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72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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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724(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25(2006)號決議
2006年12月6日安全理事會第5579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726(200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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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尤其是1992年1月23日第733(1992)號、2001年6月19日第1356(2001)號、2002年1月22日第1425(2002)號決議,以及各項主席聲明,尤其是2006年7月13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6/31),
重申尊重索馬里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重申承諾根據《過渡聯邦憲章》全面持久解決索馬里的局勢,強調必須按照《過渡聯邦憲章》的設想,建立基礎廣泛並具有代表性的機構,推動一個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
重申安理會堅決要求所有會員國,尤其是該區域的會員國,不採取任何違反軍火禁運及有關措施的行動,並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來防止這類違禁行為,
強調安理會願意同索馬里境內所有承諾通過和平、包容各方的對話達成政治解決的各方,包括伊斯蘭法院聯盟,進行商討,
着重指出,建立基礎廣泛並具有代表性的機構和推動一個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對於索馬里實現穩定至關重要,讚揚阿拉伯國家聯盟和政府間發展管理局(伊加特)為促進和鼓勵過渡聯邦機構與伊斯蘭法院聯盟進行政治對話作出重大努力,表示全力支持這些舉措,並申明安理會願意酌情協助推動索馬里境內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
敦促過渡聯邦機構和伊斯蘭法院聯盟共同支持並繼續開展對話進程,再次承諾履行2006年6月22日《喀土穆宣言》的原則和2006年9月2日至4日喀土穆會議達成的協議,在索馬里境內形成穩定的安全局勢,
呼籲伊斯蘭法院聯盟停止進一步軍事擴張,擯棄極端主義議程,拒絕與國際恐怖主義建立聯繫,
譴責2006年11月30日在拜多阿發生的爆炸,並表示安全理事會對索馬里境內的暴力持續不斷感到關注,
歡迎伊斯蘭法院聯盟與政府間發展管理局秘書處於2006年12月2日達成的協議,鼓勵伊加特繼續與過渡聯邦機構進行討論,
呼籲索馬里境內所有各方和其他所有國家避免採取可能引發暴力和侵犯人權行為或使之持久存在、助長不必要的緊張和不信任、危及停火和政治進程、或進一步損害人道主義狀況的行動,
注意到2006年10月16日肯尼亞常駐聯合國代表團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普通照會,其中轉遞伊加特索馬里維持和平特派團(伊索維和團)部署計劃,
認定索馬里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過渡聯邦憲章》和過渡聯邦機構是索馬里實現和平與穩定的唯一途徑,強調過渡聯邦機構與伊斯蘭法院聯盟需要繼續進行有效的對話,因此申明,本決議根據伊加特及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的決定作出以下各項規定,其唯一宗旨是通過推動一個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支持在索馬里實現和平與穩定,為所有外國軍隊撤出索馬里創造條件;
2. 敦促過渡聯邦機構和伊斯蘭法院聯盟履行已作出的承諾,根據在喀土穆達成的協議,毫不拖延地恢復和平會談,遵守對話過程中達成的協議,並表明安理會擬考慮對那些企圖阻撓或阻止和平對話進程、用武力推翻過渡聯邦機構或採取行動進一步威脅區域穩定的人,採取措施;
3. 決定授權伊加特和非洲聯盟成員國設立索馬里保護和培訓特派團,初步為期6個月,期滿後由安全理事會在伊加特通報情況後進行審查,根據伊索維和團部署計劃提出的任務和行動構想的相關內容,特派團的任務如下:
(a) 監測過渡聯邦機構和伊斯蘭法院聯盟執行對話過程中達成的協議的進展;
(b) 保證所有參與對話進程的人能夠自由行動和安全通行;
(c) 維持和監測拜多阿的安全;
(d) 保護過渡聯邦機構和政府的成員及它們的重要基礎設施;
(e) 培訓過渡聯邦機構安全部隊,使他們能夠保障自己的安全,並幫助重建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
4. 贊同伊加特部署計劃明確規定與索馬里接壤的國家不在索馬里境內部署部隊;
5. 決定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規定的、經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2段進一步闡明的措施,不適用於僅為支助上文第3段所指部隊或供其使用而提供的武器和軍事裝備及技術訓練和援助;
6. 鼓勵會員國向伊索維和團提供財政資源;
7. 秘書長與非洲聯盟委員會和伊加特秘書處協商,在30天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伊索維和團執行任務的情況,此後每60天報告一次;
8. 強調軍火禁運仍然有助於索馬里實現和平與安全,要求所有會員國,尤其是該區域的會員國,全面遵守禁運,重申安理會擬迫切考慮如何提高禁運的效力,包括採取定向措施,支持軍火禁運;
9.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579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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