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73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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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729(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30(2006)號決議
2006年12月19日安全理事會第5599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731(2006)號決議

決議[編輯]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2006年6月22日主席聲明(S/PRST/2006/28),
強調制裁是維持和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一個重要工具,
還強調所有會員國都有全面執行安全理事會通過的強制性措施的義務,
繼續決心確保謹慎確定製裁對象,有的放矢,並且在實施制裁時,既顧及效力,又考慮到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
採取行動確保訂立公正而明確的程序,便於將個人和實體列入制裁名單和將其從名單中刪除,以及給予人道主義豁免,
1. 通過本決議所附文件中的除名程序,秘書長在秘書處(安全理事會附屬機關事務處)內確定一個協調人,接收除名申請和執行附件開列的任務;
2. 指示安全理事會設立的各制裁委員會,包括第1718(2006)號第1636(2005)號第1591(2005)號第1572(2004)號第1533(2004)號第1521(2003)號第1518(2003)號第1267(1999)號第1132(1997)號第918(1994)號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相應修訂其準則;
3.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599次會議一致通過。

附件:除名程序[編輯]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在秘書處(安全理事會附屬機關事務處)內確定一個協調人,負責接收除名申請。想提交除名申請的人可以通過下文概述的協調人或通過其居住國或國籍國提交申請。

協調人將依次執行以下任務:

1. 接收申請人(制裁委員會名單上的個人、團體、企業和(或)實體)的除名申請;
2. 核查申請是新提出的,還是再次提出的;
3. 如申請系再次提出,且沒有提供任何補充資料,就將其退還申請人;
4. 通知申請人已收到其申請,並向申請人說明處理申請的一般程序。
5. 將申請轉交給提名國政府和居住國或國籍國政府,以便它們參考和提出可能的意見。鼓勵居住國或國籍國政府同提名國政府協商後,再提出除名建議。為此,它們可以去找協調人,如果提名國同意,協調人就讓它們同提名國進行接觸。
6. (a) 如果在進行協商後,其中任何一國政府建議除名,它將通過協調人提交建議,或直接向制裁委員會主席提交建議,並附上它的解釋。主席屆時會把除名申請列入委員會議程。
(b) 如果按照上文第5段就除名申請徵求其意見的有關國家政府中有任何一國政府反對除名申請,協調人將會把此情通知委員會,並向委員會提交除名申請的副本。鼓勵擁有支持除名申請的信息的委員會成員同按照上文第5段審查除名申請的各國政府分享這一信息。
(c) 如果經過合理的時間(3個月)後,按照上文第5段審查除名申請的各國政府都沒有發表意見,也沒有向委員會表示它們正在研究除名申請並要求再給一段具體的時間,協調人將會把此情通知委員會所有成員並提交除名申請的副本。委員會任何成員在同提名國政府協商後,可通過將除名申請轉交制裁委員會主席並附上解釋的方式,建議除名。(只需委員會一名成員建議除名,即可將此列入委員會議程。)如在一個月後,委員會沒有任何成員建議除名,則應認為此項申請被拒絕,委員會主席應將此通知協調人。
7. 協調人應將其收到的所有會員國來文轉交委員會參考。
8. 通知申請人:
(a) 制裁委員會決定批准除名申請;或
(b) 委員會已經完成對除名申請的審議,申請人仍在委員會名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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