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737號決議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聯合國安理會第1736(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37(2006)號決議
2006年12月23日安全理事會第5612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738(2006)號決議

決議[編輯]

安全理事會

回顧安理會主席2006年3月29日的聲明(S/PRST/2006/15)和安理會2006年7月31日第1696(2006)號決議,
重申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承諾,並回顧締約國有權按照該條約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不受歧視地為和平目的進行核能的研究、生產和利用,
重申嚴重關切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向安理會提交的許多有關伊朗核計劃的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報告和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的決議,包括原子能機構理事會GOV/2006/14號決議,
重申嚴重關切原子能機構總幹事2006年2月27日的報告(GOV/2006/15)列舉了有關伊朗核計劃的若干懸而未決問題和關切,包括一些可能涉及軍事核層面的問題,並嚴重關切原子能機構無法得出伊朗沒有未經申報的核材料或核活動的結論,
重申嚴重關切原子能機構總幹事2006年4月28日的報告(GOV/2006/27)及其結論,包括原子能機構經過三年多的努力,設法澄清伊朗核計劃的所有方面,在了解情況方面存在的空白依然是令人關切的問題,而且原子能機構無法在其就伊朗不存在未經申報的核材料和核活動提供保證的努力中取得進展,
嚴重關切地注意到,原子能機構總幹事2006年6月8日報告(GOV/2006/ 38)、2006年8月31日報告(GOV/2006/53)和2006年11月14日報告(GOV/2006/64)證實,伊朗既沒有按第1696(2006)號決議規定全面持續暫停所有濃縮相關活動和後處理活動,也沒有按《附加議定書》恢復與原子能機構的合作,亦未按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的要求採取其它步驟,也未遵守安全理事會第1696(2006)號決議的規定,而這些步驟是建立信任不可或缺的,痛惜伊朗拒絕採取這些步驟,
強調尋求談判解決辦法保證伊朗的核計劃完全用於和平目的的政治和外交努力的重要性,注意到這一解決辦法將有利於其他地區的核不擴散努力,歡迎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繼續承諾在歐洲聯盟高級代表的支持下,尋求談判解決,
決心採取適當措施落實安理會各項決定,以勸服伊朗遵守第1696(2006)號決議和滿足原子能機構的要求,阻止伊朗發展敏感技術來支持它的核和導彈計劃,直至安全理事會認定本該決議的各項目標已經實現,
關切伊朗的核計劃有擴散危險,以及在這方面,伊朗仍未滿足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的要求,仍未遵守安全理事會第1696(2006)號決議的規定,銘記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條採取行動
1. 申明伊朗應不再拖延地採取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第GOV/2006/14號決議所要求的步驟,這些步驟是對伊朗核計劃完全用於和平目的建立信任和解決懸而未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
2. 決定,伊朗應不再拖延地暫停以下擴散敏感核活動:
(a) 所有濃縮相關活動和後處理活動,包括研究和開發活動,由原子能機構加以核實;
(b) 所有與重水相關的項目,包括建設一個重水研究反應堆,也由原子能機構加以核實;
3. 決定,所有國家都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從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或為在伊朗境內使用或使伊朗受益,直接或間接向伊朗提供、銷售或轉讓可能有助於伊朗的濃縮相關活動、後處理或重水相關活動,或有助於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的所有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不論它們是否源於本國領土,即:
(a) 列入S/2006/814號文件INFCIRC/254/Rev8/Part 1第B.2、B.3、B.4、B.5、B.6和B.7節中者;
(b) 列入S/2006/814號文件INFCIRC/254/Rev8/Part 1第A.1和B.1節中者,但提供、銷售或轉讓以下者不在此列:
(一) 第B.1節所列、用於輕水反應堆的設備;
(二) 第A.1.2節所列、輕水反應堆組裝好的核燃料元件中的低濃縮鈾;
(c) 列入S/2006/815號文件中者,但提供、銷售或轉讓第二類物項中第19.A.3節所列者不在此列;
(d) 安全理事會或下文第18段設立的委員會(下文簡稱「委員會」)視需要認定的、可能有助於濃縮相關活動、後處理或重水相關活動,或有助於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的其他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
4. 決定,所有國家都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從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或為在伊朗境內使用或使伊朗受益,直接或間接向伊朗提供、銷售或轉讓以下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不論它們是否源於本國領土:
