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77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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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769(200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70(2007)號決議
2007年8月10日安全理事會第5729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771(200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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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伊拉克的各項相關決議,尤其是2003年8月14日第1500(2003)號、2004年6月8日第1546(2004)號、2004年8月12日第1557(2004)號、2005年8月11日第1619(2005)號和2006年8月10日第1700(2006)號決議,
重申伊拉克的獨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強調伊拉克的穩定與安全對於伊拉克人民、該區域和國際社會至為重要,
確認伊拉克現已成立以憲政為基礎的民選政府,
強調伊拉克所有族群都要摒棄教派紛爭,參加政治進程,並為了伊拉克的政治穩定和統一,致力於包容各方的政治對話與民族和解,
重申聯合國,尤其是聯合國伊拉克援助團(聯伊援助團),必須支持伊拉克人民和政府努力加強有代表性的政府機構,推動政治對話與民族和解,與鄰國交往,幫助包括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在內的弱勢群體,促進對人權的保護,推動司法和法律改革,
對伊拉克人民面對的人道主義問題表示關切,強調需要採取協調的對策並有足夠的資源來處理這些問題,
強調伊拉克政府的主權,重申所有各方都應採取一切可行的步驟,確保受影響平民受到保護,並應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有尊嚴和可持續地回返創造有利條件,
敦促所有有關各方,按照國際人道主義法,包括《日內瓦四公約》和《海牙章程》,允許人道主義人員不受阻礙地全面接觸所有需要援助的人,儘可能為他們的作業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並增進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和有關人員及其資產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
欣見2007年5月3日正式啟動了《伊拉克國際契約》,2007年5月4日舉行了伊拉克周邊國家擴大會議並隨後設立了各工作組,強調繼續在區域一級和國際上支持伊拉克的發展至為重要,
讚賞地感謝會員國過去為聯合國伊拉克援助團(聯伊援助團)提供的捐助,並回顧聯伊援助團必須具備履行任務所需的資源,
欣見2007年8月6日伊拉克外交部長致函秘書長(S/2007/481,附件),表達了伊拉克政府的意見,要求聯合國伊拉克援助團(聯伊援助團)協助伊拉克努力建設一個繁榮昌盛、國內和平並與鄰國和平相處的國家,
1. 決定將聯伊援助團的任期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再延長十二個月;
2. 還決定在條件允許時,秘書長特別代表和聯伊援助團應根據伊拉克政府的要求:
(a) 就以下事項為以下各方提供諮詢、支持和協助:
(一) 伊拉克人民和政府:推動包容各方的政治對話與民族和解;
(二) 伊拉克政府和獨立高級選舉委員會:制訂舉行選舉和全民投票的程序;
(三) 伊拉克政府和國民議會:審視《憲法》和執行《憲法》條款,並制訂可為伊拉克政府接受的解決有爭議國內地界的程序;
(四) 伊拉克政府:促進區域對話,包括關於邊界安全、能源和難民問題的對話;
(五) 伊拉克政府:在適當時候並結合和解努力的進展,規劃、資助和執行讓非法武裝團體前成員重返社會方案;
(六) 伊拉克政府:全面人口普查的初步規劃;
(b) 協同伊拉克政府推動、支持和促進:
(一) 協調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並酌情讓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安全有序地自願回返;
(二) 執行《伊拉克國際契約》,包括與各捐助方和國際金融機構協調;
(三) 協調和執行各種方案,以提高伊拉克為本國人民提供基本服務的能力,並繼續通過伊拉克重建國際基金機制(伊拉克重建基金),與捐助方積極協調關鍵的重建和援助方案;
(四) 經濟改革、能力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條件,包括與本國和區域組織協調並酌情與民間社會、捐助方和國際金融機構協調;
(五) 建立有效的公務員制度、社會服務和基本服務,包括在可能時為此在伊拉克進行培訓和舉行會議;
(六) 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在秘書長通過其伊拉克問題特別代表的統一領導下,協助實現本決議所述各項目標;
(c) 促進對人權的保護,推動司法和法律改革,以加強伊拉克的法治;
3. 確認駐伊拉克多國部隊在支持聯伊援助團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包括在安全和後勤支助方面,還確認聯伊援助團為了伊拉克人民的利益進行工作時,安全是不可或缺的;
4. 籲請各會員國繼續為聯伊援助團提供其履行任務所需的財政、後勤和安全資源及支持;
5. 表示打算在滿十二個月時審視聯伊援助團的任務,如伊拉克政府要求,亦可提前審視;
6.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三個月內向安理會報告聯伊援助團在伊拉克作業的情況,此後每季度報告聯伊援助團全面履行職責的進展;
7.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729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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