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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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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二七四(一九六九)
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安全理事會,

  鑒悉秘書長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三日報吿書(S/9521)稱在目前情況之下,如欲維持塞浦路斯和平,聯合國駐該島維持和平軍,仍屬需要,

  復悉塞浦路斯政府業已同意,鑒於該島現有情勢,必須於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後續設該軍,

  備悉塞浦路斯情勢之改進,據該報吿書之意見,仍在所檢討之期間賡續未斷,

  一.重申其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決議一八六(一九六四)、三月十三日決議一八七(一九六四)、六月二十日決議一九二(一九六四)、八月九日決議一九三(一九六四)、九月二十五日決議一九四(一九六四)及十二月十八日決議一九八(一九六四)、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九日決議二〇一(一九六五)、六月十五日決議二〇六(一九六五)、八月十日決議二〇七(一九六五)及十二月十七日決議二一九(一九六五)、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六日決議二二〇(一九六六)、六月十六日決議二二二(一九六六)及十二月十五日決議二三一(一九六六)、一九六七年六月十九日決議二三八(一九六七)及十二月二十二日決議二四四(一九六七)及一九六八年三月十八日決議二四七(一九六八)、六月十八日決議二五四(一九六八)、十二月十日決議二六一(一九六八)及一九六九年六月十日決議二六六(一九六九)、以及主席於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一四三次會議及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三八三次會議所表示之共同意見;

  二.促請當事各方力事抑制,繼績堅決合作,積極利用目前之有利環境與機會,以求實現安全理事會之各項目標;

  三.將依據安全理事會決議一八六(一九六四)所設聯合國維持和平軍駐在塞浦路斯之期限再度延長至一九七〇年六月十五日爲止,期望屆時問題之最後解決已有充分進展,得以撤退或大量裁減該軍。


第一五二一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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