(a) 列入S/2006/814號文件INFCIRC/254/Rev7/Part2中者,如果國家認定它們有助於濃縮相關活動、後處理或重水相關活動;
(b) 未列入S/2006/814或S/2006/815號文件的其他任何物項,如果國家認定它們有助於濃縮相關活動、後處理或重水相關活動,或有助於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
(c) 其他任何物項,如果國家認定它們有助於開展與原子能機構表示關切或認為懸而未決的其他議題相關的活動;
5. 決定,各國在提供、銷售或轉讓列入S/2006/814和S/2006/815號文件、但上文第3(b)、3(c)或4(a)分段並未禁止向伊朗出口的所有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時,應確保:
(a) S/2006/814和S/2006/985號文件所列《準則》中的有關規定視情得到遵守;
(b) 它們獲得核實所提供任何物項的最終用途和最終使用地點的權力,並能有效地行使這一權力;
(c) 它們在提供、銷售或轉讓後的10天內通知委員會;
(d) 如為S/2006/814號文件所列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它們還在提供、銷售或轉讓後的10天內通知原子能機構;
6. 決定,所有國家還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向伊朗提供與提供、銷售、轉讓、製造或使用上文第3和第4段明文禁止的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相關的任何技術援助或訓練、財政援助、投資、中介服務或其他服務,並防止轉讓相關的金融資源或服務;
7. 決定,伊朗不應出口S/2006/814和S/2006/815號文件開列的任何物項,所有會員國都應禁止本國國民,或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從伊朗採購此類物項,不論其是否源於伊朗領土;
8. 決定,伊朗應提供原子能機構要求提供的准入與合作,以便原子能機構能核實第2段所述活動已經暫停,解決原子能機構報告提出的所有懸而未決問題,並呼籲伊朗迅速批准《附加議定書》;
9. 決定,如果委員會事先逐案認定,此種物項或援助的供應、銷售、轉讓或提供顯然不會有助於伊朗發展技術,支持其擴散敏感核活動和支持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包括這些物項或援助是用於食品、農業、醫療或其他人道主義用途的,則不適用上面第3、4和6段規定的措施,但條件是:
(a) 提供這些物項或援助的合同中有適當的最終用戶保證;
(b) 伊朗承諾不把這些物項用於擴散敏感核活動或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
10. 呼籲所有國家對從事、直接參加或支持伊朗擴散敏感核活動或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的人在本國入境或過境保持警惕,並為此決定所有國家都應將本決議附件(下文簡稱「附件」)指認的人,以及安全理事會或委員會指認的其他從事、直接參加或支持伊朗與擴散有關的核活動或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的人,包括通過參與採購上文第3段和第4段明文禁止並在其規定措施範圍內的物項、貨物、設備、材料和技術這樣做的人,在本國入境或過境的情況通知委員會,除非這種旅行是為了從事與上文第3(b)(一)和(二)分段中的物項直接有關的活動;
11. 強調上段的規定絕不要求一國拒絕本國國民入境,各國在執行上段規定時,應該考慮人道主義因素以及實現本決議目標的必要性,包括事關《原子能機構規約》第十五條的情況;
12. 決定,所有國家都應凍結於本決議通過之日及此後任何時間在本國境內,為附件指認的人或實體,以及安全理事會或委員會指認的其他從事、直接參加或支持伊朗擴散敏感核活動或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的人或實體,或代表他們或根據其指示行事的人,或由他們擁有或控制的實體,所擁有或控制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包括通過非法手段擁有或控制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如果而且當安全理事會或委員會將這些人或實體從附件中除名時,則應停止對它們適用本段的措施,還決定,所有國家都應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領土內的任何人或實體都不向這些人或實體,或使其受益,提供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13. 決定上文第12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相關國家認定的下列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a) 為基本開支所必需,包括用於支付食品、房租或房屋抵押貸款、藥品和醫療、稅款、保險費及水電費,或專門用於支付與提供法律服務有關的合理專業服務費和償付由此引起的相關費用,或國家法律規定的為慣常置存或保管凍結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應收取的費用或服務費,但相關國家須先將酌情授權動用這類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的意向通知委員會,且委員會在收到該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未作出反對的決定;
(b) 為非常開支所必需,但條件是相關國家已先將這一認定通知委員會並得到了委員會的批准;
(c) 是司法、行政、仲裁留置或裁決的對象,在此情況下,這些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可用來執行留置或裁決,但該項留置或裁決須是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前作出的,受益人或實體不是根據上文第10和12段指認的人或實體,且相關國家已就此通知委員會;
(d) 為與第3(b)(一)和(二)分段中規定的物項直接相關的活動所必需,且相關國家已就此通知委員會;
