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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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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3月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上)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二號
(2022年3月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2年3月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

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

3月7日下午,各代表團小組會議審議了地方組織法修正草案。代表們普遍認為,地方組織法是關於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組織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憲法關於地方政權建設規定的立法實施,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重要制度保障。修正草案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總結吸收地方政權建設和基層治理的新成果新經驗,對於更好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和改進新時代人大工作,加快推動全面建設法治政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地方組織法修改過程體現了民主立法的要求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進行審議,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組織全國人大代表研讀討論,採取多種方式徵求各方面意見,了解地方實際情況和工作經驗。修正草案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時,代表們也對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3月7日晚召開會議,對修正草案進行認真審議,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研究。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修正草案共作了23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16處。主要修改是:

一、有的代表提出,城鄉建設是地方的一項重要工作,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建議根據中央有關文件和地方近年來的實踐,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城鄉建設」等「重大事項和項目」;在鄉鎮人大職權中「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後,增加「項目」。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二、有些代表提出,為進一步健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議事制度,建議明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的臨時召集、出席人數等相關要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認為必要」,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遇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常務委員會會議」。二是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三、有的代表提出,根據中央有關文件和地方近年來的實踐,建議明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

四、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地方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和項目,可以將有關意見、建議送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或者單位研究辦理。有的代表建議,明確有關辦理情況應當及時向常委會報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五、有的代表提出,地方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時,有關方面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建議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六、有的代表建議,對地方政府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作出明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

七、現行地方組織法規定,每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經確定後,在本屆人大任期內不再變動。本次修改地方組織法,增加了省和設區的市兩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考慮到此前一些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已完成換屆,按現行法律規定的名額選舉產生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的省、設區的市、自治州的新一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已經作出決定但尚未完成換屆,為保證修改後的地方組織法的有效實施,使有關地方適時依法增加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建議在本次修改地方組織法的決定中明確:「本決定通過前,省、設區的市級新的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已經確定的,根據本決定增加相應的名額,並依法進行選舉。」

審議中,有些代表還對進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和工作制度提出了一些意見建議。考慮到有的問題可以由地方按照中央精神和法律規定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加以明確,有的問題需要通過加強改進相關工作予以解決,有的問題需要繼續探索和深入研究,目前以不作修改為宜。

此外,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還對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表述性修改。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草案),建議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各代表團審議。

修改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3月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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