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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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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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2000年3月14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00年/第二號
(2000年3月1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00年3月1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王維澄

在本次全國人大會議上,各代表團於3月9日、10日、11日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草案)》。代表們認為,制定立法法,對於規範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草案經過長時間的研究起草,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修改,比較成熟,內容可行,建議本次會議予以通過。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於3月11日下午召開會議,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立法法草案進行了審議,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草案第一條規定:"為了規範立法活動,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有的代表提出,立法法的主要任務是健全國家的立法制度,應當在立法宗旨中明確。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為了規範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草案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軍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廢止程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根據一些代表的意見和中央軍委法制局的意見,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內容移入附則,修改為:"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中央軍事委員會各總部、軍兵種、軍區,可以根據法律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軍事法規、決定、命令,在其權限範圍內,制定軍事規章。""軍事法規、軍事規章在武裝力量內部實施。""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規定的原則規定。"

三、草案第五條規定:"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範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有的代表提出,立法也需要正確地規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四、草案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一些代表提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也只能由法律規定。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項修改為:"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五、一些代表建議對法律解釋的效力作出規定。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六、一些代表提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應當明確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八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七、草案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大常委會,第二款規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認為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的要求或者建議。有些代表提出,除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也應有權提出對法規的審查建議。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第二款中的有關規定修改為:"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

八、一些代表提出,本法的實施,需要一段時間作宣傳和準備工作,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為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外,還根據代表意見,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立法法草案進行了修改。

在審議過程中,有些代表還提出了其他一些積極的意見和建議。由於有些問題目前還缺少經驗,需要在實踐中探索,逐步加以完善;有些問題還有不同意見,需要進一步研究;有些問題在其他法律中已有規定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解決,可以不在本法中加以規定。因此,沒有完全吸收到草案中來。

法律委員會建議主席團審議決定,將立法法草案修改稿提請大會審議通過。

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主席團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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