14. 決定,各國可以允許將按上文第12段規定凍結的賬戶的應計利息或其他收入,或在這些賬戶必須遵守本決議規定之日前根據合同、協定或債務應該支付的款項,併入這些帳戶,但條件是,任何此類利息、其他收入和付款都要遵守這些規定並被凍結;
15. 決定,上文第12段所列措施不應阻止被指認的個人或實體支付根據被列入名單前簽訂的合同應該支付的款項,但條件是,相關國家已認定:
(a) 該合同與上文第3、4和6段所述任何被禁物項、材料、設備、貨物、技術、援助、培訓、財政援助、投資、中介服務或服務無關;
(b) 該項付款不是直接或間接付給根據上文第12段指認的人或實體;
且相關國家已提前十個工作日,將其進行支付或接受付款或酌情為此目的批准解凍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的打算,通知了委員會;
16. 決定,原子能機構向伊朗提供的或在其主持下向伊朗提供的技術合作,只能用於食品、農業、醫藥、安全或其他人道主義用途,或為與上文第3(b)(一)和(二)分段中規定的物項直接有關的項目所必需,但不得為上文第2段所述擴散敏感核活動提供此類技術合作;
17. 呼籲所有國家保持警惕並防止在本國境內或由本國國民在那些有助於伊朗擴散敏感核活動和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的學科里,向伊朗國民提供專業授課和培訓;
18. 決定根據安理會暫行議事規則第28條,設立一個由安理會全體成員組成的安全理事會委員會,執行以下任務:
(a) 向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國家和生產上文第3和第4段所述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的國家索取關於它們為切實執行本決議第3、4、5、6、7、8、10和12段規定的措施而採取的行動的信息,以及委員會認為在這方面有用的任何其他信息;
(b) 向原子能機構秘書處索取關於原子能機構為切實執行本決議第16段規定措施採取的行動的信息,以及它認為在這方面有用的任何其他信息;
(c) 審查據稱違反本決議第3、4、5、6、7、8、10和12 段規定措施行為的信息,並採取適當行動;
(d) 審議要求給予上文第9、13和15段所述豁免的申請,並作出決定;
(e) 在必要時確定要為上文第3段之目的開列的其他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
(f) 在必要時指認其他須遵守上文第10和12段規定措施的個人和實體;
(g) 在必要時頒布準則,協助執行本決議規定的措施,並在此類準則中規定,各國在可能時要提供信息,說明個人和(或)實體符合第10和第12段所列標準的理由,並提供進行辨識的有關信息;
(h) 至少每隔90天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工作和本決議的執行情況,並提交其意見和建議,特別是如何提高上文第3、4、5、6、7、8、10和12段規定措施的效力;
19. 決定,所有國家應在本決議通過後60天內向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為切實執行上文第3、4、5、6、7、8、10、12和17段採取的措施;
20. 表示深信,上文第2段所述的暫停以及伊朗全面、可核查地滿足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提出的要求,將有助於通過外交途徑,談判解決問題,保證伊朗核計劃完全用於和平目的,強調國際社會願積極致力尋求這一解決辦法,鼓勵伊朗按上文的規定,與國際社會和原子能機構重新接觸,並強調此種接觸將對伊朗有益;
21. 歡迎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承諾在歐洲聯盟高級代表支持下,談判解決這一問題,鼓勵伊朗考慮這些國家2006年6月提出的、經安全理事會第1696(2006)號決議認可的建議(S/2006/521),以期達成一項長期全面協定,以便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與伊朗發展關係和開展合作,並對伊朗核計劃純屬和平性質建立國際信任;
22. 重申決心加強原子能機構的權威,大力支持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發揮作用,讚揚並鼓勵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和秘書處不斷作出專業和公正的努力,在原子能機構框架內解決伊朗其他所有懸而未決問題,強調原子能機構有必要繼續開展工作,澄清與伊朗核計劃有關的所有懸而未決問題;
23. 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在60天內向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提交報告,主要說明伊朗是否已全面地、持續地暫停本決議所述及的一切活動,以及伊朗遵守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所要求採取的一切步驟和本決議上述規定的進程,並同時向安全理事會提交此報告,供其審議;
24. 申明,安理會將根據上文第23段所述在60天內提交的報告,審議伊朗的行動,並申明:
(a) 如果而且只要經原子能機構核實,伊朗已暫停所有濃縮相關和後處理活動,包括研究和開發活動,安理會將暫停執行各項措施,以便開展談判;
(b) 一旦安理會認定並經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確認,伊朗已經全面履行了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為其規定的義務並滿足了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的要求,就會終止本決議第3、4、5、6、7、10和12段規定的措施;
(c) 如果上文第23段提到的報告表明伊朗未遵守本決議,安理會將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條進一步採取適當措施,勸服伊朗遵守本決議和滿足原子能機構的要求,並強調,如有必要採取這種補充措施,則須作出進一步的決定;
25.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612次會議一致通過。

