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7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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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73(200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74(2009)號決議
2009年6月12日安全理事會第6141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75(200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各項相關決議,包括第825(1993)號決議、第1540(2004)號決議、第1695(2006)號決議,尤其是第1718(2006)號決議,以及2006年10月6日和2009年4月13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6/41S/PRST/2009/7),
重申核、生物和化學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表示極為關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於2009年5月25日(當地時間)違反第1718(2006)號決議進行的核試驗、這一試驗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和國際社會加強防止核武器擴散全球機制以舉行2010年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議大會的努力構成的挑戰以及它對區域內外和平與穩定帶來的危險,
強調安理會集體支持《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和有關加強《條約》各個方面的承諾以及促進核不擴散和核裁軍的全球努力,並回顧,根據《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朝鮮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享有核武器國家的地位,
痛惜朝鮮宣布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並謀求發展核武器,
再次強調朝鮮回應國際社會其他安全和人道主義關切的重要性,
還強調本決議制定的措施無意對朝鮮平民造成不利的人道主義影響,
表示極為關切朝鮮進行的核試驗和導彈活動進一步加劇了該區域內外的緊張局勢,認定繼續存在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明顯威脅,
重申所有會員國維護《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的重要性,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並根據《憲章》第四十一條採取措施,
1. 最嚴厲譴責朝鮮違反並公然無視安理會相關決議,特別是第1695(2006)號第1718(2006)號決議以及2009年4月13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09/7) ,於2009年5月25日(當地時間)進行核試驗;
2. 要求朝鮮不再進行任何核試驗或使用彈道導彈技術進行發射;
3. 決定朝鮮應暫停所有與彈道導彈計劃相關的活動,並為此重新作出其原先關於暫停導彈發射的承諾;
4. 要求朝鮮立即全面遵守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特別是第1718(2006)號決議規定的義務;
5. 要求朝鮮立即收回其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宣告;
6. 還要求朝鮮早日重返《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同時銘記《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強調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所有締約國均需繼續履行其條約義務;
7. 呼籲所有會員國履行第1718(2006)號決議規定的義務,包括與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依照2009年4月13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09/7)所作的指認有關的義務;
8. 決定朝鮮應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棄所有核武器和現有核計劃並立即停止所有相關活動,嚴格履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訂立的締約方義務以及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協定的條款和條件(IAEA INFCIRC/403),向原子能機構提供範圍超出這些規定的透明措施,包括讓原子能機構接觸它可能要求接觸和認為有必要接觸的人員、文件、設備和設施;
9. 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b)段規定的措施也應適用於所有武器及相關材料,並適用於與提供、製造、維護或使用相關武器或材料有關的金融交易、技術培訓、諮詢、服務或協助;
10. 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段規定的措施也應適用於所有武器及相關材料,並適用於與提供、製造、維護或使用相關武器(輕小武器及相關材料除外)相關的金融交易、技術培訓、諮詢、服務或協助,呼籲各國對直接或間接向朝鮮供應、銷售或轉讓小武器或輕武器的活動保持警惕,還決定各國應在向朝鮮銷售、供應或轉讓小武器或輕武器前至少提前5天通知委員會;
11. 呼籲所有國家根據本國權力和立法並遵循國際法,在其領土內,包括在海港和機場,檢查所有進出朝鮮的貨物,如果有關國家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船隻所載貨物中有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8(b)或8(c)段或本決議第9或10段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以便確保這些規定得到嚴格執行;
12. 呼籲所有會員國在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船隻所載貨物中有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8(b)或8(c)段或本決議第9或10段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時,徵得船旗國同意,在公海檢查所涉船隻,以便確保這些規定得到嚴格執行;
13. 呼籲所有國家配合依照第11和12段進行的檢查,並決定如果船旗國不同意在公海進行檢查,則船旗國應指示船隻駛往適當、方便的港口,由當地主管當局根據第11段進行所需檢查;
