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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47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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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471(200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72(2003)號決議
2003年3月28日安全理事會第4732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473(200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根據《日內瓦第四公約》(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第55條的規定,占領國在其所有方法之最大限度內,負有保證居民之食物與醫療供應品之義務;如占領地資源不足時,尤應運入必需之食物、醫療物資及其他物品,
深信亟需繼續向伊拉克全國各地人民公平地提供人道主義救濟,並有必要將這種人道主義救濟措施擴充到因敵對行動而離開伊拉克的該國人民,
回顧以往關於向伊拉克人民提供人道主義救濟的各項決議,特別是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號、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號、2002年5月14日第1409(2002)號和2002年12月30日第1454(2002)號決議,
注意到2003年3月17日秘書長作出決定,撤出所有負責執行第986(1995)號決議所設「石油換糧食」方案(下稱「方案」)的聯合國和國際工作人員,
強調有必要盡一切努力維持現有的全國口糧籃分配網絡的運作,
又強調有必要考慮在緊急階段和以後進一步重新評估該方案,
重申尊重伊拉克人民決定自己的政治前途和控制自己的自然資源的權利,
重申所有會員國對伊拉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承諾,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有關各方嚴格遵守國際法,特別是《日內瓦四公約》和《海牙章程》所規定的義務,包括關於伊拉克境內和境外伊拉克人民所需民用必需品的義務;
2. 籲請國際社會與有關國家協商,也向伊拉克境內和境外的伊拉克人民立即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特別是立即響應聯合國任何未來的人道主義呼籲,並支持國際紅十字委員會和其他國際人道主義組織的活動;
3. 此外認識到,鑑於伊拉克目前的非常情況,應在臨時和例外的基礎上,對方案作出技術性的臨時調整,以確保執行伊拉克政府所簽訂並得到核准的已供資和未供資合同,按照本決議向伊拉克人民提供人道主義救濟,包括滿足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的需要;
4. 授權秘書長及其指定的代表,作為緊急的第一步,經過必要的協調,採取下列措施:
(a) 與有關各國政府協商,在伊拉克境內和境外設立替代地點,以供運送、檢查和確實證明方案下提供的人道主義用品和設備,並在必要時將貨物改運到這些地點;
(b) 緊急審查伊拉克政府所簽訂並得到核准的已供資和未供資合同,確定對這些合同所涉可在本任務期限內運到的足夠醫藥、保健用品、食品及其他民用必需物資和用品的需求的相對優先順序,依照這種優先順序履行有關合同;
(c) 與這些合同的供應商聯繫,確定合同所涉貨物的確切所在地點,並在必要時要求供應商推遲、加快或改道運輸;
(d) 談判和商定這些合同及其信用證的條款或條件的必要調整,並執行第4(a)、(b)和(c)段所述措施,而無須顧及方案核准的分配計劃;
(e) 談判和執行方案下必要醫療物品的新合同,並核發有關信用證,而無須顧及已核准的分配計劃,條件是根據第4(b)段執行的合同無法提供這些物品,並需得到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批准;
(f) 按需要在例外和須償還的基礎上,在根據第986(1995)號決議第8(a)和第8(b)段設立的各賬戶之間調用未支配的款項,以確保向伊拉克人民提供人道主義必需品,並動用第986(1995)號決議第8(a)和(b)段所述代管帳戶內的款項,以便根據本決議的規定執行方案,而不論這些款項是在方案的那一階段進入代管帳戶,或這些款項已被分配給方案的哪一階段;
(g) 依照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所將決定的程序,在下文第10段規定的期間終了前,根據伊拉克方案辦公室提出的建議,在必要和適當時動用存入根據第986(1995)號決議第8(a)和(b)段設立的帳戶的款項,賠償供應商和託運人因為秘書長為履行第4(d)段規定的職責而按照第4(a)、(b)和(c)段的規定要求改道和推遲運輸所產生的商定的額外航運、運輸及儲存費用;
(h) 為履行(d)段規定的職責,按支付第986(1995)號決議第8(d)段規定的活動所產生的費用的同樣方式,用根據第986(1995)號決議第8(d)段設立的代管帳戶內的款項來支付因執行臨時修改的方案而產生的額外業務和行政費用;
(i) 動用存入根據第986(1995)號決議第8(a)和第8(b)段設立的代管帳戶的款項來購買當地生產的貨物,和支付根據第986(1995)號決議及有關決議的規定供資的民用必需品的當地費用,包括酌情支付為便利向伊拉克人民提供人道主義必需品而需要的碾磨、運輸及其他費用;
5. 表示準備作為第二步,授權秘書長於方案在伊拉克恢復活動後,一旦情況許可就在必要的協調下履行額外職能;
6. 又表示準備考慮提供更多的資金,包括在例外和須償還的基礎上從根據第986(1995)號決議第8(c)段設立的帳戶中提供,以便進一步滿足伊拉克人民的需求;
7. 決定,雖有第661(1990)號決議和第687(1991)號決議的規定,在本決議所涉期間,由聯合國各機構、計劃署和基金、其他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在石油換糧食方案以外提出的關於在伊拉克分配或使用醫藥、保健用品和食物以外的緊急人道主義用品和設備的所有申請,均應由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根據24小時無異議程序予以審查;
8. 敦促有關各方按照《日內瓦四公約》和《海牙章程》,允許國際人道主義組織充分、無阻地接觸伊拉克所有需要援助的人民,為它們的行動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並促進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及其資產以及人道主義組織人員在伊拉克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以滿足這種需要;
9. 指示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密切監測上文第4段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在這方面並請秘書長將正在採取的措施隨時通知委員會,並同委員會協商食品、醫藥、保健和衛生用水有關的用品以外的其他物品運輸合同的優先順序;
10. 決定本決議第4段所載各項規定應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45天期間保持有效,並可由安理會進一步延長;
11. 秘書長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執行本決議並在第10段規定的期間終了前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12.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732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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