附件[編輯]

A - 參與核計劃的實體[編輯]

1. 伊朗原子能組織(AEOI)

2. Mesbah能源公司(A40研究反應堆提供者-阿拉克)

3. 卡拉(Kala)電氣公司(又名「卡拉耶--Kalaye電氣公司」)(燃料濃縮中試廠提供者-納坦茲)

4. 帕斯塔拉什(Pars Trash)公司(原子能機構報告稱該公司參與了離心機計劃)

5. 法拉揚(Farayand)技術公司(原子能機構報告稱該公司參與了離心機計劃)

6. 國防工業組織(DIO,國防和武裝後勤部--MODAFL控制的重點實體,該實體的一些下屬機構參與了離心機計劃,負責生產部件,還參與了導彈計劃)

7. 四月七日公司(DIO下屬公司,被廣泛認為直接參與了核計劃)

B - 參與彈道導彈計劃的實體[編輯]

1. Shahid Hemmat工業集團(SHIG)(AIO下屬實體)

2. Shahid Bagheri工業集團(SBIG)(AIO下屬實體)

3. Fajr工業集團(前身為儀器廠,AIO下屬實體)

C - 參與核計劃的個人[編輯]

1. Mohammad Qannadi,AEOI負責研發業務的副總裁

2. Behman Asgarpour,營運經理(阿拉克)

3. Dawood Agha-Jani,PFEP首腦(納坦茲)

4. Ehsan Monajemi,建築項目經理,納坦茲

5. Jafar Mohammadi,AEOI技術顧問(負責離心機閥門生產管理工作)

6. Ali Hajinia Leilabadi,Mesbah能源公司總經理

7. Mohammad Mehdi Nejad Nouri中將,Malek Ashtar國防科技大學校長(附屬於MODALF的化學系進行了鈹實驗)

D - 參與彈道導彈計劃的個人[編輯]

1. Hosein Salimi將軍,空軍指揮官,伊朗革命衛隊--IRGC(Pasdaran—波斯語「衛隊」)

2. Ahmad Vahid Dastjerdi,AIO首腦

3. Reza-Gholi Esmaedi,AIO貿易和國際事務部部長

4. Bahmanyar Morteza Bahmanyar,AIO財務和預算部部長

E - 同時參與核計劃和彈道導彈計劃的個人[編輯]

1. Yahya Rahim Safavi少將,指揮官,IRGC(Pasdaran)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