆核。

四、聯繫方式

科技部成果與區域司:010-58884276、58884277

聯繫地址:北京復興路乙15號  郵編:100862

電子郵件:gxs_gyfzc@most.cn

教育部科技司:010-66097937、66092082

聯繫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單大木倉胡同37號

郵編:100816

電子郵件:gxc7937@moe.edu.cn

附件:1. 國家大學科技園免稅申請表

      2. 國家大學科技園免稅申請表

      3.《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8號)

科技部成果與區域司

教育部科技司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3

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國家大學科技園(以下簡稱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營業稅、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科技園,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科技園符合國家大學科技園條件。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國家大學科技園名單。

(二)科技園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三)科技園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業數量占科技園內企業總數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科技園提供給孵化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和圖書館等非營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四、本通知所稱「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註冊地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在科技園的工作場地內。

(二)新註冊企業或申請進入科技園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

(三)企業在科技園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48個月。海外高層次創業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四)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五)單一在孵企業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單一在孵企業,不超過3000平方米。

(六)企業產品(服務)屬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五、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中的諮詢和技術服務範圍內的服務,改徵增值稅後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和「鑑證諮詢」等服務。

六、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科技園是否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條件定期進行審核確認,並向納稅人出具證明材料,列明納稅人用於孵化的房產和土地的地址、範圍、面積等具體信息,並發送給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

納稅人持相應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科技園名單信息,辦理稅收減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9月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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