14. 決定授權所有會員國、且所有會員國都應以不違反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包括第1540(2004)號決議為其規定的義務和不違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1997年4月29日《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和1972年4月10日《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和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締約國義務的方式,扣押和處置在根據第11、12或13段進行檢查時查出的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8(b)或8(c)段或本決議第9或10段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還決定所有國家均應配合這些工作;
15. 要求會員國在根據第11、12或13段進行貨物檢查或根據第14段扣押和處置貨物時,迅速向委員會提交內有相關細節的檢查、扣押和處置報告;
16. 要求會員國在沒有得到船旗國依第12或13段提供的合作時,迅速向委員會提交內有相關細節的報告;
17. 決定會員國在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朝鮮船隻所載貨物中有第1718號決議第8(a)、8(b)或8(c)段或本決議第9或10段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時,應禁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向這些船隻提供加油服務,例如提供燃料或補給,或其他船舶服務,除非出於人道主義目的必需提供此種服務,或相關貨物已經接受檢查並視必要進行了扣押和處置,強調本段措施無意影響合法的經濟活動;
18. 呼籲會員國除了根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和(e)段履行其義務外,防止提供可能有助於朝鮮的核、彈道導彈或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相關計劃或活動的金融服務,或向、通過或從本國領土,或向或由本國國民或依據本國法律組建的實體 (包括海外分支機構),或由本國領土上的人或金融機構,轉移任何可能有助於這些計劃或活動的金融或其他資產或資源,包括凍結本國領土上現有或今後進入本國領土的,或受其管轄的或今後受其管轄的與這些計劃或活動有關的任何金融或其他資產或資源,並依據本國權力和立法加強監測,以防止一切此類交易;
19. 呼籲所有會員國和國際金融和信貸機構不再承諾向朝鮮提供新贈款、金融援助或優惠貸款,但出於人道主義和發展目的直接用於滿足平民需求者或用於推進無核化者不在此列,並呼籲各國提高警惕,以便減少目前的承諾;
20. 呼籲所有會員國不向對朝貿易提供公共金融支持(包括批准向參與對朝貿易的本國國民或實體提供出口信貸、擔保或保險),如果此類金融支持有助於朝鮮核、彈道導彈或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相關計劃或活動;
21. 強調所有會員國在遵守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三)和8(d)段的規定的同時,應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不影響駐朝外交使團活動;
22. 呼籲所有會員國在本決議通過後45天內,並在其後應委員會的要求,向安全理事會報告為有效執行第1718(2006)號決議第8段及本決議第9和10段的規定以及本決議第18、19和20段所定金融措施而採取的具體行動;
23. 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b)和(c)段所定措施還應適用於INFCIRC/254/Rev.9/Part 1a和INFCIRC/254/Rev.7/Part 2a開列的物項;
24. 決定調整第1718(2006)號決議第8段及本決議規定的措施,包括指認實體、物項和個人,指示委員會為此開展工作並於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還決定,如委員會未採取行動,安全理事會將在收到該報告後7天內着手調整有關措施;
25. 決定,委員會應加緊努力,通過制定涵蓋執行、調查、聯絡、對話、協助與合作等事項的工作計劃並於2009年7月15日前提交安理會,來推動所有會員國全面執行第1718(2006)號決議、2009年4月13日主席聲明(S/PRST/2009/7)和本決議,委員會還應收取和審議會員國根據本決議第10、15、16和22段提交的報告;
26. 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設立一個由專家組成的小組(「專家小組」),人數最多7人,首次任期一年,在委員會指導下開展以下工作:(a) 協助委員會執行第1718(2006)號決議為其規定的任務和本決議第25段規定的職責;(b) 收集、檢查並分析由各國、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其他利益方提供的有關第1718(2006)號決議和本決議所定措施執行情況的信息,特別是不執行的情況;(c) 就安理會、委員會或會員國為更好執行第1718(2006)號決議和本決議規定措施而可能考慮採取的行動提出建議;並且(d) 至遲於本決議通過後90天內向安理會提交一份關於專家小組工作的臨時報告,並至遲於其任期終止前30天向安理會提交一份載述其結論和建議的最後報告;
27. 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其他有關各方與委員會及專家小組全面合作,尤其是提供關於執行第1718(2006)號決議和本決議所定措施的任何信息;
28. 呼籲所有會員國保持警惕,防止在本國領土內或由本國國民對朝鮮國民進行可能有助於朝鮮進行擴散敏感核活動和開發核武器運載系統的學科的專門教學或培訓;
29. 呼籲朝鮮儘早加入《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30. 支持和平對話,呼籲朝鮮立即無條件重返六方會談,敦促參加會談的所有各方加緊努力,以全面迅速落實中國、朝鮮、日本、大韓民國、俄羅斯聯邦和美國於2005年9月19日發表的《共同聲明》以及2007年2月13日2007年10月3日發表的共同文件,以便以可核查方式實現朝鮮半島無核化,維護朝鮮半島及東北亞的和平與穩定;
31. 承諾採用和平、外交和政治方式解決當前局勢,歡迎安理會成員及其他會員國做出努力,促進通過對話謀求和平全面解決,避免採取任何可能加劇緊張局勢的行動;
32. 申明安理會將繼續不斷審議朝鮮的行動,並準備審核第1718(2006)號決議第8段及本決議相關段落所列措施是否適當,包括根據朝鮮遵守第1718(2006)號決議和本決議相關段落的情況,視需要加強、修改、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
33. 強調如有必要採取補充措施,須由安理會進一步作出決定;
3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614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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