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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理事會32/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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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理事會32/2號決議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2016年6月30日
經記錄表決,以23票對18票、6票棄權獲得通過。表決情況如下:

贊成:阿爾巴尼亞、比利時、多民族玻利維亞國、古巴、厄瓜多爾、薩爾瓦多、法國、格魯吉亞、德國、拉脫維亞、墨西哥、蒙古、荷蘭、巴拿馬、巴拉圭、葡萄牙、大韓民國、斯洛文尼亞、瑞士、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越南
反對:阿爾及利亞、孟加拉國、布隆迪、中國、剛果、科特迪瓦、埃塞俄比亞、印度尼西亞、肯尼亞、吉爾吉斯斯坦、馬爾代夫、摩洛哥、尼日利亞、卡塔爾、俄羅斯聯邦、沙特阿拉伯、多哥、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棄權:博茨瓦納、加納、印度、納米比亞、菲律賓、南非

防止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

人權理事會

重申世界人權宣言》,

回顧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申明,所有人權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聯繫的;必須以公正和平等的方式,在同樣的基礎上,以同樣的重視程度,對待所有人權;雖然必須銘記各國和各區域的特點以及不同的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重要性,但各國不論其政治、經濟和文化制度如何,都有義務促進和保護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又回顧大會2006年3月15日第60/251號決議,其中大會指出,人權理事會應負責促進普遍尊重對人人沒有任何形式的區分,公正、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保護,

還回顧人權理事會2011年6月17日第17/19號決議和2014年9月26日第27/32號決議

強調需要保持對國際人權議程的共同掌控,以客觀和非對抗的方式審議人權議題,

承諾支持其廣泛而平衡的議程,並加強處理重要議題的機制,包括打擊一切形式的種族主義、種族歧視、仇外心理和相關不容忍行為的機制,

重申在審議人權議題時必須尊重各種區域、文化和宗教價值體系及特殊性,

着重指出,務必尊重在國家層面就涉及歷史、文化、社會和宗教敏感性的問題開展的相關國內辯論,

感到痛惜的是,一些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遭到外部壓力和脅迫措施,包括使用或威脅使用制裁和/或對官方發展援助施加條件,以期影響相關國內辯論和國家層面的決策進程,

感到關切的是,有人謀求通過強加與社會問題包括與個人私人行為有關的、屬於國際議定的人權法律框架之外的概念或理念,企圖損害國際人權體系,同時考慮到此類企圖是無視人權普遍性的表現,

着重指出,執行本決議時應確保尊重各國主權及其國內法律、發展優先事項、及其人民不同的宗教和道德價值觀及文化背景,也應完全符合普遍承認的國際人權,

回顧人權理事會2007年6月18日第5/1號第5/2號決議,

1.重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並且人人有資格享受《世界人權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2.強烈譴責世界各地因個人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實施的暴力和歧視行為;

3.決定任命一名防止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家,任期三年,其任務如下:

(a)評估關於如何克服基於個人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的現有國際人權文書的執行情況,同時查明最佳做法和差距;

(b)提高對人們因個人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實施的暴力和歧視的認識,查明並處理暴力和歧視的根本原因;

(c)與各國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包括聯合國各專門機構、計(規)劃署和基金(會)、區域人權機制、國家人權機構、民間社會組織和學術機構開展對話並進行協商;

(d)與各國合作,以便推動執行有助於保護所有人免遭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的措施;

(e)處理人們因性取向和性別認同而面臨的多重、交叉和嚴重形式的暴力和歧視;

(f)開展、促進和協助提供諮詢服務、技術援助、能力建設和國際合作,以支持各國努力消除因個人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實施的暴力和歧視;

4.獨立專家自人權理事會第三十五屆會議、大會第七十二屆會議起,每年向人權理事會和大會提交報告;

5.籲請各國為獨立專家履行任務提供合作,包括提供其要求的一切資料,認真考慮答應獨立專家訪問本國的請求,並考慮落實任務負責人報告中提出的各項建議;

6.鼓勵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包括聯合國各專門機構、計(規)劃署和基金(會)、人權機制、國家人權機構、獨立的國家監測框架、民間社會、私營部門、捐助方和發展機構與獨立專家充分合作,以便任務負責人履行任務;

7.秘書長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向獨立專家提供切實履行任務所需的一切人力、技術和財政資源;

8.決定繼續處理這一議題。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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