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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45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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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457(200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58(2003)號決議
2003年1月28日安全理事會第4693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459(200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2002年5月6日第1408(2002)號決議,
注意到,安全理事會定於2003年5月6日或之前對第1343(2001)號決議第5至第7段所規定並經第1408(2002)號決議第5段延長的措施進行下一次六個月審查,
深為關注利比里亞和鄰國,尤其是科特迪瓦的局勢,
確認必須監測第1343(2001)號第1408(2002)號決議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
1. 注意到2002年10月25日利比里亞問題專家小組根據第1408(2002)號決議第16段提交的報告(S/2002/1115);
2. 表示打算繼續充分審議該報告;
3. 決定重新設立根據第1408(2002)號決議第16段任命的專家小組,至遲自2003年2月10日起,再工作三個月;
4. 專家小組前往利比里亞和鄰國進行後續評估,以便對利比里亞政府遵守第1343(2001)號決議第2段所述要求的情況和任何違反第1408(2002)號決議第5段所述措施的行為,包括涉及反叛運動的任何情況,進行調查和編寫一份報告,對第1408(2002)號決議第10段所述審計進行一次審查,並且通過第1343(2001)號決議第14段所設委員會(「委員會」)至遲於2003年4月16日向安理會提出報告以及小組關於本段規定的任務的意見和建議;
5. 專家小組儘可能將它按任務規定進行調查時收集到的任何相關情報提請有關國家注意,以便迅速進行徹底調查和酌情採取糾正行動,並讓這些國家有答辯權;
6.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同委員會協商,任命具有完成上文第4段所規定小組任務的必要專門知識的至多五名專家,酌情儘可能利用根據第1408(2002)號決議第16段任命的專家小組成員的專門知識,並請秘書長作出必要的財政安排以支助小組的工作;
7. 促請所有國家、聯合國各有關機構以及其他適當組織和有關方面同委員會和專家小組通力合作,包括就可能違反第1343(2001)號決議第5至第7段所述措施的情況提供情報;
8.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69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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