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96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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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96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965號決議
1994年11月30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96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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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30日
第965(199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盧旺達局勢的所有決議,特別是設立聯合國盧旺達援助團(聯盧援助團)的1993年10月5日第872(1993)號決議,以及規定聯盧援助團任務的1994年4月4日第912(1994)號、1994年5月17日第918(1994)號和1994年6月8日第925(1994)號決議,

審議了秘書長1994年11月25日關於聯盧援助團的進度報告(S/1994/1344),

注意到秘書長1994年11月18日關於盧旺達難民營安全情況的報告(S/1994/1308),

回顧其設立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的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號決議

強調盧旺達社會各分子必須在《阿魯沙和平協定》的參考框架內實現真正的和解,

注意到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調派人權幹事到盧旺達,以監測目前的人權情況,幫助矯正現有問題並防止可能發生的侵害人權事件,幫助培養信任的氣氛和建立更安全的環境,從而促進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返回,並執行人權領域、特別是司法方面的技術援助方案,

又注意到廣泛散布的地雷給平民造成困難,並妨礙難民和流離失所者的回返和其他人道主義救濟努力,

歡迎秘書長已按照1994年6月8日第925(1994)號決議,設立一個信託基金,

1.決定將聯盧援助團的任務期限延長到1995年6月9日;

2.重申聯盧援助團將:

(a)促進盧旺達境內流離失所者、難民和處境危險的平民的安全和保護,包括在可行時建立和維持安全的人道主義區;

(b)為救濟品的分發和人道主義救濟行動提供安全和支助;

(c)進行斡旋以幫助在《阿魯沙和平協定》的參考框架內實現民族和解;

3.決定在聯盧援助團現有資源範圍內,擴大聯盧援助團的任務,包括下列增加的責任:

(a)協助保護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人員和人權幹事在盧旺達的安全,包括全天保護檢察官辦公室,以及為在基加利以外執行的任務派警衛;

(b)協助建立和訓練一支新的、統一的國家警察部隊;

4.大力敦促盧旺達政府同聯盧援助團繼續合作以便執行其任務,特別是確保聯盧援助團部隊、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人員和人權幹事不受阻礙地出入盧旺達所有地區;

5.歡迎聯盧援助團努力提高其無線電廣播能力,以便達到各鄰國內的難民營和表示希望盧旺達政府很快便能同聯盧援助團擬定這方面的適當安排,包括無線電頻率的分配;

6.讚揚各國、聯合國各機構和非政府組織作出努力,提供了人道主義援助和其他援助,並鼓勵它們特別是在盧旺達繼續提供並增加這類援助;

7.秘書長就聯合國為促進在盧旺達設立一個有效掃雷方案而可能採取的可行步驟提出建議;

8.呼籲國際社會直接或通過1994年6月8日第925(1994)號決議設立的信託基金,提供必要資源,以滿足盧旺達政府當前的需要;

9.秘書長在進行了慣常的協商後,如果認為第3段增加的任務需要調整聯盧援助團的後勤和人員安排的話,即告知安理會;

10.決定經常審查盧旺達的局勢和聯盧援助團所發揮的作用,並為此請秘書長至遲於1995年2月9日和1995年4月9日向安理會報告聯盧援助團在履行任務方面所取得的進展、處境危險人民的安全狀況、人道主義情況和難民返回的進展情況;

11.讚揚秘書長、其特別代表和人道主義特使為協調聯合國對盧旺達危機各個方面的反應而作的努力;

12.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47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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